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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葫蘆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 葫蘆娃)發布公告表示,收到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景萍,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于匯,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清濤被罰款總計215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葫蘆娃部分銷售業務提前確認收入,部分銷售業務存在通過虛增藥品價格虛增營業收入,未準確計提配送費、倉儲費、運輸費等,導致葫蘆娃2023年年度報告、2024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葫蘆娃2023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1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77%;虛增利潤總額8958.03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6.11%。葫蘆娃2024年半年度報告虛減營業收入4260.1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03%;虛減利潤總額2766.11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9.35%。
2025年4月29日,葫蘆娃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前述事項進行了追溯調整。此外,葫蘆娃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引用了2023年年度報告相關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24年9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對葫蘆娃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審核,葫蘆娃未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葫蘆娃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因此作出以下決定:
1、對葫蘆娃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
2、對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景萍給予警告,并處以1050萬元罰款
3、對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于匯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4、對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清濤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同時,深交所下發《關于對海南葫蘆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劉景萍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公告,對公司及劉景萍、于匯、王清濤予以公開譴責,一年內不接受劉景萍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三年內葫蘆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葫蘆娃還收到海南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海南葫蘆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劉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簡稱“《警示函》”),以及深交所《關于對海南葫蘆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簡稱“《通報批評》”)。
《警示函》顯示,海南中旺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是與葫蘆娃受同一實控人控制的企業,是葫蘆娃的關聯方。2023年至2025年,雙方發生的相關交易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進行信息披露,遲至2026年4月才進行審議和披露。
《警示函》指出,葫蘆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劉景萍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海南證監局決定對葫蘆娃、劉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通報批評》則指出,根據《警示函》查明事實,對公司、劉景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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