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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14時16分許,號牌為新N44***的大型貨車在省道307線(拜城-喀拉玉爾滾)101公里800米處實施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交通違法行為,經拜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輔警進一步調查取證核實,該大型貨車駕駛員阿某對其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民警依法對駕駛員阿某駕駛機動車在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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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
第九十條 超車要提前觀察前后方來車要在允許且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超車,切勿隨意越過禁止標線,強行超車違規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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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丨拜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編 輯丨宋 玲
初 審丨譚 廷
二 審丨王 丹
簽 發丨蔡 國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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