來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近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官網公布了最新修訂的《青年科學基金項目(C 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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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已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這是繼 2019 年修訂后,時隔七年的再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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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涉及申請條件、評審流程、結題要求及科研誠信管理等多個方面,主要變化如下:
變化 1:章節結構調整
新版辦法將【評審與批準】【結題】兩個環節單獨設立章節,整體框架更加清晰。
變化 2:申請條件放寬
第七條新增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博士研究生)負責人,在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資助期滿時可以提出申請青年 C 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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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 3:會評機制優化
第十六條明確,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評分、通訊評審意見、學科特點等情況,經集體研究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
集體研究應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則,并留有詳細記錄存檔。
為了鼓勵原創性基礎研究工作,對具有原創性、顛覆性特征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可推薦進行會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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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 4:科研誠信強化
第十七條,刪除了原辦法中會議評審專家可以署名推薦的相關內容,調整為加強科研誠信核查相關內容。
變化 5:過程管理與懲處明確
第二十三條明確,對于項目研究未按計劃進行、進度滯后的,應予以督促提醒。項目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注: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如下圖)之行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金、撤銷、追回已撥付資金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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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七條對項目負責人、參與者的相關規定
變化 6:依托單位限制調整
第二十五條中,刪除了原辦法中「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獲資助后不得變更依托單位」表述,為博士后人員流動提供更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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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 7:結題管理從嚴
第三十條再次強調,項目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上圖)之行為的,不得準予結題,并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延期、終止、撤銷、追回已撥付資金等處理。
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的,根據《條例》規定,取消相關人員一定期限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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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 8:科普成果納入項目成果
第三十一條提到「鼓勵項目負責人積極開展科普工作,將科普成果列入項目成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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