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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修改單(以下簡稱《醫療標準》修改單)。
醫療機構是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重要服務機構,也是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要防護堡壘。為解決現行標準存在的適用范圍不全面、支撐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態環境風險防范不夠等問題,制定發布《醫療標準》修改單。
《醫療標準》修改單聚焦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和當前環境管理的需求,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間具有隔離功能或應急醫療服務功能的“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并規定其排放控制要求,切實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二是針對直接排放的醫療機構增加了斑馬魚卵急性毒性作為綜合毒性控制項目,協同支撐新污染物治理,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和水生態保護能力;三是明確小型醫院界定與消毒要求、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傳染病區污水預消毒要求,完善醫療機構污泥管理規定,強化標準執行的規范性與可操作性;四是調整明確標準監督管理部門,厘清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醫療標準》修改單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管控,切實有效防控水生態環境風險,為重大疫情防控期間“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污水排放監管提供依據,推動醫療機構污染防治水平提升和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附件: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修改單.pdf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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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李濱妤
審核:孫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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