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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1月15日裕仁指示參謀總長閑院宮載仁:“日本也要負擔建立北支政權,但盡量不要在前臺,通過顧問干。”
5月9日裕仁對軍部事先不報告表示不滿說:“宣戰媾和大權為朕統攬,而且朕作為大元帥統帥統帥府,沒有朕或不跟朕打招呼就干這干那太不像話!”
7月20日裕仁命令陸軍大臣板垣征四郎:“今后沒有朕的命令一兵也不許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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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賀陽宮恒憲去華北赴任前拜謁時裕仁說:“別的沒什么可說的,只一條,避免與英美摩擦!”
可見裕仁所關心的不是對中國的侵略和屠殺,而是由此可能引起的與英美的沖突。
1、戰時天皇的影響
1941年10月日美開戰前,天皇裕仁贊賞忠誠于自己的東條,而認為近衛反對對美開戰是“缺乏堅定的信念和勇氣”。不過有諷刺意味的是戰后成為戰犯嫌疑人的不是天皇,而是近衛。10月17日,裕仁任命東條英機為總理。10天后裕仁對內大臣木戶說“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此時天皇、木戶及其側近都相信對美戰爭不可避免。昭和天皇的做法事實上完全脫離了祖父明治天皇的前例,10月底開始起草的宣戰詔書也不例外。
過去宣戰詔書里都有(戰爭中)“不要違反國際法”、“在國際法規范圍內”等用語,而昭和天皇的宣戰詔書就沒有使用,這是為了與偷襲珍珠港等行為相符合。以后的戰爭對日本越來越不利,政府內部被迫尋求體面和平,1944年8月31日最高戰爭指導會議決定“對重慶政治工作實施綱要”,9月5日又決定“大讓步的對重慶和平條件”,但“大讓步”仍不放棄偽滿,包括要中國“好意的中立”,同意蔣還都南京,廢除日“華”(汪)同盟條約,締結友好條約等。9月6日總理及兩總長上奏對重慶案時,天皇裕仁認為“這次決定過于飛躍(讓步過大)反而使重慶看到我方弱點”,并對總理的答復表示不滿。可見裕仁此時對華政策的強硬程度超過政府。
日本投降后,1945年9月12日總理東久邇宮就內閣決定日本自己主動對戰犯進行處罰上奏天皇,并請求裁可。對此裕仁說“敵方所謂的戰犯,特別是所謂負責人都是曾經非常盡忠者,(我)不忍以天皇的名義對其處罰,應重新考慮"。為此,東久邇宮再次召開內閣會議重議,并協同外務、司法兩大臣再次上奏才獲得裕仁批準。這說明戰后天皇在政治決策中仍保持重要影響。
山田朗在《大元帥昭和天皇》中分析了在整個對外侵略戰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天皇應負的責任:
“一、天皇在軍事上絕不是外行,他通過對戰爭進程的‘御下問’、‘御言論’深深地參與了戰爭指導、作戰指導。而且天皇不是無條件地批準、贊成軍事統帥部的作戰方案的,大量事實表明,天皇的發言產生了左右作戰計劃及具體作戰內容的具體影響。天皇作為大元帥的責任感、軍人資質、素養在太平洋戰爭中有很大顯示。
二、昭和天皇作為政治戰略的統率和協調者去考慮世界形勢與戰況,作為有統帥權的大元帥對統帥部有時進行鼓勵、有時進行斥責的指導。天皇任何判斷和行動都是由其作為大元帥的自覺和軍人的豐富知識所支配的。從‘和平主義者昭和天皇的膨脹論’看,昭和天皇對任何軍事行動,只要能取得勝利、結果是成功‘弘揚國威’都不惜通過‘敕語’進行表彰、贊賞,天皇這種事后承認、結果優先的態度,當然是對軍部‘獨斷專行’侵略行動的嘉獎、激勵。”
井上清在《天皇的戰爭責任》中也論證了裕仁選擇好戰的東條組閣、對軍隊的實際統帥權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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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學者認為,昭和天皇的戰爭責任應包括:
(1)唯一能統轄日本的國務與軍事責任者的責任;(2)唯一能發布大本營命令(最高軍事命令)者的責任;(3)作為統帥權實際行使者的責任(鼓勵或斥責統帥部、提出作戰要求、通過“御下問”、“御言論”督促作戰、實行現實的作戰指導、戰爭指導的責任)。可以說“天皇的責任是日本國家戰爭責任的核心。曖昧天皇的戰爭責任是試圖淡化日本國家戰爭責任、進而歪曲歷史,通過教育和媒體報道使日本人的歷史認識、國家意識受到了扭曲,最終導致國際社會批判的結果"。
應該說這種分析是客觀的,也為我們研究明治憲政體制在對外擴張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線索。
2、被隱瞞的天皇責任
永井秀夫認為:
“在帝國憲法體制下天皇的作用有幾個側面。由于他是天祖的神敕規定的萬世一系神話性及不可分割的統治權的總攬者,使天皇具有神權絕對君主的性質,即日本的國體。作為原則天皇也具有現實統治權的表面特征,國體在國民思想中具有巨大威力。在憲法運作上天皇還有立憲君主的側面和與軍、官僚形成一體的專制君主的側面,是有立憲色彩的專制君主。”
在天皇“圣裁”后下達戰爭指令,發動全面侵略中國的戰爭、太平洋戰爭,同樣是在天皇裁決下,日本國家被迫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投降。即在戰、和問題上,天皇都起關鍵作用。
裕仁曾在其自白錄中表示,七七事變后曾經考慮讓近衛同蔣介石達成妥協,“但聽到軍部對事件處理形勢的估計是如果在天津增加打擊的話,一個月內可以解決問題,所以就沒說什么”。史料沒有裕仁阻止日軍進攻中國的記錄,他更多地贊成對中國“威嚇”。
實際上,裕仁拒絕了參謀本部的速和論而選擇了近衛的擴大戰爭政策才導致了侵華戰爭的持久化及日本帝國的最終滅亡。
戰后裕仁承認:
“自己只在二二六和終戰時兩次沒有按立憲君主方式辦事。二二六時因不知道總理是否活著,所以就主動按自己的決心指導了。終戰時因為總理問我怎么辦,所以我就說快點停止(戰爭)吧!”
鑒于裕仁的權力和作用、影響,豬木正道認為二二六事件時,“立憲君主國日本的命運完全壓在昭和天皇一人的肩上”。
1951年2月天皇裕仁曾對美國特使杜勒斯就沒能阻止對美開戰表示遺憾,“那種情況下幾乎沒有什么能做的”。但是“連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都不能‘阻止戰爭’的話,誰又能做呢?”
2002年10月外務省公布的1945年9月27日昭和天皇裕仁在投降后第一次拜訪對日占領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會談紀要,裕仁僅對戰爭表示遺憾。而1964年出版的麥克阿瑟回憶錄中,裕仁曾表示“自己作為整個戰爭的全部責任者,我個人準備接受你代表的各國的裁決”。
另外一些史料也表明裕仁表示“我對日本進行戰爭發生的所有事情、事件負責。我對以日本的名義、所有由軍事指揮官、軍人及政治家的行為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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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文藝春秋》刊登加藤恭子的文章,她在整理1945年8月投降后擔任宮內府長官的田島道治的記錄文稿時發現了裕仁承認戰爭責任的筆記,即未發表過的天皇詔書:對戰爭很多人戰死而“憂心如灼”,此乃“朕之不德,深深向天下表示羞愧”。加藤認為此段文字絕非宮內府長官個人獨斷所寫,可以解釋為裕仁和田島都認為有必要向國民表明謝罪之情和留位的決心。這說明裕仁也認識到自己負有戰爭責任,但日本政府及天皇側近則反對公布談話內容,因擔心天皇被追究戰爭責任,即日本國家的戰爭責任,還可能動搖天皇制本身。
當時裕仁承認有戰爭責任的內容也沒有被正式公布。在明治憲政體制的責任問題上,在日本統治層中存在重要共識,或者說默契,就是避免由天皇來承擔國家的政治責任。這既是出于對天皇的忠誠,同時也是對該體制中天皇以外的寡頭人物實際作用的旁注。有的人解說明治憲法精神時強調應由輔弼天皇處理政務的政治家來承擔責任,但問題是這些政治家并沒有承擔這種責任的法定權限。
幾乎所有日本憲法學說都承認軍事統帥權不屬于國務范圍。
從而使國務與軍事統帥權處于對立,或者是相互不統一、不干涉的狀態,唯一可能使國務與軍事統帥權統一起來的只有天皇本人。如果說明治憲法的制定者們,如伊藤博文等尚可能代替天皇對國務與軍事統帥權進行某種調節的話,到了昭和時期,元老的消失使這種軟調節機制基本喪失作用,在軍事政變和暗殺事件不斷發展中,軍部對國務政策,特別是對外政策的影響越來越大,而總理卻“無法抑制軍部的‘獨走’”,在明治憲政體制上沒有能替代天皇去調節、駕馭國務與軍事統帥權利。天皇是該體制的唯一調節性存在,是國家最高統治權和軍事統帥的統合機構。
不是誰要把戰爭責任強加于天皇,而是明治憲政體制本身把天皇置于唯一能承擔對外戰爭與和平等重大政治責任的地位上。當日本戰敗時,“日本保守勢力對東京審判采取積極配合的態度,通過對以陸軍為中心的勢力進行‘內部揭發’,把所有戰爭責任推給這伙人,以便回避對天皇責任的追究”。
3、天皇究竟是不是獨裁者?
在分析了天皇在政治體制中的絕對地位和作用后,我們不妨重提明治政治機制中的嚴重“缺陷”。在明治憲政體制下,一切大權來源于天皇,而政府、軍方及立法機關的帝國議會都對天皇行使輔弼作用或執行天皇的命令。天皇制下的國家權力結構——內閣、帝國議會、樞密院、陸海軍統帥部、官僚機構等都直接隸屬于天皇,即都是相互平行的橫向權力結構,即明治憲政體制下各機構權利都處于同一水平,并都只對天皇負責,天皇只有掌握好這一權力平衡才能維持國家政治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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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是唯一可以協調各集團關系和國家政策的絕對權威性存在。天皇通過與各機關首長的直接接觸,并通過側近——內大臣等宮中集團保持對政府及軍部的控制和監督。這種政治體制在各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如在對亞洲國家的侵略戰爭問題上容易協調。但在意見不同時,各權力機構之間相互制衡,爭權奪利的機制又使政策決定和政策協調受到很大制約,只能請最高權力者裁決。如對美開戰問題,由于陸海軍內部不完全協調,戰爭決策最終由天皇做出。
1945年投降問題也因內部分歧而同樣由天皇最終裁決。可見戰、和等國家重大決策都掌握在以天皇為中心的幾個寡頭人物手中。這種情況下,天皇及其側近(元老、重臣等)及軍部構成日本國家政策的決策群體。
在日本,根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天皇在法律、政治上不負任何責任,由國務大臣輔弼天皇行使大權。這樣天皇擁有的所有國務決定大權與“神圣不可侵犯”而不必負任何責任結構可以解釋成“有責任而不負責任”,這本身就是矛盾的。
這種法律解釋在日本社會也許能達成共識,或者說沒人敢提出異議或質詢,但在國際社會就未必被認同,國家主權所有者可以對國家行為不負責任的法理也是自欺欺人的。
家永三郎列舉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關于日本發動侵略戰爭責任責任問題認定時,甲級戰犯嫌疑人東條英機等人辯解的“無責任體系”體現了戰時日本國家機制的特色,家永也認為東條是有“充分理由”的。不過首席甲級戰犯的辯解是為天皇、也為自己逃避侵略責任的口實。
明治憲法第三條規定的“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并不等于該憲法體制沒有必要負責任,日本政府不應是不負責任的政府,而且不負責任是對《明治憲法》和天皇絕對權威的否定。日本投降后“一億總懺悔”的口號正是侵略戰爭責任者為推卸戰爭責任,或者說讓所有日本人負責而提出的重要政策。不少人都在努力說明“天皇在政治上并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采取獨斷行動,因而沒有政治責任”,以“天皇在政治上無答責”來解釋天皇不對政治負責,但誰也無法逃避天皇的帝國政府發動戰爭而對被害國及人民所產生的法律、政治、道義等全面責任。
應該說,天皇及皇室成員、內大臣、侍從武官長及元老、重臣等勢力集團是決策核心,構成了“天皇政治決策機制”的整體,具有駕馭政治運作基本方向的核心功能。因此談到近代日本政治體制中的天皇時,可以說是一個“天皇機構”,實際上是由以天皇為頂點的、以眾多元老、側近、重臣、皇室等勢力集團與寡頭政治家及軍閥組成的龐大政治協調機構一寡頭協調機構。
日本學者普遍認為明治憲政體制下沒有“獨裁者”。的確日本可能沒有出現像希特勒那種形式的個人獨裁者,它的決策機制的基本形態是一個集體協調機構。
由某人牽頭組織主要寡頭政治家、軍人參與,共同決定的結構,所以可稱為“軍政寡頭合議體制”,或叫“寡頭集體獨裁體制”。國家決策機制是一個由寡頭政治家及軍閥、宮中集團之間保持協調、協商的政治決策機制。這種體制的形成與天皇的絕對地位有關,也與國家最高決策者天皇自身處于“第二線”(幕后)有關。這種政治體制可以避免最高主權者——天皇承擔政治責任。國家最高決策者、統治者及精神領袖天皇處于幕后,使側近及寡頭政治家、軍閥即使在前臺第一線也無實權對政策進行實際決策,更不可能越權獨裁(因為任何事都要等待幕后最高統治者的最終裁可)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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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寡頭政治家及宮中集團,“可能利用作為政治正統性源泉的天皇權威,在最后一線阻止軍部通過內閣完全決定國家方向的事態出現”。所以在天皇大權下,各機制相互利用、相互牽制是明治憲政體制下寡頭決策體制的基本特征。有人說如果日本有獨裁者就能制止戰爭,其實在軍國主義體制下的獨裁者也不是制止而只能是更早地實行擴大戰爭的政策。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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