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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法課堂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心挑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關乎您的權益保護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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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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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晚19時許,劉某與吳某(二人均系某小學四年級學生)同在某某校外托餐部接受托管服務期間,吳某對劉某進行言語嘲諷和挑釁,劉某未予理會。隨后,吳某在教室內連續扇打劉某面部二十余下,劉某因懼怕未敢反抗,而托管機構值班老師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該行為。劉某當晚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診斷為:1.面部挫傷;2.創傷性輕型顱腦損傷。此后,因事件引發嚴重心理問題,劉某產生厭學情緒,先后多次在省、市醫院門診治療。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劉某將吳某及其監護人、托管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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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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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據各方過錯程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侵權方家長(吳某監護人)未盡到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教義務,致使吳某實施主動暴力侵害行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托管機構(第二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學生間的暴力沖突,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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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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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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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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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侵權,家長須擔責。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要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吳某監護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就是這一原則的鮮明體現,即便父母離異,監護責任也不因此免除。
二、校外托管,安全不能“脫管”。托管機構雖非法定教育機構,但在接受家長委托提供照護服務期間,同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暴力行為,就須承擔相應責任。本案托管機構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是對行業的安全警示,托管不能只看護,更應管安全。
三、遭受欺凌,要勇敢說出來。本案中劉某因懼怕未敢反抗,遭受持續傷害。如果被欺凌,一定要勇敢地向老師、家長或者警察求助,切勿獨自承受痛苦,法律會保護被欺凌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趙菊紅
編 輯: 梁小慶
終 審: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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