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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長、參與主體多,因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引發的效力爭議屢見不鮮,工程款結算與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始終是各方博弈的核心。針對此類現實困境,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樊艷曉律師依據現行法律規范與裁判規則,梳理撰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要點與維權指引》,供業界參考。
無效合同的折價補償與訴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超越資質等級、無資質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掛靠)以及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等情形,均導致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工程款請求權當然消滅。《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承包人;修復后驗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折價補償。該規則以物化投入的不當得利返還為基礎,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同時維持了造價結算秩序。為進一步保護弱勢群體,《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突破合同相對性,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發包人須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其承擔責任,但這一訴權以發包人確有欠付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價款為前提,對舉證提出較高要求。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議折價或申請法院依法拍賣,并就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其效力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行使該項權利須嚴守除斥期間,《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明確,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則權利歸于消滅。同時,該解釋第四十二條限制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效力,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限制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樊艷曉律師強調,承包人須在十八個月內通過協議、發函或訴訟等方式及時主張權利,并完整留存催告函件與結算憑證,以防失權。
樊艷曉律師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妥善化解,核心在于對效力規則與權利行使期限的精準把控。合同無效雖可參照約定折價補償,但驗收合格是前提,各方應規范現場簽證與結算程序;實際施工人訴權雖為特殊救濟路徑,卻高度依賴發包人欠付事實的證明;優先受償權的十八個月除斥期間不可逆,市場主體一旦發生爭議,務必迅速啟動協商催告與司法程序,將法律規范內化為日常管理動作,避免因程序性拖延釀成實體權利滅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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