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食品安全領域高發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行政違法刑事化”“輕微超標入罪化”“標簽瑕疵定罪化”的不當追訴情形。
根據《刑法》第14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規定,本罪屬于具體危險犯,而非行為犯、結果犯,必須同時滿足主觀具有犯罪故意、客觀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實質具備刑事危險、定罪證據合法有效四大核心要件,方可成立犯罪。
四要件缺一即不滿足刑事追訴標準,僅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本文結合司法裁判規則與實務辦案經驗,系統梳理本罪無罪辯護核心路徑,為案件無罪辯護、不起訴、撤案提供完整實務支撐。
一、核心辯護邏輯:嚴格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
實務中絕大多數被追訴案件的核心誤區,是將“食品不合格”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食品安全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存在本質邊界: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食品不合格,僅屬于行政法層面的違規情形,只有達到法定刑事危險程度、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才能夠納入刑事追責范圍
本罪入罪的唯一法定危險標準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司法解釋明確限定五類高危入罪情形,除此之外的輕微瑕疵、輕微超標、標識錯誤等問題,均僅適用《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處罰,不具備刑事可罰性。
無罪辯護的首要核心,就是穿透形式上的“食品不合格”認定,從實質危險、主觀故意、證據效力等層面,否定犯罪構成。
二、客觀要件無罪辯護:否定刑事危險,斬斷入罪根基
客觀層面是本罪無罪辯護的最大突破口,核心辯護要點為:涉案食品雖存在輕微瑕疵,但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危險閾值,不具備危害公眾身體健康的現實、緊迫風險,不符合本罪客觀構罪要件。
1.輕微指標超標,未達“嚴重超標”入罪標準
司法解釋僅將“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納入刑事追責范圍。對于單次、微量、偶然性的指標超標,未超出人體耐受閾值,不會引發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僅屬于行政違規。
實務中,倉儲臨時溫濕度波動、生鮮農產品自然微量波動、檢測環境誤差等導致的輕微超標,均無刑事危害性,應當依法排除入罪可能。
2.純標簽、標識瑕疵,食品本身質量合格
食品標簽標注不規范、營養成分標識漏印、生產日期印刷瑕疵、配料表標注錯誤等情形,是實務中高發的不合格情形,但此類問題僅涉及食品信息公示,不影響食品本身安全質量,不存在任何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
根據司法通例,純標識瑕疵案件一律不認定為刑事犯罪,僅需承擔行政整改、處罰責任,是典型的無罪情形。
3.無法定高危入罪情形,無實質致病風險
結合法釋〔2021〕24號司法解釋,只有五類法定情形才能認定具備刑事危險:一是嚴重超標的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生物毒素等有害物質;二是病死、死因不明、未經檢疫的肉類及制品;三是嬰幼兒、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達標;四是特殊防控領域的高危不合格食品;五是其他足以引發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
若涉案食品不屬于上述范疇,無致病、致毒、致害風險,即便被行政機關認定為不合格,也不構成刑事犯罪。
三、主觀要件無罪辯護:推翻“明知”推定,否定犯罪故意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生產、銷售。過失、不知情均不構成本罪。
司法機關常依據交易價格、進貨渠道等情形推定“明知”,但該推定并非終局結論,可通過完整證據鏈予以推翻,是下游零售商、小微商戶最核心的無罪辯點。
1.已盡全面進貨查驗義務,無主觀過錯
若行為人經營過程中嚴格履行食品經營查驗義務,能夠提供完整的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資質、批次檢疫證明、第三方質檢報告、進貨臺賬、物流單據、轉賬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其合規經營,已盡到普通人的審慎注意義務。
食品不合格系上游供貨商隱瞞瑕疵、提供虛假合格材料導致,經營者被蒙騙,主觀上無任何明知、放任的故意,依法不構成犯罪。
2.交易行為合規,無異常經營特征
推定明知的核心參考情形為低價進貨、無合法來源、屢罰屢犯、規避監管等。
若行為人以市場公允價格采購、交易流程規范、無任何異常經營行為,系首次經營、無同類食安處罰前科,可直接推翻司法推定的“明知”,排除犯罪故意。
3.案發后積極止損,無放任危害后果的主觀心態
行為人在知曉食品可能存在問題后,第一時間下架、召回、銷毀涉案食品,主動停止經營、配合監管排查,有效阻斷危害風險擴散,足以印證其無放任危害公眾健康的主觀惡意,進一步佐證主觀無犯罪故意。
四、證據要件無罪辯護:擊破定罪核心證據,適用疑罪從無
檢測報告、取樣送檢記錄是本罪唯一定罪核心證據,所有定罪事實均依托該證據成立。若核心證據存在程序、實體瑕疵,無法作為定案依據,全案定罪證據鏈斷裂,依據疑罪從無原則,應當依法認定無罪或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1.檢材取樣、封存、送檢鏈條斷裂
刑事證據要求檢材全程可追溯、真實唯一。
實務中常見程序瑕疵包括:執法取樣人員不足兩人、無現場取樣筆錄、當事人未簽字確認、無全程錄音錄像;樣品未采取防偽封存措施,無批次、日期專屬標注,存在混淆、替換風險;生鮮、冷鏈食品未按規范儲存運輸,送檢途中發生變質、二次污染,樣品喪失代表性;以單次少量抽檢結果,直接推定整批食品全部不合格,邏輯不成立。
上述任一瑕疵均會導致檢材合法性存疑,檢測結論喪失證明效力。
2.檢測機構、檢測流程不符合法定規范
有效的刑事檢測報告,要求檢測機構具備CMA法定檢測資質、檢測項目在資質核定范圍內、檢測人員具備專業執業資格,且檢測方法嚴格適用國家強制性標準。
若檢測機構無對應資質、超范圍檢測、適用推薦性標準替代強制性國標、檢測方法不符合規范,該檢測報告因程序違法、適用標準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3.檢測結論模糊、存疑,無法印證刑事危險
部分檢測報告僅籠統出具“不合格”結論,未標注具體超標數值、超標比例,未論證超標物質與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因果關系;或同批次食品存在兩份相互矛盾的檢測結論。
此類模糊性結論無法達到刑事訴訟“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證明涉案食品具備法定刑事危險,不足以定罪。
五、情節要件無罪辯護: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司法實務中,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法認定無罪或酌定不起訴:
一是涉案貨值、銷售金額極低,流通范圍極小,未面向社會公眾大規模售賣;
二是無任何消費者食用后出現中毒、不適等不良反應,無任何人身損害、群體性安全事故;
三是行為人主動銷毀、召回全部涉案食品,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四是系初犯、偶犯,無任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前科,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極低。
六、實務辯護誤區規避與辯護策略總結
1.常見辯護誤區
其一,混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片面認為“監管部門認定不合格即構成犯罪”,忽視本罪的刑事危險要件;
其二,默認司法推定的“明知”,未積極舉證推翻主觀過錯認定;
其三,僅進行口頭辯護,未針對性質證檢測報告、取證程序等核心證據;
其四,忽視標簽瑕疵、輕微超標等法定無罪情形,錯失無罪辯護空間。
2.全階段無罪辯護策略
偵查階段,聚焦黃金37天,固定行為人合規經營、不知情的陳述,提交完整進貨查驗證據,申請重新檢測,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見,爭取撤案;
審查起訴階段,全面質證核心檢測證據,梳理無罪證據體系,重點論證無刑事危險、無主觀故意,爭取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
審判階段,嚴格適用刑法謙抑原則與疑罪從無規則,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提交類案檢索報告,全力爭取無罪判決。
最后結語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無罪辯護,核心在于剝離形式違法、回歸刑事本質
本罪并非只要食品存在瑕疵即構罪,必須同時滿足主觀故意、客觀危險、證據確鑿三大核心條件。
辯護人應當精準把握司法解釋入罪邊界,從主觀不明知、無刑事危險、核心證據無效、情節顯著輕微四大維度構建無罪辯護體系,堅決杜絕行政違法刑事化,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案件公正處理。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市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藥都刑辯·圓桌派
#皖北地區最厲害的刑事律師在哪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