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企業短期、臨時性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是否應當配合?
「法律解答」
倘若該情況屬實,且不存在對勞動者崗位的實質性變更,不存在侮辱性、未降低勞動者工資報酬,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臨時性、短期的將勞動者調派至其他崗位進行幫助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常見的情形例如有職工請病假、事假或訂單臨時增加等等,該等情形符合常理,用人單位利用自主經營權調整勞動者崗位具有合理性。
具體來說,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援、臨時工作安排并沒有顯著增加勞動者的通勤成本,或給予了勞動者適當的補貼補助,向勞動者告知調崗的目的和安排,同時也沒有對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作出不利的變更,其工作內容崗位職責并沒有明顯變化,用人單位就該事宜充分進行了磋商,那么勞動者有配合的義務。
根據某公司與楊某于2023年4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楊某的工作地點為黑龍江,包括出差或短期駐外的安排(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某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楊某的工作能力與績效考核結果,對楊某的工作崗位、職責和工作地點進行調整,同時按薪資制度調整薪酬待遇。某公司選調楊某短期支援綏化地區業務,工作性質為短期支援,時間為90日,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楊某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服從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楊某在接到支援通知書后未按通知要求到崗,某公司三次向其下達書面警告記過處分,其仍未到崗參加工作,楊丹符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連續曠工超過三日的情形,某公司與楊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案例:(2025)黑民申2784號
首先,本案中,雙方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原告崗位為技佐職,但某公司作出產線支援決定是出于市場客觀情況變化,由于公司訂單需求減少,無法滿足白班、夜班雙班作業條件,故其通過暫時取消夜班,安排其他崗位人員進行臨時性輪流支援以提高產線質效、避免經濟性裁員。同時,支援工作內容較為簡單,員工薪資待遇不會出現長期性、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時長未發生重大變化,且具有臨時性(僅持續3個月)、輪流性(每人每月支援兩周),不會對勞動者基本權益造成較大影響。另外,該工作安排適用于全體行政人員,并不具有針對康某的懲罰性、侮辱性,故該產線支援決定系公司在特殊時期采取的臨時性舉措。
參考案例:(2023)蘇0505民初6107號
倘若用人單位假借臨時調崗、支援為名義,進行長期調崗,或明顯降低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變更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性質,那么將會承擔不予支持的法律風險。
原告與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成都,故某某能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支援”為名將原告安排到遂寧工作的行為,實質是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的行為,且原告作為普通生產崗位員工,跨地市州變更工作地點,明顯增加了原告的通勤成本與生活成本,故被告單方面要求原告到遂寧工作的行為并無合理依據,原告未到遂寧工作不能認定為曠工。因此,被告以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未接受其安排到遂寧工作屬于曠工三天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參考案例:(2024)川0191民初21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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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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