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承租合同糾紛,在濟南市長清區、槐蔭區、濟南市中級三級法院之間輾轉了整整十八年。十八年間,同一個 (2006) 長民初字第 282 號案號下,先后出現了三份性質各異的法律文書,其中一份僅有內部擬稿紙、從未正式送達;十八年間,一個連執行依據都不具備的案件,被違法執行走了 430 余萬元村集體資金;十八年間,村民們上百次信訪申訴,換來的卻是上級法院四年壓案不查、最終一紙 "中止審理" 的裁定。
這不是一部荒誕劇,這是發生在濟南市長清區張夏街道金莊村的真實司法事件。本文將結合全部案卷材料,從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監督程序三個層面,系統梳理本案的全鏈條違法事實,援引法律條文,直指問題要害。
一、審判亂象:三份 282 號文書的程序 "羅生門"
本案的荒誕,從審判階段就已經開始。同一個案號下,先后出現了三份性質、效力完全不同的法律文書,程序空轉、前后矛盾,堪稱司法審判的反面教材。
(一)2007 年調解書:半拉子調解,留下 "繼續審理" 的尾巴
2006 年 3 月 30 日,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金莊村村委會訴金樹春、水龍王集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07 年 6 月 5 日,該院作出(2006) 長民初字第 282 號民事調解書,僅對金莊村五項訴訟請求中的前兩項達成調解協議,明確載明第三、四、五項訴訟請求 "繼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應當對全部訴訟請求作出處理,部分調解的應當對其余部分及時作出判決。然而,這一句 "繼續審理",竟然 "繼續" 了整整十九年,至今沒有下文。
(二)2011 年擬稿紙:侯永擬稿、劉光耀簽發,裁定書從未正式下發
四年后的2011 年 6 月 8 日,長清區法院張夏法庭法官侯永擬稿、院領導劉光耀簽發,形成了(2006) 長民商初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書的內部發文擬稿紙,裁定內容為:一、駁回原告金莊村村委會的起訴;二、駁回反訴原告金樹春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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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簽發,未送達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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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簽發,未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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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簽發,未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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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簽發,未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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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簽發,未送達判決書
然而,這份已經走完內部簽發流程的裁定書,從未正式印發,從未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也從未發生法律效力,僅僅作為一份內部擬稿紙存于法院檔案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判文書必須依法送達當事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案件才能告結。一份已經院領導簽發的裁定,卻壓在檔案里不送達、不生效,導致案件程序長期懸空,本身就是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更值得玩味的是,從擬稿內容看,法院內部已經形成了 "駁回雙方起訴和反訴" 的明確意見,也就是說,承辦法官和院領導都認為金樹春的反訴不能成立。但這份意見始終停留在紙面上,沒有轉化為生效裁判。
(三)2011 年撤訴裁定:內部駁回意見不落地,轉而又作撤訴裁定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僅僅兩個月后的2011 年 8 月 5 日,長清區法院又作出了一份 282 號裁定書,內容是準許反訴原告金樹春撤回反訴。
同一案件、同一反訴、同一個案號,內部已經簽發了 "駁回反訴" 的裁定稿,卻不送達、不生效,轉頭又作出了 "準許撤訴" 的裁定。這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完全不合常理 —— 如果認為反訴不成立,就應當正式送達駁回裁定;如果當事人申請撤訴,也應當在內部簽發駁回意見之前處理。這種 "內部駁回、外部撤訴" 的詭異操作,直接導致金樹春的反訴訴求始終沒有一個最終的、生效的司法結論,為后續違法執行埋下了伏筆。
(四)十九年懸而未決,審限制度形同虛設
從 2006 年立案到 2026 年,本案已經歷時整整二十年,即便從 2007 年調解書作出算起,"繼續審理" 的部分也已經拖了十九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即便扣除合理的鑒定期間,本案超期也已超過十六年,審限制度在這起案件中完全淪為一紙空文。
更嚴重的是,案件長期懸而不決,導致租賃期間減少的791.719 噸庫存材料、162 萬余元資產折價等關鍵事實始終未作司法認定,雙方對賬中途停滯,法院既不組織繼續對賬,也不對甩項事實作出裁判,金莊村的合法抗辯主張長期處于 "懸空" 狀態,集體財產權益持續受損。
二、執行違法:"以執代判" 公然突破審執分離底線
如果說審判階段的混亂還只是程序瑕疵,那么執行階段的違法就是赤裸裸地突破司法底線。一個沒有生效給付判決、沒有明確執行依據的案件,竟然一路綠燈進入強制執行,硬生生執行走了 430 余萬元村集體資金,堪稱 "以執代判" 的典型樣本。
(一)執行依據僅 "多退少補" 四字,依法不得立案執行
金樹春申請執行的唯一依據,是 2007 年民事調解書第四項的 "多退少補" 四個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 18 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必須符合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的條件。"多退少補" 只是一個原則性表述,既沒有具體金額,也沒有計算標準,更沒有履行期限,屬于典型的 "給付內容不明確",依法根本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
濟南中院無視這一法定缺陷,將案件指定槐蔭區法院執行,屬于執行程序自始違法。
(二)反訴從未有生效裁判支持,無依據訴求被違法納入執行
如前所述,金樹春主張的 403.77 萬元墊付款,是其在 2009 年提起的反訴請求。但該反訴自始至終沒有任何生效裁判文書予以支持:內部擬稿的駁回裁定未送達不生效,最終僅以撤訴結案 —— 而撤訴意味著反訴請求未經實體審理、未作司法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未經審判程序實體認定的訴求,絕對不能成為執行標的。但執行法院完全無視這一基本原則,直接將金樹春未獲審判支持的反訴請求,作為執行標的立案執行,本質上就是用執行程序替代審判程序,是對 "審執分離" 原則的公然踐踏。
(三)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且存在大量甩項,直接作為執行依據嚴重違法
執行金額的唯一來源,是山東實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份鑒定報告。但這份鑒定報告存在兩大致命缺陷:
第一,未經庭審質證,依法不具備證據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這份鑒定報告僅僅是訴訟過程中的一份證據材料,從未經過庭審質證,從未被任何生效裁判文書采信。未經質證的證據,連作為定案依據的資格都沒有,更遑論直接作為執行依據。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直接采信未經質證的鑒定結論確定執行數額,等于在執行階段對實體爭議作出了裁判,是標準的 "以執代判",嚴重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質證權和上訴權。
第二,鑒定存在大量甩項,只取對申請執行人有利的部分。
該鑒定報告對租賃期間減少的 791.719 噸庫存材料、162 萬余元資產折價等對金莊村有利的事項,全部作為 "甩項" 未作認定;但對金樹春主張的所謂 "墊付款" 卻全部計入。即便拋開質證問題不談,這份鑒定本身就是不完整、不客觀的。執行法院卻斷章取義,只采信對金樹春有利的鑒定結論,完全無視甩項部分對金莊村的有利抗辯,進一步放大了執行的違法性和不公平性。
(四)鑒定費違法計入執行標的,違反訴訟費用規則
更離譜的是,執行法院連 11 萬元鑒定費也一并計入了執行標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本案鑒定系金樹春為支持其反訴請求而申請,且反訴最終以撤訴結案,鑒定費依法應當由金樹春自行承擔。執行法院將鑒定費轉嫁給金莊村承擔,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五)430 萬集體資金被違法劃扣,村集體利益嚴重受損
就是這樣一個從根上就違法的執行案件,截至目前,槐蔭區法院已經從金莊村村委會賬戶累計劃扣執行款4300869.68 元。這筆錢是金莊村幾千名村民的集體財產,是村集體發展、村民福利的物質基礎,卻在違法執行程序中被一點點掏空。
《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430 萬集體資金被違法執行,不僅是對村集體財產權的嚴重侵害,更是對憲法原則的公然漠視。
三、監督失靈:救濟渠道層層失守,違法執行無人糾正
審判錯了、執行錯了,如果監督渠道暢通,錯誤本可以及時糾正。但在本案中,從執行異議到執行復議,再到執行監督,所有救濟渠道全部失靈,村民們求告無門。
(一)省高院交辦案件,濟南中院壓案四年不立案
2021 年,金莊村村委會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省高院于 2021 年 3 月 2 日以(2021) 魯執監 50 號正式立案,2021 年 8 月 18 日作出通知書,將全案移交濟南中院 "全面復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上級法院交辦的監督案件,下級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但濟南中院收到省高院交辦函后,整整壓了三年零十一個月,既不立案,也不答復,完全置上級法院權威于不顧,置當事人合法權益于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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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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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通知書
(二)好不容易立案,又以 "疑難復雜" 為由違法中止
在村民上百次信訪、上級多次督辦下,濟南中院遲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才以(2025) 魯 01 執監 6 號立案。按照規定,執行監督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合議庭先后組織了三次聽證,事實已經查清,法律適用也十分明確 —— 這根本不是什么疑難復雜案件,而是一道有明確答案的法律判斷題。
但 2026 年 2 月 6 日,濟南中院卻以 "案情疑難復雜、需要繼續調查" 為由,裁定本案中止審理。《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訴訟中止的六種法定情形,"案情疑難復雜" 根本不在其中。更諷刺的是,中止之后法院又開了一次庭,開庭之后繼續中止,至今已超期五個多月,仍無任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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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中級人民法中止審理裁定書
(三)12 本原始賬冊在執行局 "失蹤",關鍵證據滅失
更令人震驚的是,2020 年 9 月 17 日,槐蔭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姜毅從金莊村調取了 12 本原始會計賬冊用于執行核對,五年多過去,賬冊竟然在法院辦公場所內 "丟失" 了。
這 12 本賬冊是證明案件事實、厘清集體資產的唯一原始憑證,賬冊丟失直接導致金莊村在執行程序中無法有效舉證,村集體換屆審計、財務清理全部無法正常進行,集體資產底數徹底陷入混亂。根據《檔案法》第四十八條、《會計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丟失證據材料的相關人員應當受到嚴肅處分,情節嚴重的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但至今無人被追責。
四、十八年違法司法對金莊村造成的嚴重損害
這起遷延十八年的司法亂象,給金莊村造成了全方位、深層次的嚴重損害:
一是集體財產的直接損失。 4300869.68 元集體資金被違法劃扣,這筆錢本可用于村莊基礎設施建設、村民福利保障、集體經濟發展,卻在違法程序中被無端執行;12 本原始會計賬冊丟失,導致村集體歷史遺留資產無法厘清,大量集體權益因證據滅失而無法主張。
二是村干部人身權利受到侵害。 村委會主任金樹貞被違法司法拘留十日,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人格尊嚴受到嚴重損害,對基層干部依法履職造成了極大的寒蟬效應。
三是村集體治理陷入停滯。 十九年訴訟牽扯了村兩委班子的大量精力,原本應當用于村莊發展、民生服務的時間和資源,都消耗在了無盡的訴訟和信訪路上;賬冊丟失導致財務審計無法進行,換屆工作受到嚴重影響,村集體正常治理秩序被打亂。
四是基層社會穩定受到沖擊。 幾千村民的集體利益持續受損,引發了大規模、長時間的信訪,村民們先后到各級法院、信訪部門反映情況百余次,嚴重消耗了基層治理資源,也損害了村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影響了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
五、三問濟南兩級法院:司法底線何在?
梳理完全案事實,我們不禁要向濟南兩級法院發出三問:
一問審判程序:內部已經院領導簽發的駁回裁定,為什么壓在檔案里不送達、不生效?同一個反訴為什么會有 "內部駁回、外部撤訴" 兩種處理?十九年未審結的案件,到底是誰在拖延?審限制度的剛性約束,為什么在本案中蕩然無存?791 噸庫存材料、162 萬資產折價這些甩項事實,為什么十九年都不作認定?
二問執行程序:只有 "多退少補" 四個字的調解書,為什么能立案執行?從未經過生效裁判認定的反訴請求,為什么能成為執行標的?未經質證且存在大量甩項的鑒定結論,為什么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審執分離" 的基本原則,為什么在槐蔭法院形同虛設?
三問監督程序:省高院正式交辦的案件,為什么能壓四年不立案?事實清楚的執行監督案,為什么要違法中止審理?12 本賬冊在法院丟失,為什么至今無人追責?老百姓的救濟渠道,為什么層層失守、步步艱難?
十八年的時間,足以讓一個青年步入中年,讓一個村莊歷經變遷,但不足以讓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處理。430 萬元集體資金,是幾千村民一分一厘攢下的家底,卻在違法程序中被劃走,至今無法追回。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期待有關部門能夠正視本案暴露出的嚴重問題,徹查從審判到執行全鏈條的違法違紀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盡快糾正錯誤執行,將 430 萬余元集體資金執行回轉,還給金莊村全體村民一個公道。
法治的尊嚴,容不得十八年的拖延;集體的財產,經不起違法程序的侵蝕。
事實與法律依據:
1.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2006) 長民初字第 282 號民事調解書(2007 年 6 月 5 日)
2.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2006) 長民商初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書發文擬稿紙(2011 年 6 月 8 日,侯永擬稿、劉光耀簽發,未正式送達)
3.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準許金樹春撤回反訴裁定書(2011 年 8 月 5 日)
4.山東實信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報告(存在 791.719 噸庫存材料、162 萬余元資產折價等甩項)
5.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 魯執監 50 號受理通知書、交辦通知書
6.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 魯 01 執監 6 號中止審理裁定書
7.槐蔭區法院劃扣 4300869.68 元執行款相關憑證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 18 條、第 109 條
10.《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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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扣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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