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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就《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為加強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更好發揮中長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礎性作用,維護供需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穩定、可靠、有效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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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三大領域
根據《辦法》,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是電煤保供中長期合同、電力保供中長期合同、天然氣保供中長期合同的統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監管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在基本原則方面,《辦法》明確,做好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相關工作,應當堅持民生優先,兜牢民生用能底線;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穩定供應基本盤;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有效防范能源供應風險。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管理工作。
價格機制堅持市場化方向
在各界關注的價格形成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差異化安排:
跨省跨區合同中,價格由送電方與受電方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礎上,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確定。
省內合同中,價格由供應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特別強調,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簽訂固定價格。這一規定旨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既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又尊重市場規律。
以風光項目為例:
大基地項目:核準前約定好機制
跨省跨區合同中,價格由送電方與受電方協商確定。明確以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送電為主的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核準前,送電方與受電方應當協商形成送電價格機制。跨省跨區送受端相關方應當簽訂跨省跨區合同并嚴格履約。
省內項目:中長期比例要考慮新能源消納需要
省內合同的簽約量,應當滿足穩定電力生產供應基本秩序的需要,達到供需雙方上一年度發(用)電量的一定比例,簽約比例根據電力供需形勢、電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納需要、電力用戶用電特性等因素統籌確定。
參與現貨市場交易的企業,其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比例應當達到能源保供相關要求。
市場化與保供并重
此次《辦法》的出臺,是在“雙碳”目標深入推進、能源轉型加速的背景下,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能源保供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辦法》將電煤、電力、天然氣三大領域的保供合同統一規范管理,有助于形成協同效應,提升能源系統整體運行效率。
同時,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導向,既為供需雙方提供了靈活協商的空間,也通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平衡了跨區域能源調配中的各方利益。而“不得強制要求簽訂固定價格”的明確規定,進一步釋放了市場化改革的積極信號,有利于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能源交易,增強能源供應鏈的韌性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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