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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晚,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十三期(20260714期)裁判評議工作。本期評議會采用視頻會議形式,邀請了中足聯代表、中國足協紀檢人員以及足球社會監督員列席旁聽會議。會議采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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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中超聯賽第18輪,成都蓉城VS重慶銅梁龍。比賽第24分鐘,成都蓉城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重慶銅梁龍3號隊員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3號拉拽本方9號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雙方隊員爭搶位置時互有一定程度的推拉動作,并因此造成雙方失去重心倒地,屬于比賽中可接受的相互接觸,不構成犯規。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二:中超聯賽第18輪,成都蓉城VS重慶銅梁龍。比賽第25分鐘,成都蓉城18號隊員在與重慶銅梁龍11號隊員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11號隊員踩踏本方18號隊員,屬于暴力行為,應予出示紅牌。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成都蓉城18號在未爭搶球的情況下主動走向重慶銅梁龍隊11號,后者對前者有手臂和腳部的輕微接觸,在比賽可管理的場景下,該情形不構成犯規,也不屬于暴力行為。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三:中超聯賽第18輪,成都蓉城VS重慶銅梁龍。比賽第45+1分鐘,成都蓉城發角球,角球踢出后,成都蓉城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重慶銅梁龍3號隊員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3號拉扯本方9號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重慶銅梁龍3號手臂與成都蓉城9號接觸,但接觸程度并未明顯限制后者移動和爭搶。從成都蓉城9號倒地的情況看,也有借接觸順勢倒地的成分。裁判員未判罰重慶銅梁龍3號犯規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四:中超聯賽第18輪,成都蓉城VS重慶銅梁龍。比賽第49分鐘,重慶銅梁龍隊11號隊員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11號在進球前拉拽本方18號隊員,應判其犯規在先,進球無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重慶銅梁龍11號手臂與成都蓉城18號背部有接觸,但并未明顯阻礙或影響后者起跳爭搶球,不應視為犯規,后續進球有效。裁判員判進球有效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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