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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菲律賓的領土范圍由三個國際條約確立,即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華盛頓條約》和1930年《英屬北婆羅洲邊界條約》。這三個條約將菲律賓的西部邊界定在東經118度線,而黃巖島和南沙群島均在該線以西,不在菲律賓領土范圍之內。
1935年菲律賓自治憲法確認了這一領土范圍,獨立后也長期認可。直到20世紀70年代,菲律賓才突然改口,通過修改憲法、頒布法令等方式,將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納入主張范圍。
報告分析指出,菲律賓在不同時期使用地理臨近、先占、條約邊界等不同理由主張主權,但地理臨近在國際法上根本不能作為領土主張的依據。美國方面早在1935年就已明確否認菲律賓基于“地理鄰近”的南沙主張。
報告點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菲律賓意圖突破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所限定的領土邊界,這種做法沖擊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國際條約體系和領土邊界規則。如果一國可以隨意改寫條約邊界,國際法將失去公信力,中小國家反而最吃虧。
報告結論明確:菲律賓在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領土主張,缺乏基本的歷史依據,且明顯違背有關領土取得的國際法規則,不具備歷史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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