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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遠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小甲與小乙都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一天下午課間,兩人在操場自由活動,小乙看見地上放著一只實心球,便用腳踢動并順勢將球挑起,不料實心球飛出,砸中一旁小甲的面部,導致小甲11牙折斷。
事故發生后,小甲被送往醫院,診斷為“11牙折裂”。因協商賠償未果,小甲將小乙及其父母、就讀中學一并訴至平遠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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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小乙已年滿13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用腳踢動、挑起實心球可能帶來的危險,應當具備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其在操場上實施這一危險行為,直接造成小甲受傷,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相關證據顯示小甲全程未主動觸碰案涉實心球,
也無證據證明小甲參與商議用腳撩球,因此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學校雖舉證證明已開展安全教育課程,但實心球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器材,在課間學生自由活動時段被隨意放置在操場上,學生能夠輕易取得,學校未能妥善保管,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綜合全案,法院酌定小乙承擔7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因小乙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小乙父母未能舉證證明已盡到監護職責,故應對小乙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若小乙本人有財產,則應先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官提醒,課間活動雖是自由時間,玩耍也應有度。用腳挑起實心球這類危險舉動,極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未成年人應當對自身行為的危險性有基本認知和判斷,切莫因一時貪玩釀成苦果。同時,學校也應切實負起管理責任,嚴格落實體育器材的保管和巡查制度,將實心球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器材置于監管之下,切勿在課間隨意堆放,從源頭上消除校園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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