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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那位女干部占車位的事兒,鬧了十來天,終于有了個階段性收場。
7月10日晚,車主閔先生在直播中透露,彭某某已當面道歉并寫下道歉信,同時給予了經濟補償,閔先生“比較滿意”。7月11日,由紀檢監察、公安、體育、屬地街道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發布通報,長沙市體育局決定給予彭某某停職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對其相關問題開展核實處理。
民事糾紛層面,算是畫了個句號。但輿論場上,另一場爭論才剛剛開始。
不少人主張:雙開她。
我理解這種情緒。彭某某1995年出生,2024年9月剛任長沙市體育局產業處副處長(鄉科級副職)。年紀輕輕走到這一步,本該珍惜羽毛。結果呢?6月30日晚把車停進別人花8萬塊買的產權車位,車上不留聯系方式。物業通過系統查詢,留的電話還是錯誤號碼。7月1日凌晨業主回來發現車位被占,聯系物業,凌晨4時前都可以下來移車,結果物業等到凌晨4點都沒見人。白天聯系上了,她說要出差、后天才回——實際上當天在單位上班,晚上在家休息。之后又謊稱在外地出差,實際就在家中。拖了整整八天,期間多次撒謊、拒絕調解、兩次報警反咬業主。
這樣的人,確實讓人火大。但火大歸火大,處理問題得講分寸。
“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是黨紀政務處分里的“極刑”。占了個車位、撒了幾個謊,夠不夠得上這個級別?我覺得不夠。
有人會說:她連車位都霸占、連謊都敢撒,還能指望她為人民服務嗎?這話聽著解氣,但仔細想想——占車位是民事糾紛,撒謊是道德有虧,跟她作為公職人員的履職能力、廉潔問題,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她確實丟了公職人員的臉,確實該受處分,但“雙開”這個刑,太重了。
通報寫得清清楚楚。彭某某是錯誤方、是原錯者、是導致事件發酵升級的主要責任人。閔某雖然有些強硬,但他是被動的應激反應者,是自己權益的捍衛者。這份通報沒有“拉偏架”,沒有把占車位者描述成可憐人。那些非說通報“拉偏架”的人,要么沒認真讀,要么帶著預設立場在找茬。
停職處理,本身只是一種暫時停止履行職務的措施,并非正式處分。紀檢監察機關的核實還在繼續。下一步怎么發落,應該由她所在機構根據相關法規來作出恰當決定。輿論的意見要尊重,但不能僅僅按照輿論憤怒的程度來“定罪”。目的如果是“平民憤”,那跟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這件事最值得反思的,其實不是彭某某該不該雙開,而是一個更深層的問題:一個普通人買了產權車位被人占了,需要經歷“焊欄桿、發視頻、上熱搜、單位通報”這么漫長的鏈條,才能拿回屬于自己的東西。法律明明擺在那里,民法典說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說占用公私財物要面臨處罰。可現實中,靠法律本身解決不了問題,非得靠輿論“炸了”才行。
這難道不比彭某某占個車位更值得反思嗎?
互聯網監督非常棒。很多不公平的事,現實中推不動,互聯網一曝光就解決了。但我同時主張,互聯網應該堅持做好輿論場、監督場,卻不一定次次都要做“刑場”。
以往互聯網監督記錄下的,多是各種各樣的“死刑”——誰被開除了,誰被免職了,誰進去了。仿佛不把人往死里整,就不算“給個說法”。這種傾向,值得警惕。
彭某某的前途肯定完了,至少很多年內,她想“進步”基本沒戲。一個占車位的錯誤,付出這樣的代價,已經不輕了。如果非要把她“雙開”才罷休,那跟“占個車位就要槍斃”有什么區別?
讓法律歸法律,紀律歸紀律,輿論歸輿論。規則歸位了,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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