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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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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4年9月10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按照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行政執法部門經進一步調查取證后,查實該公司未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二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結合《某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0.5萬元。
三
專家評析
應急預案是應急處置的法治依據與行動綱領,定期演練是檢驗預案、磨合機制、鍛煉隊伍、提升能力的核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本條第二款規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未依法定期組織演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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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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