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14時許,北京市朝陽區某租賃住房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經調查認定, “4·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員違規作業,事發單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過程
2026年4月6日12時30分許,勞務分包單位班組長陳某桃安排其公司施工人員王某根、田某香向2-3號樓各樓層運送施工材料。其中王某根負責操控電動平板車運送材料,田某香配合進行搬運。
13時35分許,施工升降機設備租賃公司升降機司機姜某忠操作升降機將王某根和田某香送往18層。
13 時37分許,姜某忠操作升降機至19層,但未關閉18層樓層防護門。
13 時40分許,王某根在18層卸完材料后,倒行進入升降機時,因樓層防護門未關閉且升降機已上行,王某根經樓層防護門處墜落至樓外1層地面,墜落高度約60米。
事故發生后,現場管理人員吳某山立即撥打了 “120”急救電話。14 時許,“120”急救人員到達事發現場,確認王某根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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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租賃住房項目2-3號樓東北側。經現場勘察,2-3號樓共26層,首層高約 4.5 米,其余各層高約2.95米,總建筑高度79.95米,樓外東北側設有一臺升降機。升降機下方地面處有一輛因墜落導致嚴重受損的電動平板車;發現王某根使用的安全帽和少量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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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綜合相關調查結論,認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姜某忠違規作業,在操作升降機上行時未關閉18層的樓層防護門。王某根在操控電動平板車倒行的過程中,經未關閉的樓層防護門處墜落 至樓外一層地面死亡。
(二)直接原因分析
姜某忠違規作業,在未關閉樓層防護門的情況下操作升降機上行。王某根在18層樓內操控電動平板車倒行的過程中,未觀察周邊環境,未注意到樓層防護門未關閉且升降機已離開的情況,導致其經樓層防護門處墜落至樓外1層地面,因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間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施工單位、設備租賃公司對事發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力,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 并消除姜某忠違規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施工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管理不力,未落實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制度,未與王某根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發現王某根擅自參與作業的情況。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設備租賃公司、施工單位對姜某忠、王某根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姜某忠、王某根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姜某忠、王某根安全意識淡薄,姜某忠在操作升降機上升前未關閉樓層防護門;王某根在未觀察周邊環境的情況下,操控電動平板車倒行發生墜落。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姜某忠,男,群眾,設備租賃公司升降機司機。違規在未關閉樓 層防護門的情況下操作升降機上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建設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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