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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國獅律師 ,作者:韓俊陳彥旭,原文標題:《國獅法研 | AI研究院系列——從“草地牛”表情包看網絡熱梗的多層權屬困局》
2025年至2026年間,字節跳動旗下企業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集中完成了多款網絡熱梗的著作權登記,其中“草地牛”表情包因其獨特的權利來源鏈條而成為最具法律分析價值的樣本。該形象同時涉及任天堂游戲素材、疊紙游戲角色形象、網友二創演繹、早期創作者登記以及平臺批量確權等五重權利關系。筆者以“草地牛”為切入點,系統剖析網絡熱梗在AIGC時代所面臨的多層權屬困局,探討平臺批量確權行為的合法性邊界,并為數字內容生態的治理提供法理參考。
一、“草地牛”形象的形成:一條四重嵌套的權利鏈條
“草地牛”并非單一主體獨立創作的美術作品,而是經歷多重嵌套、多主體參與后形成的復合型網絡符號。其形成過程可拆解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身體原型):奶牛身體模型源自任天堂游戲《牧場物語:歡欣雀躍的動物進行曲》中的幼年奶牛形象,背景為草地游戲場景。
第二層(臉部原型):臉部素材取自疊紙游戲《戀與深空》男主角“黎深”的官方形象,經“切半+鏡像拼接”處理后形成標志性的“命苦臉”。
第三層(二創合成):2024年,部分玩家出于對游戲角色劇情走向的不滿,將黎深的鏡像臉P到奶牛身體上,制作出帶有惡意貶低性質的“黑圖”。
第四層(公共化傳播):該形象在傳播過程中被逐漸剝離了原有的惡意語境,因其“丑萌反差”精準擊中打工人的精神狀態,演變為全網通用的情緒符號,在抖音、小紅書等平臺廣泛傳播。
與此同時,根據公開登記信息,創作者杜沖霄已于2025年5月21日完成了美術作品《草地牛》的著作權登記(登記號:國作登字-2026-F-00121833),并成立了“杭州草地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進行IP運營。而字節跳動也在其批量登記中將“草地牛”納入其中(登記號:國作登字-2026-F-00150248)。
這意味著,圍繞同一個形象,至少存在四個潛在權利主張方:任天堂(身體原型)、疊紙(臉部原型/角色形象)、杜沖霄(早期登記創作者)、字節跳動(批量登記者)。
二、惡意“黑圖”能否構成受保護的演繹作品?
這是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的關鍵法律問題。“草地牛”的創作初衷是惡意貶低——通過丑化角色形象來表達對游戲角色的不滿。那么,這種帶有惡意目的的二創,能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演繹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廣州互聯網法院在2025年發布涉數字體育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訴某貿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明確指出:侵權演繹作品具有獨創性和違法性的雙重特點,違法性不會導致作品喪失獨創性,但會影響作品的傳播和著作權人的獲利。
而“草地牛”的特殊性正是在于其惡意屬性,我們可以根據法院現有的裁判傾向進行以下分析:
其一,惡意目的是否影響作品認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但該條款規范的是“權利行使”而非“權利取得”。換言之,即使創作動機帶有惡意,只要其表達本身具有獨創性,仍然可以構成受保護的演繹作品。惡意目的更多影響的是該作品是否侵犯了原角色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或名譽權,而非其自身能否獲得著作權。
其二,“黑圖”是否侵犯原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四)規定,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將黎深的形象進行鏡像拼接、與奶牛身體合成,客觀上構成了對原角色形象的“丑化”。如果疊紙公司主張權利,完全可以以“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為由提起訴訟。
但值得注意的是,疊紙至今對此保持沉默。這種“默許”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被視為一種默示許可,從而削弱其后續維權的主張力度。
其三,“惡意”在傳播中消解后的法律定性。
這是“草地牛”最獨特的地方——一個原本用于惡意貶低的形象,在傳播中被大眾賦予了全新的、與原意無關的含義(“打工人命苦”的情緒符號)。從符號內容角度看,它已經完成了“意義的轉換性使用”。在法律上,這種“原意剝離”雖然不改變其初始侵權的性質,但確實會影響法院對“損害程度”和“主觀惡意持續性”的判斷。如果疊紙在形象廣泛傳播后才主張權利,法院可能會綜合考慮“權利人長期未主張”“公眾已形成獨立認知”等因素,對侵權認定持更為審慎的態度。
三、字節跳動對“草地牛”確權的合法性分析
字節跳動對“草地牛”的著作權登記,需要從程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兩個層面分別審視。
從程序上看,正如筆者上一篇文章中已經寫明的,我國著作權登記實行自愿登記和形式審查制度。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受理登記時,僅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進行實質性的獨創性與權屬審查。因此,只要字節跳動提交了符合規范的美術圖樣,登記機構依法予以登記在程序上并無瑕疵。
但從現有公開材料來看,字節跳動對“草地牛”的權屬主張可能存在多重權利來源瑕疵:
◎任天堂的權利瑕疵:奶牛身體原型來自《牧場物語》,如字節跳動未獲得任天堂有效授權的話該部分存在巨大潛在風險。
◎對疊紙的權利瑕疵:黎深臉部形象屬于疊紙游戲角色的美術表達,字節跳動從知產合規角度也應取得疊紙授權。
◎對杜沖霄的權利瑕疵:杜沖霄已于2025年5月21日完成登記,早于字節的批量登記時間。根據“在先權利優先”原則,杜沖霄的登記具有更強的初步證據效力。
◎對全網二創者的權利瑕疵:傳播版本融合了無數網友的二創加工,字節跳動作為單一主體無法主張對集體創作成果的獨占權利。
因此,字節跳動對“草地牛”的登記,在法律上屬于典型的“權利鏈條斷裂”——它既不是原始創作者,也難以獲得上游權利人的授權,其登記行為在實質權屬層面幾乎無法成立。如果疊紙或杜沖霄提起權屬異議或侵權訴訟,字節的登記證書極有可能在司法實踐中被推翻。
四、杜沖霄登記的法律效力評估
杜沖霄的登記雖然也面臨上游IP授權的問題,但其權屬主張相比字節跳動而言要堅實得多:
◎杜沖霄是實際參與創作的主體,其“草地牛”形象確實體現了個人的獨創性表達(線條、色彩、構圖等)。同樣是根據廣州互聯網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訴某貿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的判例精神可以看出,即使使用了他人素材,只要新增部分具有獨創性,就可以就“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杜沖霄的登記時間(2025年5月21日)早于該形象大規模傳播的時間(2025年9月之后),說明他更接近“原始創作者”的身份。
◎杜沖霄已成立專門的公司進行IP運營,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商業開發鏈條,這進一步佐證了其對作品的實際控制和持續投入。
當然,杜沖霄的權屬也并非毫無瑕疵。他同樣面臨著“未經許可使用任天堂奶牛形象+疊紙角色形象”的潛在侵權風險。如果上游權利人(尤其是疊紙)主張權利,杜沖霄可能需要就其使用的角色形象部分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更可能采取“權利分割”的思路——即承認杜沖霄對其獨創性貢獻部分享有著作權,同時要求其在使用中不得侵犯上游IP的合法權益。
五、疊紙(原IP方)的權利主張與現實困境
疊紙作為《戀與深空》的著作權人,對黎深角色形象享有完整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從法律上講,疊紙擁有以下權利主張路徑:
◎侵犯復制權/改編權:未經許可將黎深形象用于二創合成,構成對原作品的改編。
◎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將角色形象丑化為“苦大仇深”的奶牛臉,構成對作品的歪曲、篡改。
◎侵犯角色商品化權:如果“草地牛”被用于商業變現(如周邊開發、聯名合作),疊紙還可以主張角色商品化權益受損。
但疊紙面臨的現實困境是:
◎默示許可的推定:疊紙長期未對該形象主張權利,甚至在“草地牛”登上武漢摩天輪大屏時也未表態,可能被推定為默示許可。
◎“反噬”風險:如果疊紙此時主張權利,要求下架或刪除“草地牛”形象,可能引發玩家社區的強烈反彈,造成公關危機。
◎“損害”難以量化:由于該形象在傳播中已脫離惡意語境,疊紙很難證明自身遭受了實際的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
六、五方博弈下的權屬僵局和結論推演
草地牛”表情包的權屬問題,本質上是一場涉及五方主體的復雜博弈:
主體 權利主張 法律強度 現實困境 任天堂 奶牛身體原型版權 較弱(身體為通用動物形象,獨創性有限) 游戲未漢化,國內知名度低,維權動力不足 疊紙 黎深角色形象版權 較強(角色形象具有明確獨創性) 長期沉默構成默示許可,維權可能引發公關反噬 原始黑圖創作者 首次合成演繹權 中等(有獨創性但動機惡意) 身份難以追溯,證據鏈不完整 杜沖霄 早期登記者 較強(有登記證書+創作底稿+時間優勢) 對上游IP存在潛在侵權風險 字節跳動 批量登記者 最弱(無創作事實+無上游授權+時間在后) 幾乎無法在訴訟中站住腳
最終結論:
現在讓我們綜合以上分析,考慮一個具體情境:如果五方(任天堂、疊紙游戲、原始二創玩家、字節跳動,以及可能的其他使用方)同時就“草地牛”提起權屬訴訟,法院最終的判決大概會是什么樣子的。
筆者認為,法院大概率會做出“分層確權、各有邊界”的判決,而非將權利判歸某一方獨占。具體而言:
◎字節跳動方:權屬大概率會經實質審查后予以駁回或撤銷
根據多個司法案例確立的規則,法院不會僅憑登記證書認定權屬,而是會進行實質審查。
字節跳動既無法提供創作底稿、源文件等原始證據,也無法證明其獨立創作過程。在原始二創玩家拿出早于字節跳動登記時間的創作記錄和首發證據后,字節跳動的登記證書將被認定為“欺詐性登記”或“權屬依據不足”,法院很有可能駁回其全部權屬主張,并可能判令其限期向版權局申請撤銷登記證書。
◎原始二創玩家:獲得“有限的演繹作品著作權”
這是判決推演中最關鍵也最微妙的部分。法院會重點審查原始玩家的拼貼行為是否具備獨創性:
如果認定具備獨創性:將臉與身體的拼貼、鏡像處理、整體視覺效果的安排,體現了個性化選擇和審美判斷,構成演繹作品。參考石獅法院審理的“魔幻天空”二創案,法院認為在原有作品基礎上體現獨特構思、選擇及編排的,屬于受保護的演繹作品。
但該權利是“不獨立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法理分析及學界通說,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但不獨立的權利——行使權利時必須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侵犯在先權利。
也就是說,原始玩家可以阻止第三方(如字節跳動)擅自使用草地牛,但自己也不能擅自商業化(如授權周邊、IP開發),因為這需要同時獲得任天堂和疊紙游戲的許可。
如果認定獨創性不足:參考鄂州中院審理的“少年權臣”案,法院認為僅在面部增加少量元素、整體表達未脫離原作基本呈現方式的,不具備獨創性,不構成作品。若法院認為草地牛的拼貼過于簡單,則可能認定其不構成受保護的作品,任何一方都無法獲得著作權。
需要強調的是,同樣是權利人基于“少年權臣”這一登記作品提起的訴訟,在可查詢到的(2025)滬0105民初6999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卻認可了該二創的獨創性程度,認為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同地區的法院對于獨創性的判定尺度是截然不同的,很有可能會出現類案不同判的情況,所以無論是作為權利人還是使用方在應對此類案件的時候,絕對不能忽略地域因素。
◎任天堂:對奶牛身體素材享有獨立著作權
任天堂對其《牧場物語》中的奶牛模型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這一點沒有爭議。但任天堂不能直接主張對“草地牛”整體的著作權,因為草地牛是演繹作品,包含了其他元素(黎深的臉)。任天堂的權利邊界是:任何人對草地牛的商業化使用,如果涉及對其奶牛素材的利用,都需要獲得任天堂的許可。
◎疊紙游戲:對角色面部形象享有肖像權及可能的著作權
黎深的形象涉及兩方面權利:
肖像權/角色形象權:疊紙游戲作為《戀與深空》的開發商,對游戲角色形象享有相關權利。未經授權使用角色形象進行再創作,可能侵犯其權益。
攝影作品/美術作品著作權:如果黎深的原始照片/形象本身構成作品,疊紙游戲也享有相應著作權。
與任天堂類似,疊紙游戲不能直接主張對草地牛整體的著作權,但可以對涉及其角色形象的使用行為主張權利。
◎普通網友:非商業性使用大概率屬于“合理使用”
這一點的法律分析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說明清楚,普通網友在聊天、社交媒體分享草地牛表情包,屬于個人非營利性使用,大概率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主體 可能判決結果推演 字節跳動 敗訴,登記被撤銷,不享有實質權利 原始二創用戶 對草地牛享有有限的演繹作品著作權,可阻止第三方擅自使用,但自身商業化需獲得原素材權利人許可 任天堂 對奶牛身體素材享有獨立著作權,草地牛的商業化使用需征得其同意 疊紙 對角色面部形象享有肖像權/著作權,草地牛的商業化使用需征得其同意 普通用戶 非商業性分享大概率屬于合理使用
七、AIGC時代網絡熱梗的演變與權屬新挑戰
綜上,字節跳動對“草地牛”的著作權登記,在程序上合法,但在實質權屬上幾乎不可能成立。而“草地牛”這一形象本身的法律地位,則處于一個“多方權利交叉、但無人能完全獨占”的灰色地帶——它既不是純粹的公共領域素材(因為涉及疊紙的角色形象),也不是任何單一主體可以完全主張私權的作品(因為它是集體共創的產物)。
這種“誰也吃不掉誰”的僵局,恰恰是AIGC時代網絡熱梗權屬問題的典型縮影,它折射出在AIGC催化下,網絡熱梗正迎來爆發式的更新換代。
一方面,熱梗的載體與表現形式實現了跨媒介躍升。傳統網絡熱梗多以靜態圖片、短視頻片段為主,而在AIGC技術的賦能下,一張簡單的表情包可以迅速完成從二維圖像到三維動態的轉變,極大地拓展傳播邊界。
另一方面,熱梗的內涵在AI的持續“二創”中變得更加豐富。AI工具降低了創作門檻,使得海量用戶能夠以極低的成本參與到熱梗的再創作中。每一次AI生成,都是對原梗的重新解讀與意義疊加。熱梗不再僅僅是單一的情緒符號,而是演變為人人可參與的文化系統。
然而,這種演變也為著作權法帶來了全新的挑戰,或許我們馬上就要面臨更為復雜的侵權狀態的法律分析,比如當一張靜態的“草地牛”圖片被AI轉化為一段舞蹈視頻或一部AI短劇時,其獨創性判斷變得更加復雜:AI算法的貢獻如何界定?海量用戶的提示詞(Prompt)是否構成創作行為?衍生出的視聽作品與原始美術作品之間的權利邊界在哪里?傳統的“單一作者—單一作品”模型在應對這種AI驅動的、群體性、跨媒介、持續迭代的創作模式時,已顯得捉襟見肘。而熱梗背后的商業IP版圖又向來是兵家必爭之地,二創演繹作品的多層權屬嵌套問題,急需司法實踐在鼓勵創新與保護原創之間尋找新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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