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8年的房子,退租時房東甩來一句“恢復如新”。
租客傻眼了——住了快20年的老房子,地板磨損、墻體變色、灶臺老化,這些都要算在我頭上?
雙方鬧上法庭。房東索賠24萬余元,法院最終只判了6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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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租期:從一年合同到“住到不想住”
事情得從2006年6月說起。
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一年,保證金11600元。合同里寫了兩條關鍵條款:租賃期滿,房屋需恢復交接時現狀;因租客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由租客賠償。
一年到期后,雙方沒續簽書面合同,但張先生一直住著。
這一住,就是18年。
期間張先生對房子做了兩處改動:把白色墻體刷成了黃色;把原始三室戶型隔斷成了四室。據張先生稱,這些改造是經過劉女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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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翻臉:房東要求“恢復如新”,索賠24萬
2024年7月,張先生正式退租。
交接時,劉女士提出了恢復“原狀”的要求:拆除隔斷,恢復三室戶型;修復墻體漏水損壞,全屋刷回白色;地板換新、灶臺換新。
張先生不接受。雙方談崩。
劉女士一紙訴狀告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索賠清單:房屋修復費用14萬余元,房屋空置損失10萬余元,逾期支付租金違約金5000元。
加起來,24萬多。
張先生辯稱:改造是經過允許的;墻壁發霉是外墻滲水,跟自己沒關系;除了辦公椅磨壞的地板,其他都是18年正常使用的自然損耗。他還提起反訴,要求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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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賠6萬多,押金退6600
長寧區法院的判決,把賬算得清清楚楚。
第一,改造恢復的錢,得賠。
合同白紙黑字寫著“租賃期滿恢復原狀”。雖然張先生是經允許才改造的,但合同沒改,該恢復還得恢復。這部分修復費用,由張先生承擔。
第二,18年的自然損耗,不算租客頭上。
劉女士申請了鑒定,結論是“因果關系客觀無法鑒定”。除了張先生自認的辦公椅磨損,其他墻體、地板、灶臺的損壞——劉女士拿不出證據證明是張先生使用不當造成的。
法院說得很直白:房子出租時已經裝修多年,又被實際使用了18年,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自然損耗。這部分,不該租客賠。
綜合考慮后,法院酌情認定修復費用3萬余元。
第三,空置損失,房東也有責任。
劉女士收回房子就掛牌出租了,但張先生一直拒絕修復。法院認為,劉女士作為出租人也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結合空置情況、過錯程度、修復工期等因素,參照市場租金標準,酌情認定空置損失3萬余元。
最終判決:張先生支付修復費3萬余元+空置損失3萬余元,劉女士退還保證金6600元。
前后一抵消,張先生實際掏了6萬多。
比房東要的24萬,少了將近18萬。
住了18年的房子,退租時被要求“恢復如新”——房東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法律不支持“自然損耗算租客頭上”的邏輯。
18年的使用痕跡是時間留下的,不是租客欠下的。法院這6萬多的判決,既認了合同約定的“恢復原狀”,也劃清了“自然損耗”的底線。
張先生賠了6萬,拿回了6600押金。房東要的24萬,法院砍掉了18萬。
住了18年的房子,退租時想讓人“恢復如新”——法律沒這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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