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來自秀山縣公某局的回復函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龔桂花收到了一封意外的來信。
信是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某局寄來的。抬頭是“秀公信回復字〔2026〕13號”,標題是《關于龔桂花反映問題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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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說:“您反映2018年11月秀山縣政某府組織公某局等部門違法參與非警務活動……經核查,2018年11月3日,秀山縣洪安鎮人民政某府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您家位于秀山縣洪安鎮邊城居委會巖莊組經營的打磚管理用房進行拆除,洪安派某所未參與拆除工作。”
龔桂花愣住了。
她愣住不是因為公某局回復了她——而是因為,她根本沒有向秀山縣公某局投訴過。
她投訴的對象,是重慶市公某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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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場開始于二零一六年的征地拆遷。
秀山縣洪安鎮旅游開發項目啟動時,尚未取得任何征地批準文件。據投訴人反映,二零一七年十月,土地即開始遭到毀壞,次月便有村民房屋被強拆。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征地批復才下達。而大規模強拆,發生在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征地批文到手第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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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這一切的,是時任秀山縣縣長向某順。現場有五百余人,有公安民警,有穿著制服的人,還有許多社會不明身份人員。
龔桂花家的產業位于該區域。自二零零六年起便在該處租賃場地從事相關生意,直至二零一二年通過正規轉讓給丈夫翟千國和翟三妹做建材和建房的。其中,房屋及廠房權屬實際屬于翟三妹;水泥磚廠及設備屬于翟千國。(有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和轉讓合同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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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磚廠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注冊成立“秀山縣宏泰水泥磚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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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強拆中,翟三妹的房屋、翟千國的磚廠設備和建材均被損毀。然而,政某府在核算補償時,僅對翟千國戶進行核算,完全將翟三妹的房屋產權排除在外,且拒絕承認其房屋和土地的實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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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向某順組織的人員進入翟千國家中,對年僅十一歲和十二歲的孩子實施暴力拖拽。就在此之前,龔桂花已被不明身份的人員強行帶走。翟千國見此情形當即提出報警,鎮長的回應是:“公某局的在這里,你去報吧!”隨后,龔桂花夫妻被強行推入洪安鎮政某府,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八到九個小時。
二零一八年,石某生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8)渝04行初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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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確認秀山縣政某府征收石某生四點四四九畝承包土地的行為違法。法院認定,秀山縣政某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復的情況下先行實施征收,屬未批先征,其征收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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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違法。然后呢?
向某順于二零一五年任秀山縣縣長,二零二零年任秀山縣委書記,二零二三年調任南川區委書記——未被追責,反而步步高升。被拆的房子和企業沒有補償,參與強拆的公安沒有人被追責。
二零二五年十月,龔桂花等人向重慶市紀委監委投訴向某順。二零二六年一月,向重慶市公某局紀委監委投訴秀山縣公某局參與強拆。
然后,本文開頭的那封信來了。
一、向市公某局投訴,為什么由縣公某局回復?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龔桂花、翟千國、翟三妹三人聯名向重慶市公某局紀委監委寄送了投訴材料。
投訴的內容是:秀山縣公某局及其下屬洪安派某所,在二零一八年洪安鎮旅游開發項目強拆中違法出警、督陣助威,參與非警務活動。他們請求重慶市公某局對秀山縣公某局進行調查,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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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他們等了兩個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他們收到的不是重慶市公某局的回復,而是被投訴對象——秀山縣公某局——的回復函。
龔桂花說:“我們根本沒有向秀山縣公某局投訴過。事實是,之前我們已經多次向秀山縣公某局反映,處于喊天天不應的情況下,已經對秀山縣公某局喪失了信任。他們對公安部作出的‘非警務不準出警’置若罔聞。所以我們迫于無奈在2026年1月11日向重慶市公某局紀委監委投訴,并沒有對秀山公某局投訴。”
向重慶市公某局投訴公安違法——投訴材料卻被轉給了被投訴對象自己處理。
二、“未參與”,現場錄音錄像呢?
秀山縣公某局的回復函還作出了一個事實認定:
“經核查,2018年11月3日,秀山縣洪安鎮人民政某府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您家位于秀山縣洪安鎮邊城居委會巖莊組經營的打磚管理用房進行拆除,洪安派某所未參與拆除工作。”
龔桂花說,他們有證據。
“當天的出警我們已經有現場錄音錄像佐證。在不明身份的暴徒實施暴力時,對方公然稱‘你們要報警?!警察就在外面!’,而門外的警察一個個威風凜凜的站在那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向某順組織的人員進入翟千國家中,對年僅十一歲和十二歲的孩子實施暴力拖拽。在此之前,龔桂花已被不明身份的人員強行帶走。翟千國提出報警,鎮長的回應是:“公某局的在這里,你去報吧!”隨后,龔桂花夫妻被強行推入洪安鎮政某府,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八到九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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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的警員,無動于衷。
這是“未參與”嗎?
三、公安部禁令,在秀山為什么失效?
公安部早在二零一一年即下發通知,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
《2013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再次重申:“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問題,應當組織專項調查或專案調查;若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確有錯誤,應直接糾正或責令限期糾正,而非簡單轉交自查。
但龔桂花的遭遇是:
向重慶市公某局投訴——材料被轉給秀山縣公某局——秀山縣公某局自己核查自己——秀山縣公某局得出結論:“我們沒參與。”
讓被投訴對象自己調查自己,自己證明自己清白。
這是監督,還是走過場?
四、法院判了違法,近八年了,然后呢?
二零一八年,石某生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2018)渝04行初79號。
法院判決:確認秀山縣政某府征收石某生四點四四九畝承包土地的行為違法。法院認定,秀山縣政某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復的情況下先行實施征收,屬未批先征,其征收行為違法。
近八年了。這份判決書在法院的檔案室里躺了近八年。
司法程序在這里還出現過兩次卡頓。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渝檢行監〔2020〕210號《中止審查決定書》,中止審查翟千國房屋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監督案,理由是“因辦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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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2行初16號行政裁定書載明,因翟千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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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審查中止了,法院的訴訟撤訴了。但強拆已經發生,違法已經確認,問題還在原地。
二零二三年,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3)渝0242行初43號判決要求撤銷補償安置決定。二零二四年,秀山縣政某府據此撤銷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秀山府〔2023〕347號)——補償安置決定被作出,又被撤銷,再被法院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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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決定被撤銷了。然后呢?新的補償在哪里?
龔桂花不是第一個遇到這種情況的人。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龔桂花等五名投訴人聯名向重慶市紀委監委寄送投訴材料,反映向某順違法違紀問題。九個月過去了,無人回復。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向重慶市公某局紀委監委投訴公安違法。三個月后,收到的不是上級的答復,而是被投訴對象自己的“證明”。
向紀委投訴違紀,轉給了政某府;向市公某局投訴公安,轉給了縣公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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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投訴,最終都回到了被投訴對象手里。
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龔桂花等人向中紀委、國家監委提交投訴材料,指出重慶市公某局“一轉了之”的嚴重違法問題。
前四級投訴,全部石沉大海。
六個追問
第一問:向重慶市公某局紀委監委投訴公安違法——重慶市公某局為什么把投訴材料轉給了被投訴對象秀山縣公某局?《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三條“應當直接糾正或責令限期糾正,而非簡單轉交自查”——這條規定,被執行了嗎?
第二問:秀山縣公某局回復稱“洪安派某所未參與拆除工作”——現場錄音錄像顯示警察就在門外,鎮長說“公某局的在這里”,孩子被拖拽時警員無動于衷——這是“未參與”嗎?
第三問:公安部禁令白紙黑字寫著“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如果秀山公安確實“未參與”,那禁令當然有效;如果秀山公安參與了,那禁令被公然違反——究竟是哪一種?參與了的民警,有人被追責嗎?
第四問:秀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26年對翟千國戶作出正式答復:被征收房屋面積132.98平方米,合計補償307686.16元。然而,根據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和轉讓合同,該處經營場地實際總面積達一千多平方米,其中翟三妹名下的房屋及廠房建筑面積亦超過200平方米。此外,翟千國的水泥磚廠——秀山縣宏泰水泥磚廠,2016年6月30日注冊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合法經營——被拆毀后,設備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算進去了嗎?2023年法院判決要求撤銷補償安置決定,2024年縣政某府撤銷了——新的補償在哪里?另有一處位于貴塘老家的房屋100多平方米,為翟家父母所居住,至今也未被納入任何拆遷賠償范圍,為何同樣沒有說法?
第五問:2020年9月21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中止審查翟千國案(渝檢行監〔2020〕210號),理由是“因辦案需要”——什么辦案需要?中止了五年,恢復了嗎?同年,酉陽法院(2020)渝0242行初16號因翟千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一個十年維權的農民,為什么拒不到庭?
第六問:《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規定實名舉報十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情況——向某順的違法違紀問題,重慶市紀委監委查了嗎?九個月不回復,合規嗎?
尾聲
十年了。龔桂花要的不多。
她要一份不是“自己查自己”的調查結論。
她要一個能證明“洪安派某所未參與”的現場錄像——而不是她手里的那份,錄下了警察就在門外的畫面。
她要一個回復——向重慶市公某局投訴公安違法,至少該有一個來自重慶市公某局的答復,而不是被轉給被投訴對象自己寫個結論就算完事。
她要一個公道——法院判了違法,但違法的人升了官,被拆的房子和企業分文未補,打人的和參與強拆的沒人被追責。
她要的不多。但十年了,一樣都沒等到。
自己查自己——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還要上級監督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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