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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2025年5月,執行款項全部履行完畢;截至2026年7月20日,案涉四套房產仍處查封狀態。歷時十四個月,一紙解封裁定為何遲遲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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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7月20日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記錄 圖片來源:周先生提供
義務已清,查封緣何不解?
2025年5月,南京市民周先生舉借高利貸,將(2024)蘇0281執7055號執行案件的全部和解款項支付完畢。同年8月9日,他又向江陰市人民法院繳納執行費23000元。至此,該案在法律上已全部履行終結。
然而,案件并未畫上句號。
周先生多次電話聯系承辦法官沈漢坤,未獲解封。他轉而聯系申請執行人趙某某,趙亦通知代理律師向法院遞交解封申請。周先生甚至親赴江陰法院面見沈漢坤,說明履行完畢情況,請求解除對其名下四套房產的查封。據其陳述,得到的回應是——“態度蠻橫,以‘知道了’搪塞至今”。
直至2026年7月9日周先生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之日,四套房產仍未解封。7月20日,周先生再次前往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系統顯示,查封仍在有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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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與債權人和法官的微信聊天和通話記錄 圖片來源:周先生提供
“拖”字訣之下,損失幾何?
查封延續,損失便不斷累積——
2025年9月10日,周先生與購房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位于南京市玄武區紅山路115號2幢301室(售價110萬元)、309室(售價55萬元)出售。過戶時因查封狀態未解除,交易告吹。據其核算,兩處房產市值蒸發約489264元,另須向買方支付違約金165000元。
位于鼓樓區熱河路50號閱江廣場的兩套房屋,則因查封長期空置,無法出租。按每間月租金3000元估算,自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租金損失達66000元。
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已逾72萬元。而聲譽受損、高利貸利息等間接影響,尚未計入其中。
法律有明文,執行豈容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載明:“債務已經清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多地法院的執行流程規范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全部義務后,已采取的強制措施應于七日內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亦將“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列為應當受理的賠償申請情形。
從2025年5月履行完畢,到2026年7月,十四個月的時間跨度,與“七日內解除”的法定時限相去甚遠。這十四個月里,江陰法院執行局作出了哪些推進?至少在周兵的個案中,除了“知道了”三個字,未見實質動作。
榮譽標簽與執行現實的距離
公開報道顯示,沈漢坤法官曾獲評江陰市市級機關“敢為之星”、江陰法院“五星好黨員”,相關報道稱其“把對裁判結果形成的深刻理解和認同,轉化為具有人性化、同理心的執行方案”,“執行工作深得當事人認可”。
然而,在周先生案中,當事人感受到的卻是“態度蠻橫”與敷衍搪塞。榮譽墻上“以共情之心貼近民生”的標語,與執行窗口外“知道了”的冷漠回應之間,橫亙著一條肉眼可見的鴻溝。
執行工作“一頭連著法律尊嚴,一頭系著群眾福祉”。債務人履行完畢后及時解除查封,既是對履行行為的正向確認,也是對被執行人基本權利的保障。當義務已清而查封如故,法律尊嚴如何彰顯?群眾福祉如何落地?
結語
全部履行義務后,四套房產仍被查封十四個月之久。這并非能力不足所致,而是作風懈怠使然;不是程序瑕疵問題,而是權力運行的監督缺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江陰法院執行局欠周兵的,不僅是一紙早已該下的解封裁定,更是一個關于“司法為民”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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