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湖北大悟,旁聽案件,邂逅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的吳國阜律師。這算是我們第二次相遇,上次是在西安,已經感受到他的個性。國阜律師執業27年,一直活躍在刑辯一線,開庭、旁聽、撰文、直播,有時比年輕人還拼。放在全國刑辯圈,他也算是敢說,敢辯,敢寫,敢做的有地位的資深律師,但有時卻像個老頑童般質樸純真,絲毫沒有架子。他自稱“真情實感做人,絞盡腦汁辦案”。借此機會,在大悟案的旁聽間隙,我們陸陸續續完成了這次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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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碩士的刑辯之路
吳老絲:您擁有哲學碩士學位,這在律師行業中并不多見。哲學思辨的訓練對您從事刑事辯護,尤其是在邏輯推演和人性洞察上,帶來了哪些獨特的優勢?
吳國阜:從事刑事辯護,哲學思辨訓練給我的精神氣質帶來深刻影響,主要表現為不輕信“定論”,不盲從“權威”,注意提出符合邏輯的質疑,避免鉆牛角尖,陷入死胡同。在邏輯推演方面,比較注重厘清概念,避免混淆概念,識別偷換概念,法律上的爭議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對人性的洞察,不為其人一言一行所迷惑,謹慎觀察人性的復雜、多變與幽暗,總體上,我認為大多數人的底色是善良的,往往外在原因導致人們不輕易釋放善意。
吳老絲:您自稱“一個有點正義感的刑事律師”,這種“有點”的克制表達,是否源于您對司法現實的深刻認知?在您看來,過強的“正義感”在辯護中會不會成為一種執業障礙?
吳國阜:可以這么說。法律職業是一個非常需要正義感的職業,法律人沒有正義感,容易玩弄法律,法律淪為害人的工具。一個時期,遇到人為制造的冤假錯案,往往會拍案而起,氣憤難耐。但是,二十多年的執業實踐中,很多時候感到很無力、非常無力,“正義感”過強甚至爆棚,不僅讓自己精神負擔總是很沉重,可能也不利于理性又現實的處理案件。
吳老絲:從江西師范大學到廈門大學哲學系,再到成為一名專做刑事案件的律師,您的職業生涯經歷了巨大的跨界。是什么契機或觸動,讓您放棄了可能安穩的學術道路,選擇了充滿對抗與風險的刑辯領域?
吳國阜:專職從事律師工作之前,我在高校執教七年,我非常不喜歡那個年代的高校環境氛圍,明顯與社會相隔膜,頭發長,鏡片厚,見識短。專事刑事辯護,大概是2012年左右。那幾年我關注到吳昌龍冤案、念斌冤案,這兩個死刑冤案相繼改判無罪,我目睹了刑事辯護充滿對抗與風險,發現刑事辯護非常刺激,也非常有成就感。2013年,我與其他律師同仁共同為陳夏影等三人綁架殺人重大冤案代理申訴,不到兩年,福建高院將蒙冤十九年的陳夏影三人再審改判無罪,此前他們鳴冤十七年無果。陳夏影三人“綁架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臺聯合評選為“2015年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十大案件”,還寫進福建高院院長與最高法院院長當年向“兩會”所作工作報告。自此,我就只做刑事辯護案件了。
吳老絲:您在自畫像中提到“拒絕形形色色的標簽”,既不認同“死磕派”,也不愿被歸為“技術派”。如果非要用一個詞或一句話來定義您的辯護風格,那會是什么?
吳國阜:我不是不認同“死磕派”,相反,我對所有富有死磕精神的律師同仁表示敬佩,我抵觸的是那種不知進退、不講策略的“冒險蠻干派”。而所謂“技術派”,是一個偽概念,是噱頭。任何一個疑難復雜案件,要想取得辯護成功,沒有不需要技術的。每個刑辯律師,只要認真做案子,都會有兩把刷子的。我的辯護風格,用一句話說,就是“真情實感做人,絞盡腦汁辦案”。
吳老絲:您執業27年,前前后后辦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但您一直強調“只辦刑事案件”。在您看來,專業化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是生存策略還是職業信仰?
吳國阜:只做刑事案件,既是生存策略也是職業信仰。民事、商事什么案件都做,沒有特色,不易引人注意。而我個人精力體力不逮,各方面的專業水平也不夠,“萬金油”的效果肯定不會好。刑事辯護,為自由辯護,為生命辯護,為人權辯護,我個人認為更有意義、更有價值,挑戰也更大,風險也不小,但是我熱愛,我不怕。到了法庭上,如果對面沒有檢察官,只有代理律師,我渾身不自在。
吳老絲:您提到自己是“江西人,在廈門摸爬滾打了三十多年”。這種“異鄉人”的身份,在您辦理福建本地案件以及走向全國辦案的過程中,是否帶來過額外的困難或便利?
吳國阜:“異鄉人”身份對我辦案沒有任何困難,我認為我自己很早就較好的融入了廈門,廈門是一個開放包容的美麗城市,我九十年代初畢業于廈門大學,我深深熱愛閩南,熱愛八閩大地。我算是一個性格外向、心胸開闊、有情大方的人,或者說是性情中人,比較有利于走四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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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夏影案:冤案平反的努力與堅守
吳老絲:您前面提到,陳夏影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央視評為“2015年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十大案件”,這無疑是您執業生涯的巔峰之一。回顧整個代理過程,從偶遇陳煥輝到最終平反,您認為撬動這起“死人關”的最關鍵因素是什么?是“公開信”的輿論壓力,還是您冒險找到的“新證據”?
吳國阜:陳夏影三人因所謂“綁架殺人”案自1996年6月2日被羈押,至2015年5月29日由福建高院再審宣判無罪,當庭釋放,三人蒙冤整整十九年差三天。這起重大冤案平反,根本原因是十八代以來司法保障人權的力度加大了,以及福建高院時任院長馬新嵐、審監庭庭長許壽輝法官的勇氣與擔當。我發出的“公開信”很快就刪除了,沒有帶來輿論壓力,我冒險找到的“新證據”推動了高院加快再審立案。律師團提交申訴狀是2013年8月8日,我受律師團指派,赴福建寧德霞浦的一個小島取證是2014年11月底,福建高院再審立案是2015年2月9日,開庭是當年5月11日,宣判無罪是當年5月29日。這些重要日子,我脫口而出,一輩子忘不了。
吳老絲:在該案申訴過程中,律師團隊使用了“給院長寫公開信”“在法院門口寫尋人啟事”等手段。這些行為在當時極具爭議,甚至被批評為“炒作”。您如何看待律師在個案中運用“行為藝術”或輿論監督的邊界與分寸?
吳國阜:“給院長寫公開信”“法院門口寫尋人啟事”等手段,當時沒有任何禁止性規定,在當時不存在爭議。若干年后,全國律協出臺相關規定,禁止違規炒作案件,我們照辦就是。依法進行輿論監督,對于一些重大冤案的平反,是非常必要的,或者說沒有更好的手段。明文禁止的“行為藝術”,咱們就自覺劃清邊界吧,“明知不可為就不為之”。
吳老絲:陳夏影案中,林立峰未能等到無罪判決即病逝獄中。面對這種“遲到的正義”,甚至是“缺席的正義”,您作為辯護律師,是如何消化這種無力感的?您怎么看待國家賠償與生命消逝之間的不對等?
吳國阜:“正義遲到”比“正義缺席”還是要好的多,雖然遲到,它總算來了。陳夏影十七歲被羈押,出獄時三十六歲,黃興比陳夏影大四歲,比林立峰大兩歲。平反后,陳夏影、黃興很快就娶妻生子,逐步恢復正常生活。林立峰在羈押第十二年的時候因患癌癥死于監獄醫院,時年三十一歲,1996年6月2日被錯誤抓捕時他正在籌備婚禮。說到這里,此時此刻,我眼淚止不住流下來了,我無法消除這種無力感與悲傷心情(流淚,沉默片刻)。再審開庭時,林立峰的父母抱著他的遺像坐在旁聽席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時呼喚林立峰的在天之靈注視我們正在為他洗冤。國家賠償三人一共五百四十幾萬,案發地福清市政府可能也給了一些補償,但是金錢遠遠無法彌補冤案帶來的傷害,尤其是對逝去的林立峰本人毫無意義。
吳老絲:您在辦案手記中寫到,宣判前法官許壽輝庭長對您說:“一個律師一生當中能參與陳夏影這樣一個案件,是人生濃彩重墨的篇章。”在您看來,推動冤假錯案平反,到底是律師的辯護技巧起了作用,還是法官的良知與擔當起了決定性作用?
吳國阜:客觀的說,兩者的作用都有吧,但關鍵還是依靠有良知、有擔當的法官,平反陳夏影冤案的許壽輝法官,在擔任福建高院審監庭庭長五年任內,再審宣判十二起二十一人無罪,而且都不是因為“真兇再現”或“亡者歸來”,這是他退休之后公開披露的。您能想象到這是怎樣一個杰出的審監庭庭長嗎?
吳老絲:陳夏影案平反后,您提到“這個案件可能沒辦法復制”。為什么這么說?您認為當下冤案申訴的難度,比十年前更大了,還是有所改善?
吳國阜:我所說的“無法復制”,主要是指我們律師代理申訴不到兩年就取得巨大成功,這一點絕無僅有,幾乎不可復制。當下刑事申訴的難度,我個人感覺比以前大多了,似乎敢于擔當作為的司法人員變得稀少了。
吳老絲:您曾引用劉志強律師的話:“歷史不是我們能夠選擇的,但是面對歷史的態度卻是由我們抉擇的。”在您看來,糾正歷史錯案,對于當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設,究竟意味著什么?
吳國阜:有錯必糾,是司法理性與社會文明的內在要求,勇于并盡快糾正陳年舊案,是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的重要舉措。長期以來,“新官不理舊事”的官場文化,是對人民群眾極端不負責任,成為阻礙冤案平反的頑敵,此外,自查自糾式的再審程序設計,存在違反人類理性的一面,則是歷史冤案長期得不到平反的客觀原因。對于長期申訴、拒絕減刑的案件,國家應采取特別措施,重點關注,加快消化冤案存量。申訴鳴冤者過多,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人道主義災難”,有損社會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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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尖上的舞蹈——調查取證與執業風險
吳老絲:您在多篇辦案手記中強調“律師要敢于取證、善于取證”,甚至多次冒險取證。但在現實中,很多刑辯律師視取證為畏途,甚至認為這是“送人頭”。在某市長受賄案和邱某藏受賄案中,您都面臨證人“反水”風險,您是如何做到既獲取關鍵證據,又有效規避執業風險的?
吳國阜:刑事案件律師取證風險很大,風險主要來自公權力機關的職業報復。但是,律師還是要克服畏難情緒,不必過度夸大風險,有效避免風險的關鍵是規范取證,不引誘證人,不收買證人,更不威脅證人,讓證人自由自在,“自說自話”。律師取證并無特殊技巧,與司法機關取證方法遵循同一原則——客觀、審慎,但是,說服證人愿意作證是有技巧的,律師要懂得普遍人性與證人心理,因為律師沒有強制性措施,而公權力部門都有。
吳老絲:在市長受賄案中,您發現監委的取證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讓證人自行書寫情況說明)。面對監委這種強大的“政治機關”,您在法庭上直接向其“開炮”時,內心是否有過猶豫?您如何看待“監委辦案”對傳統刑事辯護空間的擠壓?
吳國阜:可以說,想起當庭向該案調查機關“開炮”,我是毫不猶豫的。讓關鍵證人自行書寫情況說明,而不是由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詢問,連證人身份信息都是證人自報,身份證復印件都沒有,錯的相當離譜,錯的空前絕后。對這種奇葩的取證方式,彼時不開炮更待何時。這是一個可遇不可求的絕佳突破機會。監委辦案對刑事辯護空間的擠壓,不僅表現在留置期間律師無權會見被調查人,最致命的是檢察官、法官幾乎不敢對監委的案件說半個不字,大多都照單全收,一字不改。這種狀況傳導到法庭上,就是律師的辯護意見很難被采納,一種深深的無力感籠罩著辯護律師。
吳老絲:您提到在向關鍵證人取證時,曾采用“特定的技術手段”并“秘不示人”。在當前《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偽證罪)的威懾下,您對年輕律師在調查取證方面有什么“保命”的建議?是否真的如某些律師所言,應當“一切申請公權力機關調查”?
吳國阜:所謂“采取特定技術手段”取證僅有一次,發生在十多年前,對正常的取證過程進行秘密錄像,預防證人“反水”,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沒有取證經驗的律師,不管是不是年輕,都不要貿然行事,要充分做好推演與預案,除此之外也沒有什么萬能“保命”術。取證多了,經驗多了,把控感也就產生了。申請公權力機關取證,是律師的訴訟權利,但具體辦案人員并不會認為是自己的職責。你自可申請,人家不理睬,只有靠律師自己了。
吳老絲:在邱某藏受賄案中,公訴人當庭“放水”問及泡腳細節,您敏銳抓住這一瞬間逆轉了庭審局勢。這種庭審中的“靈光乍現”是天賦,還是基于對案卷的極度熟悉?您如何訓練這種庭審中的洞察力和應變能力?
吳國阜:非常感謝您注意到我這次辦案經歷,確實非常刺激,我不時會回味一番。之所以能抓住這一稍縱即逝的機會,可能歸因于我注意力高度集中,觀察力較強,臨場反應快。律師在法庭上,要始終保持積極興奮的狀態,有時甚至能做到“控庭”,有效影響檢察官、法官的節奏。
吳老絲:您曾提到“取證全過程,我們秘密進行了錄音錄像,但沒有一并提交法院,留有一手”。這種“留一手”的策略,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普遍適用性?它會不會被司法機關理解為“律師不夠誠信”?
吳國阜:“留一手”策略是經常性的做法,具體包括何時提交法庭,提交多少,提交方式,提交之后的應對方案。只要所提交的證據是有效的,一般不會被認為“不誠信”,至少我沒有聽到檢察官法官如此評價。凡事留一手,都是因為“江湖險惡”嘛!
吳老絲:您認為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最大的風險究竟是來自“證人變卦”,還是來自司法機關的“職業報復”?您有沒有經歷過因取證而受到壓力或調查的情形?
吳國阜:毫無疑問,律師取證的最大風險來自司法機關的“職業報復”,但是,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遇到過此類風險。相反,在林某某受賄案中,我花了一個多月時間,輾轉多地,向三十多個“行賄人”逐一取證,并將相關調查筆錄提交法庭,還有個證人勇敢出庭作證,檢察官不僅沒有威脅報復,還當庭夸我“辯護人很敬業”,一審法院判決減掉三分之二的指控受賄數額,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二審法院再減掉部分數額,當事人的刑期“實報實銷”,即關多久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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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中的對抗、協商與妥協
吳老絲:您辦理的市長受賄案,最終以“實報實銷”結案。您曾提到市長本人曾“認罪認罰”,且家屬一度要求您“不要太激烈”。在這種當事人和家屬都傾向于“妥協”的情況下,您是如何堅持獨立辯護并最終取得較好結果的?
吳國阜: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是可以作無罪辯護的,這一點毫無爭議,律師自己在認識上要搞清楚,不要心中無數。當事人與家屬具有求穩與無奈的心態,律師要給予理解,不必直接反對。而在法庭辯護中,律師要從攻破在案證據的漏洞入手出色發揮,有理有據,入情入理,動搖檢察官與法官的內心確信,也就幫助當事人與家屬恢復了信心,最后大多能取得較好效果。
吳老絲:您代理的鄒某夫婦詐騙案,歷經一審重判、二審發回、重審無罪、檢察院抗訴、最終維持無罪,堪稱一場“拉鋸戰”。特別是檢察院在重審宣判無罪后幾乎全盤重新取證抗訴,面對這種“不放過”的姿態,您是如何說服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的?
吳國阜:鄒某夫妻詐騙冤案的辯護,我本人以及律師團隊可謂使出了洪荒之力,我甚至公開發出將違法辦案者“拉下馬”的怒吼,案件背后有一個破壞司法公正的“惡勢力團伙”。重審改判無罪,檢察院提出抗訴,在意料之中,而偵查機關全盤重新取證,程序明顯違法,不把程序當一回事,令人非常意外。即便如此,我們也沒有過多擔心,兩次二審的主審法官是同一人,第一次發回重審,就是因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抗訴期間,偵查機關重新所取證據,數量非常龐雜,多的嚇人,也沒有一份能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實質性證據。可以說,這種重新取證就是做無用功,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根上看,是相關辦案人員不愿面對錯案被糾正的現實。
吳老絲:您在老曾詐騙案中提到,法院曾明示“退贓也要判十年”,最終卻實現了“判三緩四”。您將這稱為“打折的正義”。在您看來,面對司法現實,律師是否應當接受這種“打折的正義”?如何在當事人的“清白”與“自由”之間做出取舍?
吳國阜:面對嚴峻的司法現實,“遲到的正義”、“打折的正義”,也是可以接受的,星河浩瀚,人生苦短,早一點擺脫訟累,開始新的人生,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吳老絲:在辦理涉黑惡或職務犯罪案件時,律師常面臨巨大的“案外因素”壓力。您在辦案中是否遇到過來自司法機關或地方政府的“軟干預”?您是如何處理這種壓力并保持專業理性的?
吳國阜:在廣東某地辦理一起重大涉黑案期間,當地公安機關三番五次向家屬調查我這個福建律師“是怎么冒出來的”,因為我從補充偵查期間介入,取代了前手律師,我這個當事人的口供是認定全案涉黑的關鍵證據,我介入之后,當事人勇敢推翻此前不實供述,并揭露不實口供產生的原因,公安機關很有意見。我一點都不會擔心,當事人是否翻供、為何翻供,都是其本人的自愿選擇,我不過為他解釋法律規則,固定相關證據,完全依法合規。我沒有任何漏洞,有什么好怕的!這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實現了全案去黑,公安機關至今表示不服。
吳老絲:您提到在辦案中奉行“敢與惡鬼爭高下,不向霸王讓寸分”。在您看來,這種“寸土不讓”的對抗,與您倡導的“做檢察官法官的助手”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您是如何統一這兩者的?
吳國阜:兩者并沒有矛盾。前者是指對辦案中遇到的違法犯罪的人與事毫不畏懼,堅決進行斗爭,揪住了就“往死里告”。后面是說,應當相信司法辦案人員大多是理性的、專業的、負責的,律師所做的工作是真正吃透案件,客觀揭示案件真相,幫助檢察官、法官查明事實,這樣看來,律師的角色相當于檢察官、法官的助手。
吳老絲:在您辦理的諸多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當事人是“認罪認罰”的,但您仍堅持做無罪或罪輕辯護。當辯護律師的獨立辯護權與當事人的自我處分權發生沖突時,您的選擇原則是什么?
吳國阜:前面說過,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依然可作無罪或罪輕辯護。當事人堅決反對無罪辯護,但律師可以進行量刑辯護,量刑辯護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術活,有時對當事人的意義更直接,更有實際價值,不是每個案件都要作無罪辯護的。總之,對于刑辯律師來說,一切皆可辯,就看能否把握住,包括時機,包括分寸。
被害人代理與程序正義的多元
吳老絲:您不僅做辯護,也做被害人代理人,甚至成功讓“案外人”在刑事二審中被判退賠。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權益往往被忽視,您如何看待律師在被害人代理中的獨特價值?這是否也是實現“個案正義”的重要一環?
吳國阜:刑辯律師,為被告人的自由與生命辯護,是一種經常態,偶爾代理被害人,是非常態,于我而言并不太習慣,有時很別扭。律師代理被害人,實現“個案正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幫助法庭糾正公訴機關錯誤的指控,如混淆重罪與輕罪,這也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一種方式;另一方面,對于維護被害人的財產權,專業律師的獨特價值顯而易見,比如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或稱投資參與人)很需要律師提供專業服務。
吳老絲:您代理的詐騙案被害人成功維權案件中,判決案外人退賠在國內極為罕見。您是如何突破“刑事審判只審被告人”的傳統思維,說服法院將案外人納入退賠范圍的?
吳國阜:這個案件中,首先說服被告人配合提出上訴,讓被害人有機會參與二審程序,因為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其次,充分依靠會計專業人員厘清被告人與案外人的往來賬目,將成果提交二審法官,法官發現原判存在事實不清,很快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續的程序就水到渠成,順理成章了。
吳老絲:在吳謝宇案死刑復核階段,您臨危受命,最終雖未能改變結果,但您曾提到“諒解是最后一根稻草”。在處理這種全民喊殺的極端案件中,辯護律師的社會形象與職業倫理發生了激烈沖突。您如何看待刑辯律師在這種輿論一邊倒的案件中堅守程序正義的價值?
吳國阜:律師介入死刑復核的辯護,是國家一項訴訟法律制度,對律師無可指摘。縱使“人人喊殺”,律師要有職業定力,雖千萬人吾往矣。對于瀕死的被告人來說,他有強烈的求生愿望,法律給了他一個機會,律師當然有權介入這一法律程序,即便最后未能成功挽留一條生命,被告人大概率也會走得無憾,據未經證實的消息,吳謝宇臨終表現是正常的。
吳老絲:您提到在吳謝宇案中,最高法法官曾主動詢問親屬諒解情況。您認為法官在死刑復核中關注“諒解”,是出于“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還是出于“維穩”或“化解矛盾”的現實考量?
吳國阜:我個人理解,主要是出于“少殺慎殺”刑事政策,可能多少也有“化解矛盾”的現實考量,至于“維穩”的考慮應該沒有。
吳老絲:您在多個案件中強調“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在您看來,這種現象的根源是什么?律師在辯護中如何有效識別并應對這種“以刑代民”的情形?
吳國阜: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當前仍然是司法領域的一個頑疾。根源在于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是一個沒有牙齒的老虎,是一個紙老虎,幾乎沒有辦案人員受到追究。辦錯案沒有責任,甚至還能搞到錢,當然能插手就插手。“以刑代民”的案件,是很容易識別的,不需要多高水平。關鍵在于有效應對。這類案件,偵查程序違法顯而易見,甚至大行其道,律師要進行有效的程序辯護。實體上看,這類案件明顯不符合相關罪名犯罪構成,法律分析并不難,突破難關的方法之一是持續的控告、揭露、曝光。
刑事司法生態與改革思考
吳老絲:您作為執業27年的“老刑辯”,見證了刑事辯護從“舊三難”到“新三難”的變遷。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中,您認為刑辯律師最大的生存困境是什么?是會見難、閱卷難,還是越來越復雜的“合規風險”?
吳國阜:當下的司法環境中,刑辯律師最大的生存困境是案源整體萎縮,也就是,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委管了,律師介入不了;掃黑除惡案件,由政法委管了,律師介入有限;認罪認罰案件,由檢察院管了,律師不用介入了。
吳老絲:陳夏影、念斌、吳昌龍等系列冤案平反,均發生在福建。您如何看待“福建現象”?這是偶然的司法進步,還是反映了某種制度性的糾錯動力?
吳國阜:這個問題前面已有相應回答,如果還要說一句,只能屬于特定時期的“福建現象”,這些重大命案冤案的糾正,都發生在馬新嵐擔任福建高院院長的任上,馬院長是同時期唯一具有律師資格的高院院長。
吳老絲:您提到“檢察院、法院就是某委的小跟班、小爬蟲”,這一說法雖然刺耳,也反映了部分現實。在監察體制改革之后,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空間被大大壓縮,您認為律師應當如何應對這種“新常態”?
吳國阜:這個說法不是我提出來的,是一位辯護律師在西南地區某中院當庭表達的看法,審判長進行了批評,因為太刺耳了。既然職務犯罪案件辯護空間已大大壓縮,律師的應對之策,在我看來,就是“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走”,另辟新徑,在經濟犯罪及新型犯罪案件中,開辟辯護新領域。
吳老絲:在您看來,當前中國刑事司法最需要改革的三個環節是什么?如果讓您向立法機關提一條建議,您最想說什么?
吳國阜:刑事司法最需改革的三個環節,我認為是切實提高證人出庭率,恢復公審案件的庭審直播,做好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我最想提的一條立法建議是,第四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應規定“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取保候審為原則,以逮捕羈押為例外”。
行業傳承與未來期許
吳老絲:您創辦“國阜刑辯”公眾號,發表大量辦案手記,文風辛辣直白,甚至不惜自曝其短(如錯別字、戰術失誤)。這種“非典型”的律師宣傳方式,是基于怎樣的考慮?您希望通過這些文章傳遞什么樣的價值觀?
吳國阜:我并沒有刻意追求什么風格,大都隨性所至。我做公眾號的目的很單純,隨時記錄自己的辦案故事,向朋友們展示我是如何辦案的,大概辦過什么樣的成功案件,方便公眾直接了解我。要說有什么“價值觀”,我想做到“體現真實感,表露真性情”,我無法檢驗具體效果如何。
吳老絲:您帶徒弟(如朱世偉)的方式似乎非常實戰派——“趕鴨子上架”。您認為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是“讀萬卷書”重要,還是“行萬里路、辦千個案”更重要?
吳國阜:都很重要。讀書不多,又愛爭辯,容易夸夸其談,嘴尖皮厚腹中空,面目可憎。辦案不多,停留于紙上談兵,一手好牌打不出來,叫人很是著急。行萬里路,一路辦案一路訪友,與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有時效果不是一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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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絲:這次到湖北大悟來旁聽刑事案件,所見所聞,有何感想?
吳國阜:今天在大悟法院旁聽了一天,本想多聽幾天,廈門有急事,明天不得不提前離開。這個案件,是湖北孝感大悟跨省逮捕東北吉林民營企業家,指控其涉嫌“合同詐騙”,涉案金額超過一個億。著名法學家,本案辯護人韓旭教授指出,本案的實質是“遠洋捕撈”“以刑促民”“以刑化債”,也就是以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明顯違反中央的三令五申,破壞國家民商事法律制度。往深一點說,本案顯現三個弊端:司法的地方割據嚴重,破壞了國家統一的刑事法律制度;司法被地方行政權力“綁架”,變成了后者濫用職權的“幫兇”;選擇性、針對性司法嚴重破壞了公平、平等原則,既然指控被告人民營企業家郭某輝涉嫌合同詐騙,那么,所謂被害單位某國有企業的相關人員則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但是,案件辦了五年多,民營企業家久押不放,國企人員逍遙法外。
吳老絲:回到您辦的案件。您文章里提到“失敗案例很失敗”,這非常坦誠。在您看來,什么是“失敗的辯護”?是指結果不理想,還是指過程未盡全力?
吳國阜:我所說的“失敗的辯護”是指,明明是人為制造的冤假錯案,無罪證據非常充分,費了九牛二虎之力,依然沒有取得無罪結果。比如鄒某夫婦詐騙冤案,原一審夫妻倆被重判十六年二個月,就屬這種情況。后來經過上訴、重審、再二審,拿到了絕對無罪判決,創造了一個經典案例,并切實推動了廈門地區對詐騙案件的審慎處理。
吳老絲:您在執業信條中寫道“絞盡腦汁辦案,真情實感做人”。在您看來,“絞盡腦汁”和“真情實感”,哪一個更難做到?
吳國阜:對我來說,“絞盡腦汁”和“真情實感”都不難做到,我自認為自己是表里如一的人,是怎么說的,也是怎么做的。
吳老絲:最后一個問題,回歸您的哲學底色。在經歷了這么多冤案平反、權錢博弈和人性黑暗之后,您對“法治”二字是否依然抱有最初的樂觀?您對未來的中國刑事司法,最大的期許是什么?
吳國阜:我對法治依然抱有最初的樂觀。我一貫理解的法治內涵,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民主、文明。很難設想,對于一個律師來說,除了法治,還能相信其他什么東西。對未來的中國刑事司法,我最大的期許是最大限度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專業訪談系列陸續推出,后續會有一些資深律師專訪,嘉賓觀點經其本人審核無誤,但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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