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小英(化名)在某小區游泳池溺水6分5秒,被發現送醫后仍不幸死亡。事發時,小英的母親已回家做飯,叔叔在游泳池邊看護,但目光大多時間停留在手機上。小英在深水區下水的位置就在1號救生臺左前側角落,但1號救生臺的頂班救生員無證。事后,小英父母將游泳池經營方、小區物業及小英叔叔訴至法院,索賠108萬余元。
7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酌定游泳池經營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英父母自負20%責任,并判決游泳池經營方賠償小英父母8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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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小區游泳池
事發:
4歲女童溺水6分5秒后被發現
送醫后仍不幸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小英生于2021年7月,去年8月1日17時30分許,小英由叔叔羅某及母親梁某陪同,使用此前購買的門票套票,進入柳南區某小區的某游泳訓練基地,后在游泳過程中不慎溺水。事發后,現場人員雖經搶救并撥打120急救,但因溺水時間過長,小英并未蘇醒。小英被送醫并轉院治療,經多次搶救復蘇,病情未得到好轉。去年8月19日,醫院確認其腦死亡。8月24日,小英父親簽署相關告知書,放棄對小英一切治療。后小英遺體被送至某管理處冷藏保存。今年1月,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最終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障礙死亡;小英的死亡后果與本次溺水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溺水起全部作用,本次溺水參與程度為96%至100%。
去年9月28日,柳南區應急管理局就這起淹溺事故形成調查報告,認定事實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其中,與本案關聯的事實包括:2022年6月,廣西某公司注冊成立廣西某公司柳州某公司(以下簡稱柳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以柳州某公司的名義向相關部門申請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8日。2022年5月,重慶某物業管理公司柳州分公司與廣西某公司簽訂合同,將案涉游泳池交付給廣西某公司經營,合同期限5年。
游泳池設有3個救生員觀察崗,配置有救生圈、醫療箱等應急救援器材。游泳池旁張貼有“照顧兒童勿分神”的警示標識,休息區有“五歲以下兒童要有家長看管”等標識,《入池須知》要求“1.2米以下兒童必須由家長陪同方能入池”,游泳池出入口設有“未成年兒童沒有家長陪同不得入池”公示牌。事發時,游泳池只有2名持證游泳救生員在場,分別值守2號和3號臺;游泳救生員黃某請假休息,無證的羅某乙頂崗值守1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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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進入深水區
調查報告還載明,事發當天17時35分左右,小英母親梁某(監護人)和其叔叔羅某一起,帶小英(4歲)及其姐姐(6歲半)、羅某的女兒(6歲)等3名兒童,到某小區游泳。3名兒童進入泳池玩耍后,梁某與羅某在泳池邊休息區陪同。17時45分,梁某離開泳池回家做飯,羅某從泳池休息區移動到淺水區旁坐下,一個人繼續看護3名兒童游泳。18時14分,小英從1號救生臺下方通過過道獨自進入深水區,在深水池1號救生臺左前側角落下水,入水后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衣救生圈導致溺水,身體多次浮沉且有掙扎。其間,羅某一直坐在淺水區池邊,未注意小英的溺水情況,其目光大多數時間停留于自己手機上。18時16分,小英沉入池底,直至被發現救起,溺水時長6分5秒。
判決:
無證救生員未及時發現險情
經營方被判擔責80%賠86萬
法院認為,游泳屬于高風險的體育項目,游泳池不僅應設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更應有相應措施保護游泳者的安全。柳州某公司經營的游泳池向社會公開提供高危險性項目有償服務,應對消費者承擔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應具備相應資質,配置救生人員、救生設備、觀察臺等,更應將相關安全保障制度落實到位。根據相關規定,人工泳池救生員配備數量按水面面積計算,250平方米及以下的至少配備3名持證救生員,案涉的露天游泳場總計面積255平方米,且主營對象為兒童,事發時,有兩名持證救生員和一名無證的頂班救生員羅某乙在場。而本次溺水地點恰恰發生在羅某乙所在觀察崗正下方1米左右,羅某乙未經培訓,顯著缺乏識別和防范風險的專業能力,因而未能及時發現受害者進入深水池的險情,導致受害者溺水時間長達6分5秒,泳池經營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即父母在其從事具有危險性的涉水活動時,未能盡責陪護,而是交由羅某臨時看護。但彼時現場兒童眾多,人員雜亂,羅某需同時看護3名未成年人,此項看護行為存在固有風險。羅某在看護的過程中未盡一般的注意義務,在事發時的數分鐘內視線均停留在自己的手機上,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小英進入深水池,存在過錯。監護系法定責任,不因臨時的委托看護而轉移,羅某在看護的過程中確有不當行為,但其是基于親情原因無償受托看管,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故不承擔侵權責任。羅某的不當行為是小英父母監護失職的延續,小英父母對本次溺亡事件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此外,物業公司作為場地出租方,已履行基本的合同審查義務,其并不參與柳州某公司日常的經營行為,游泳場地的改造和安全區隔的設置也非合同約定義務,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各方過錯和因果關系,法院酌定柳州某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英父母自負20%的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案涉游泳場地以柳州某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先以柳州某公司之財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由廣西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院認定,小英父母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3萬余元,另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據此,今年5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柳州某公司賠償小英父母各項損失共計86萬余元,廣西某公司對此債務在柳州某公司不能清償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小英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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