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陌生男子下藥摸腿,事發4個月后仍無結果,官方稱無嚴重后果不算犯罪。
這事看起來有些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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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嚴重后果就不算犯罪嗎?如果只看后果,那法律懲罰的到底是運氣還是行為呢?
有人這樣說,如果按后果論,那所有沒有成功的犯罪都應該無罪釋放。
就像小偷,剛撬開門就被抓了,行為是撬鎖敲門,后果是沒有偷到東西,那這樣算不算盜竊或盜竊未遂呢?而未遂該不該判呢。
如果算,那為什么下藥未遂就不算呢?
再打一個比方,我拿刀捅你,你躲開了沒有受傷。那我算不算犯罪呢?因為沒有后果,故意傷害罪是不是就不成立了。
再譬如龍哥被反殺事件,雖然被追砍,但刀掉落了,從后果看也沒有造成傷害,那龍哥因此被反殺,死的冤不冤?
所以,這事讓人感覺邏輯好混亂。
下藥是行為,只不過因為程女士喝了一口,感覺味不對,吐了,也因此躲開了,所以男的才沒得逞。
但這不等于他沒干。
所以法律到底看后果還是看行為呢?
在這個案子里,執法者把下藥摸腿摟腰等一系列動作判定為沒有嚴重后果,可能全是憑執法者自身的判斷,并沒有清晰的法律標準。
而很多人認為,下藥本身就是嚴重行為。
它體現了預謀和惡意,與酒后失態有著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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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再例舉一些只看后果的例子,看看它會得出什么荒誕結論。
我往你杯子里放毒藥,因你聞了聞沒喝,所以我無罪。
我拿刀在你的脖子上比劃,因你跑了沒有受傷,所以我無罪。
我摸你腿了,你雖然不舒服但沒有造成骨折后果,所以我無罪。
我跟蹤了你三個月,你發現后報了警,但你沒受傷,所以我也無罪。
這種推導完全符合沒有嚴重后果論。
所以由此有必要問問,法律保護的,到底是已經受傷的人,還是正在被不法行為侵害的人?
如果只保護已經受傷的人,那每個人就都需要等到被侵害完成,造成嚴重后果的那一刻,才能獲得保護。
但是,真到了那一刻,什么都晚了。
所以,個人覺得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正在被侵害的權利,而不是已經發生的后果。
而且,法律也并不是為了懲罰而存在的,它是為了預防和阻止犯罪而存在的。
所以后果論的邏輯,是在用懲罰嚇阻犯罪的邏輯,替換成了用結果評價犯罪的邏輯。
懲罰目的是為了阻止將來發生同樣的事,是要讓所有人知道,只要你干了這件事,實施了這種預謀的行為,不管結果如何,都要付出代價,是用代價來嚇阻潛在的犯罪者。
所以,當執法者對犯罪未遂視而不見,只為了回應后果而不是為了阻止行為,那門檻越高,越多人就敢跨過去試試。
綜合看,這案子的本質,是對性侵預備和未遂的執法標準出現了問題,是把量刑標準當成了定罪標準。
下藥是預謀,不能用后果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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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深一點說,這其實不只是程女士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所有女性在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的底線問題。
法律保護的應該是所有人的安全感,包括任何人不必擔心有人往我杯子里放東西的安全感,包括我報警之后法律會站在我這邊的安全感。
這才是探討這個案例的根本意義。
而如果只看后果,那么,所有人的安全感或許都只能建立在運氣之上,運氣好,就沒事。
一句話,安全感不應該是運氣的代名詞,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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