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川區消防救援大隊
在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
轄區2家民宿
未取得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消防行政許可
擅自對外營業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大隊依法責令2家場所停產停業
并分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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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
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安全不是兒戲
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小遵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大企業單位、市民群眾
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
重視消防安全
積極排查消除身邊火災隱患
讓我們共同營造
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來源:匯川區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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