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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潘某花3600元,在某副食店購買兩瓶貴州飛天茅臺酒,經鑒定為假酒。事發后,潘某起訴某副食店要求退一賠十。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重慶大足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商家辯稱潘某系職業打假人,法院認為潘某未超出消費者范疇,有權要求商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判決某副食店退一賠十,合計39600元。
經審理認定:2026年1月14日,原告潘某向被告某副食店購買貴州飛天茅臺酒兩瓶,支付貨款金額3600元。同日,某副食店向潘某出具了收據一張,收據上載明了兩瓶貴州飛天茅臺酒的生產日期、批次等信息。購貨后,潘某懷疑其購買的兩瓶貴州飛天茅臺酒為假酒,遂向重慶市某局舉報。隨后,該局委托某公司對案涉兩瓶酒進行了鑒定。
2026年1月15日,某公司出具了《產品辨認(鑒定)表》一份,辨認(鑒定)結論為:使用防偽識別工具或手段檢驗防偽標識、標簽、帽套等,與我公司產品防偽特征不相符;使用防偽識別工具或手段檢驗酒標、酒瓶、瓶蓋、帽套等,與我公司產品包裝材料特征、生產工藝不相符。《產品辨認(鑒定)表》表明案涉兩瓶貴州飛天茅臺酒并非該公司生產。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某副食店銷售的兩瓶貴州飛天茅臺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副食店作為食品經營者,對銷售的上述食品不能證明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假冒偽劣食品嚴重危害著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故對潘某要求某副食店退還貨款3600元,并十倍賠償36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不僅侵害了企業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潘某購買兩瓶貴州飛天茅臺酒并未超出消費者范疇,作為消費者,其有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某副食店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故對某副食店辯稱潘某系職業打假人,并非合理消費者,其不應十倍賠償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判決:由某副食店退還潘某貨款3600元,并支付潘某十倍賠償款36000元,合計39600元。
來 源:紅星新聞、濟南日報
一審:謝欣悅、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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