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請求確認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確定案由?(問題編號:A2024123000083)
【最高院回復意見】現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并未對確認夫妻共同債務規定專門的案由。此類糾紛往往與各方當事人間基礎法律關系相關爭議一并產生,可根據夫、妻一方或雙方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此類案件的案由。例如,夫、妻一方或雙方基于與對方當事人民間借貸關系產生爭議,對方當事人訴請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
回復人:張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合同約定“或裁或訴”條款,仲裁協議無效,訴訟管轄協議是否有效?(問題編號:A2024042500253)
【最高院回復意見】合同約定“或裁或訴”條款,仲裁協議被確認無效的,該無效部分與該條款中約定訴訟管轄的內容效力可分,即不影響約定訴訟管轄內容的效力。故關于約定訴訟管轄的部分,若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導致該管轄條款無效的情形,即應當認定有效。
回復人:李盛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買賣合同訂立后,一方公司未經清算辦理了注銷登記,對方起訴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案由及管轄如何確定?(問題編號:A2024092000186)
【最高院回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與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的相對人起訴請求被注銷公司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屬于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原告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被注銷公司所在地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實施地。
回復人:李盛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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