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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外賣站點偽造、買賣外賣騎手健康證,涉案人員被行拘追繳違法所得并罰款……近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近期查處的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市溫江區某餐飲店偽造備案證案
2025年10月31日,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溫江區某餐飲店(以下簡稱當事人)現場檢查,發現其手機微信聊天記錄中有涉嫌偽造的《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照片。經查,當事人因認為辦理上述備案證正規流程復雜,故委托他人偽造備案證,并使用該偽造證件通過外賣平臺審核開展餐飲服務。目前,溫江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給予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渠縣某外賣站點虛假健康證案
2026年3月18日,渠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外賣站點時發現,有不明人員在“渠縣眾包群”微信群內公然發布“健康證包過”“無需體檢快速辦證”等違規信息。該局執法人員通過比對篩查發現,在某外賣平臺備案的騎手健康證明樣式雜亂、版本不一。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有人員偽造、買賣外賣騎手健康證明,涉嫌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3月19日,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線索移送渠縣公安局處理。4月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人員處以行政拘留、追繳違法所得3174.24元,并處罰款3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攀枝花市西區某餐飲店
在網絡外賣平臺提供虛假信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6年3月13日,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在專項檢查中發現,某重慶涼拌菜(攀枝花店)在外賣平臺公示的經營地址已關門停業,原資質主體攀枝花市西區某經營店已于2026年1月8日注銷資質,但該店仍在線接單。經查,該網店實際經營主體為攀枝花市西區某餐飲店(以下簡稱當事人),其經營者A某在與原資質主體合作終止、相關資質注銷后,繼續使用已失效的他人資質在外賣平臺接單售餐,累計接單987筆,賬單金額16407.14元,存在提供虛假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違法行為。目前,西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閬中市某電子商務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以及未能保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案
2026年1月22日至23日,蒼溪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6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某外賣平臺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與實際經營主體不符。經查,閬中市某電子商務公司蒼溪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為某外賣平臺在蒼溪縣的實際運營機構,其未對6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能保證平臺公示的信息真實。目前,蒼溪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鄰水縣某餐飲服務店涉嫌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保持餐飲服務場所環境清潔案
2026年3月3日,鄰水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信息對轄區入網餐飲食品安全服務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發現鄰水縣某餐飲服務店(以下簡稱當事人)廚房操作臺上油污重、有蚊蟲尸體、環境清潔差。執法人員當場下達整改通知,限其于年3月8日之前整改完成。3月9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餐飲服務場所環境衛生臟亂問題依然存在,未按期完成整改。目前,鄰水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富順縣某小吃店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案
2026年4月1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對富順縣某小吃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庫房內14瓶酒類產品標示的生產許可證上的生產者名稱與另外的酒類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2025年5月,其網購玻璃瓶120個,自行灌裝從峨眉山市某酒業公司購入的酒類產品,私自制作并粘貼虛假標簽,冒用其他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與生產信息,共計分裝酒類產品18瓶,并上架至外賣平臺銷售,直至案發涉案酒水尚未賣出,無違法所得。目前,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給予其警告、沒收違法分裝的酒類產品及未使用玻璃瓶,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松潘縣某商務公司理縣分公司
未履行網絡餐飲第三方平臺相關職責案
2026年3月16日,理縣市場監管局對松潘縣某商務公司理縣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其存在無送餐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記錄、無網絡訂餐訂單信息記錄臺賬、未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等問題,其涉嫌未依法履行網絡餐飲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目前,理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全媒體記者 李靜瑋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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