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姜某與裴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姜某多次向裴某采購廢鋼,累計支付貨款200余萬元。因裴某未足額交付貨物,經結算,裴某于2025年4月19日向姜某出具欠款537164元的欠條一張。經姜某多次催要,裴某拒不返還。裴某的母親陳某在與姜某的通話中表示愿意替裴某償還債務,但姜某要求其在上述欠條上簽名確認時,陳某明確予以拒絕。姜某訴至法院,要求裴某及其母親陳某共同返還貨款537164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與裴某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姜某向裴某支付了貨款,裴某未按約向姜某交付貨物,在其向姜某出具欠條認可欠款537164元的情況下,姜某要求裴某返還537164元貨款的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債務加入要求第三人必須有明確、清晰、愿意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根據陳某與姜某的通話內容可以認定,陳某是基于其與裴某的母子關系向姜某作出輔助還賬的承諾,這更多是出于親情、道義上的幫助,不能等同于陳某愿意加入案涉537164元債務的償還,且陳某明確拒絕在欠條上簽字確認的行為,直接證明了其主觀上不愿意與裴某共同承擔案涉債務,故法院對姜某要求陳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后,姜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其法律后果為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責,債權人可不經順序限制直接要求第三人清償債務。正因其后果如此嚴苛,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具體性、確定性、無歧義性,不能僅憑模糊表態即予推定。
本案中,陳某愿意替裴某償還債務的表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意思表示客觀解釋規則,結合其明確拒絕在欠條上簽字的行為綜合判斷,則其真實意思顯而易見——其所表達的是一種基于母子親情的道義協助意愿,而非以自身財產為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承諾。“口頭答應幫忙”與“書面確認共債”之間,隔著一道意思表示性質認定的鴻溝:前者是情誼行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后者是法律行為,直接創設連帶債務。
本案判決的價值,不在于否定親情在債務履行中的積極作用,而是明確了情理上的仗義執言不能自動升格為法律上的責任承擔,唯有具備明確、具體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在情誼行為與法律行為之間作出可靠區分。債權人應當將“好聽的話”轉化為“有用的證據”,第三方應當厘清“好意調解”與“自愿背債”的界限——這既是權利保護的必然要求,也是行為自由的應有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債務加入要求第三人必須有明確、清晰、愿意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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