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16個月小孩必須狠狠處罰!上海閔行,女子將僅16個月大的孩子送入托育園,孩子因午睡哭鬧遭老師雙手舉過頭頂死死壓制、腿腳按壓,掙扎中頭部反復磕碰床欄致額頭后腦勺留痕,女子查監控后報警,警方認定工作人員實施虐待被看護人違法行為,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警告行政處罰,涉事托育園6月底閉園,女子已向法院提民事訴訟。
(案例來源:都市現場,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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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清晨,郭女士像無數職場媽媽一樣,懷著忐忑又期待的心情,將家中僅16個月大、尚在牙牙學語的寶寶送進了位于閔行區顓衛路189號的常春藤托育園。
這家托育園在當地小有名氣,收費不菲,郭女士當初考察時看重的是其宣傳的精細化看護與專業師資,想著孩子雖然年紀小,但早點適應集體生活也好,卻萬萬沒想到,這竟是噩夢的開端。
當天上午的課程似乎一切如常,到了中午11點50分,托育園進入午睡時間,對于16個月的幼兒來說,脫離母親懷抱、躺在陌生環境的硬板床上,恐懼與不適是本能反應。
監控畫面冰冷地記錄下了接下來觸目驚心的29分鐘,孩子因為分離焦慮和陌生環境開始哭鬧,這本是該年齡段最正常的生理心理反應,然而負責看護的實習老師陳某卻沒有半點安撫動作。
畫面顯示,從11點50分起,陳某先是顯得極不耐煩,隨后徑直走上前,將哭鬧的孩子雙手舉過頭頂,整個身體死死按在狹窄的小床之上,甚至用身體重量壓住了孩子的雙腿。
孩子在被壓制狀態下拼命掙扎,小臉憋得通紅,試圖抬頭尋找依靠,但因上肢被控、下肢被壓,每次剛抬起頭,就會因失去平衡和外力按壓,重重地將額頭、后腦勺砸向堅硬的金屬床欄。
這種“抬起—重砸”的循環在29分鐘內反復發生,孩子哭聲由響亮轉為嘶啞,肢體掙扎由劇烈轉為微弱,而陳某自始至終沒有松手。
中間甚至調整姿勢換了一只手繼續按壓,仿佛按著的不是一個有血有肉的生命,而是一件令人厭煩的物品,整個壓制過程持續到12點20分才結束,期間陳某未曾有片刻停歇或呼叫其他人員協助安撫。
當天下午郭女士接孩子回家時,就察覺孩子異常安靜且額角有淡淡紅印,她以為是孩子白天活動磕碰,并未深究。
到了5月19日,孩子在家表現出極度的驚恐,一看到穿制服或類似園服顏色的人就大哭,夜里頻繁驚醒、黏人程度遠超以往,完全失去了往日的靈動。
5月20日,心里犯嘀咕的郭女士堅持要求托育園調閱監控,園方起初支支吾吾,后在家長強烈要求下才同意在園內查看。
當屏幕里那29分鐘的畫面鋪展開來,郭女士當場渾身發抖,眼淚瞬間決堤,她看見自己16個月的孩子像待宰羔羊般被肆意壓制、磕碰,而那個本該守護他的老師臉上竟毫無憐憫。
看完監控的當天,郭女士沒有過多爭執,直接撥打了110報警,派出所迅速出警,將郭女士、園方代表一同帶回核查,并依法拷貝封存了事發時段的監控錄像。
警方經過細致審看與調查,于2026年6月5日對涉事教師陳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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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載明:陳某在常春藤托育園內實施了虐待被看護人的違法行為,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3條第2項、第21條及第20條第5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事情曝光后,園方曾派兩位行政老師和班級老師登門道歉,嘴上說是實習老師新來沒耐心、情緒管理失控,但涉事教師陳某本人始終未露面,更無一句當面致歉。
郭女士明確表示拒絕私下和解,遺憾的是,除了這次被動上門,托育園管理層全程未主動溝通致歉、未協商醫療與心理疏導賠償,態度冷淡。
6月底,隨著輿論發酵與家長退費潮,涉事托育園宣布閉園,工作人員對媒體回應“其余細節不便回應”,7月15日,記者核實情況時,轄區派出所表示案件處罰結果已反饋當事人。
此事從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治安處罰的警告與行為惡性的匹配度值得審視。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3條第2項,對未成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看護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
本案中,受害者僅16個月大,屬于完全無自理能力的嬰兒,涉事老師采取“舉手過頭、死死按壓、致頭磕床欄”的持續暴力手段長達29分鐘,并非輕微推搡。
法律上警告是最輕的申誡罰,通常適用于情節特別輕微、后果較輕的情形,而本案中已有明顯體表傷痕及后續心理創傷,執法機關雖認定了違法事實,但處罰力度在公眾認知與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下顯得偏輕。
其次,托育園作為用人單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即便涉事老師已被行政處罰,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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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園將僅16個月大的幼兒交給一名實習期、沒耐心的人員單獨看護,未盡到人員資質審查與在崗監督義務,監控本應實時預警卻形同虛設,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園方以閉園為由回避賠償,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家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心理治療費、護理費等于法有據。
同時,若查實園方在招聘、培訓、排班上存在系統性失職,還可能面臨教育行政部門的吊銷許可等行政處罰,閉園不等于責任終結。
最后,虐待被看護行為的行刑銜接需警惕以罰代刑的邊界。
刑法第261條之一規定了虐待被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負有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看護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治安處罰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情節惡劣”的認定,通常包括持續時間長、手段殘忍、造成輕傷或嚴重精神損害、虐待多人等情形。
本案雖僅一天,但對象系16個月嬰兒,手段為持續壓制致頭磕欄桿,時間達29分鐘,已具備相當惡性。
公安機關目前作出警告處罰,可能是基于現有傷情鑒定未達輕傷、心理評估尚未固定。但隨著民事訴訟推進,若孩子心理創傷被專業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應激障礙,案件存在移送刑事立案的空間。
法律對虐童行為始終堅持“零容忍”,治安警告是起點,絕非終點,任何看護人都應知曉:對孩子的每一次下手,都可能從行政處罰滑向刑罰的懸崖。
對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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