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八步區微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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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政策
保障弱勢兒童權益
本文詳細梳理了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定義、認定標準、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及補貼發放等政策要點,助力相關家庭和工作者準確理解和操作。
01
孤兒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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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指的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父母死亡或失蹤的18歲以下未成年人。
02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定義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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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的是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1. 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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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殘為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包括致喪失撫養能力的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等情形需時間在6個月以上;死亡為自然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為法院宣告失蹤。
03
孤兒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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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 兒童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者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證明材料。
3. 兒童本人的銀行卡賬號。
4. 兒童一寸近彩照2張。
5. 監護協議。
04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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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戶口簿、身份證(如未辦理身份證無需提供)。
2. 父母身份證、戶口簿。
3. 兒童與父母的關系證明(如戶口本可直接反映,則無需提供)。
4. 父母雙方的相應材料:
(1)屬于重殘的提供殘聯部門頒發的殘疾證;
(2)屬于重病的提供縣級或以上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病歷等證明;
(3)屬于服刑在押的提供相關判決書或證明;
(4)屬于強制隔離戒毒的提供相關決定書或證明;
(5)屬于死亡的提供相關死亡證明;
(6)屬于失蹤的提供法院判決書;
(7)屬于失聯的提供公安出具的失聯證明。
5. 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村委出具的監護證明。
6. 兒童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
7. 兒童本人或監護人的銀行賬號。
來源:合浦縣珠城社區服務中心
編輯:李漢萍
審核:曾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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