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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12日,蔣介石在上海發動反共政變。革命營壘發生分裂。不久,蔣介石便于南京成立了與武漢政府相對立的國民政府。中國共產黨是國民革命的隊伍中最堅定地反對帝國主義的力量,它被列強視為過激派。對于共產黨人的清洗和鎮壓,使南京政府的政策在各方面都出現了倒退,無論是在對內還是對外政策上都是如此。
1、寧漢分裂后的國民政府外交
最近這些年來的研究表明,蔣介石所發動的政變固然和列強的慫恿和支持有關,但在總體上它是蔣介石出于國內政治的需要而發動的,蔣介石是這一行動的完全責任人,而不是過去通常所說的秉承帝國主義的意旨而行動的“走狗”。當然,在發動這一政變之后,蔣介石也并非就此一頭栽進帝國主義的懷抱。事實是,盡管蔣介石反帝的堅定性已大大削弱,但他仍然沒有放下曾經高舉的反帝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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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5月10日,伍朝樞就任南京政府的外交部長。在就職當天,伍朝樞宣布了新成立的南京政府的三條外交方針:一、不采暴力手段;二、于相當時期提議廢止不平等條約;三、打倒帝國主義非排外主義。伍朝樞并解釋說,國民黨要打倒的帝國主義,是侵略中國的帝國主義,而不是無選擇性地排外。可以看出,這一明確與“暴力”和“排外”絕緣的外交方針,與此前國民政府所奉行的政策相比已經平和了許多。
次日,伍朝樞發表《國民政府將采取正當手段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之宣言》,宣布:
“本政府惟一之職責為秉承孫先生之指導,服從全國之民意,解除中國在國際上之束縛,而取得國際上之平等地位。”
宣言指出,今日束縛中國的各種條約,實濫觴于百年前被脅迫之條約,時至今日,中國的政治、社會、經濟情況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豈宜仍強其承認此種過去時代不平等之條約乎?”
宣言表示“國民政府以取消不平等條約為己任,將采正當之手續,以達此目的”。伍朝樞在這里所說的正當手續,自然是指外交手段,即主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來達成協議,收回漢潯租界那樣的民眾運動的方式大概是不包括在內的。
而寧漢分裂后的武漢政府,在對外政策上也發生了變化。由于另一個國民政府的成立,武漢政府的外交地位自然受到了削弱。在與南京政府的競爭中,武漢政府不希望因其繼續強硬的對外政策而把列強都趕到南京政府一邊去。武漢政府對漢口日租界事件的處理,便顯示了它的軟弱性。
漢口日租界事件發生于寧漢分立前的4月3日。事情起因于一名中國的人力車夫被日本水兵刺死。憤怒的民眾遂在日租界附近舉行游行示威,似有再演1月初沖進英租界以促成收回的那一幕。然而,人們這一次所面臨的不是正處于政策調整期的退卻中的英國,而是正處于積極的對華擴張期的日本,這是一個兇殘絕不亞于任何列強的帝國。
大概也是吸取了英國因最初的退卻而失去租界的教訓,此次,日本毫不猶豫地扣動扳機,以猛烈的槍彈來對付示威的民眾,造成9人死亡、8人受傷的慘劇,時稱“四三慘案”。慘案發生后的初期,武漢政府的態度還比較強硬。但隨著南京政府的成立,武漢政府的態度逐漸軟化。武漢政府下令禁止武漢的各工會擅自舉行非法的示威活動,并一再向日方保證要保護日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與1月收回英租界時的態度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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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列強本能地對曾經導演過激進的革命外交并仍然允許共產黨人發揮作用的武漢政府持疏遠態度,而傾向于已經“清黨”的顯得比較溫和的南京政府,愿意與南京政府打交道。
武漢政府外交地位的下滑趨勢不可避免。5月9日,英國外交大臣張伯倫便在下院宣稱:“武漢政府已喪失其支配性的地位,名存實亡。”
5月14日,英國宣布斷絕與武漢政府的外交聯系,命令英公使代表歐瑪利撤離漢口。在這種處境下的武漢政府,外交上無所作為便不足為怪了。
7月,武漢政府也走上“分共”的道路。稍后,經歷了一段內爭后,寧漢合流,武漢政府壽終正寢。
2、關稅自主的努力
為籌備有關修訂條約的準備工作,南京政府外交部決定設立條約委員會。南京外交部就此事發布的命令指出:80余年來,中國受列強壓迫,訂立各種不平等條約,國體、國權兩受損失。先總理為謀國民解放,將廢除不平等條約定為黨綱,國民政府自應全力規劃此事,爭取于最短時期內完成先總理遺志。為此,外交部決定特設條約委員會,網絡人才,從事撤銷舊約及更訂新約的準備工作。
8月,國民黨準備在南京召開二屆五中全會。一些黨政要人紛紛呈送提案,要求政府立即宣布關稅自主。譚延闿、蔡元培在關于《外交問題提案》中指出“不平等條約,束縛中國80余年,使我國民族之政治生活及經濟生活日就萎瘁,而此種條約義務中其為害最烈者,尤推片面的協定稅則及領事裁判權兩項”。
提案要求國民政府應明白宣布從192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定稅率。
南京政府決定先從廢除協定關稅入手,自行宣告中國關稅自主。7月20日,南京政府發布了關稅自主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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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指出:
“吾國國民經濟日形衰落,固由政治組織不良,亦緣最近數十年來,外感協定關稅之壓迫,內受厘金制度之摧殘,以致商貨艱滯,實業不振......而不平等之關稅條約,尤與國家主權相妨,非迅速實行關稅自主,不足以躋進國際之平等。”
因此,國民政府決定在最短期間內實行裁厘,并宣告關稅自主。南京政府將這一期限定為本年9月1日。屆時,江蘇、安徽、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六省境內的各種通過稅,如內地常關稅、統稅、貨物稅、鐵路稅捐、郵包厘金、海關子口稅、復進口稅及由此口到彼口之出口稅,以及正、雜各種稅捐中含有通過稅性質者,全部裁撒。在此同時,宣告關稅自主,將進口貨物改照國定稅率征收,而國內各地工廠所出貨品,也同時征收出廠稅,以示平均。
同日,南京政府公布了與此相關的法規,如《裁撤國內通過稅條例》、《國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及《出廠稅條例》等。
南京政府決定從9月1日起,進口關稅稅率在現行值百抽五的基礎上,普通貨加征7.5%,奢侈品加征15%,煙酒稅率則為57.5%。南京政府的這一舉動受到列強的抵制。日本公使芳澤謙吉在8月間訪問南京時,就曾對蔣介石和伍朝樞明確地表示,不同意中國實行自定的關稅稅則。
芳澤還在上海發出威脅說,如果中國未得同意而強制執行這一稅則,日本將被迫采取適當的報復行動。一些外國商人竟就此事向本國在華法庭提出對中國關稅部門的指控。結果,英國在華最高法庭裁定,英商應付的稅率為值百抽五的正稅和華盛頓會議所允許征收的二五附加稅。
而日本法庭甚至判定,按照協定稅則,中國海關現在只能按值百抽五征稅,日商對二五附加稅也不必交納。一些國家并調集軍艦分駐中國各海關,以示威嚇。各國駐華公使團曾開會討論對阻止南京政府實行新稅則采取共同步驟,由于各國意見不一,美國公使馬克謨主張持觀望態度,公使團遂決定不對南京政府的布告和宣言作正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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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南方政府的控制區內,商界對中國實行關稅自主雖非常擁護,但對在如此之短的時期內實現裁厘加稅,也持不贊成態度,紛紛要求暫緩實行。國民政府內部此時也出現了寧漢合流后的政權領導危機,在復雜的政爭中,蔣介石宣布辭職。國民政府一時處于極不穩定的弱勢地位。此外,在軍事戰場上,北伐部隊在山東受挫,不得不退守徐州。
在這種種的不利情況下,國民政府不得不暫作退卻。8月29日,國民政府發布布告,稱考慮到軍事作戰的影響及各地納入本政府管轄時間先后不一,難以同時實行有關法規,如進行零星的改革,難免會與政府改良稅制的本意相反,“使惠商愛民之政轉而病商厲民”。因此,政府決定暫緩實行《裁撤國內通過稅條例》、《國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及《出廠稅條例》。
但布告稱,關稅自主為“獨立國家固有主權”,因此,關稅自主的政策仍然不變。國民政府再次宣告:自本年9月1日起,全國陸海關稅一律自主。同日,南京外交部在致各國駐華公使的照會中通告了國民政府將暫停裁厘加稅但仍實行關稅自主的決定。
1927年11月2日及23日,伍朝樞對條約問題發表了兩次內容大體相同的宣言,宣布了國民政府對以往已訂和今后將訂條約問題的四條政策:
(1)中國前政府與外國政府、公司及個人所訂立之不平等條約及協定,既無存在之理由,國民政府于最短期間內廢除之。
(2)業經期滿之條約及合同當然無效。
(3)任何中國官吏,擬與任何外國政府、公司或個人訂立任何條約或協定,凡未經國民政府參與或許可者完全無效。
(4)關系中國之條約或協定,未經國民政府參加為締約之一造者,不得視為對于中國有約束力。
其時,中國與西班牙之間的條約正逢又一個10年期滿。北京政府于11月10日宣布廢除中西舊約。南京政府早已否認北京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北京政府此舉又是符合中國民族利益的正確行動,于是,南京政府采取了再次宣布廢約的舉動。南京外交部于11月23日照會此時尚不在其管轄區內的西班牙駐北京使館,宣布廢除中西舊約。這樣,既否認了北京政府,也否認了中西舊約的繼續存在。
為了便于處理舊約已廢新約未訂前的中西間關系,12月3日,南京政府進一步公布了《中國與西班牙未訂新約前臨時辦法》。
臨時辦法規定:
一、對于西班牙在華外交領事官,予以國際公法所賦予之待遇;二、西班牙在華人民的生命財產,應受中國法律的保護;三、西班牙在華人民應受中國法律的支配,受中國法院的管轄;四、西班牙在華人民的民刑訴訟案件,照無約國人民訴訟案件辦理;五、由西班牙國或西班牙人民輸人中國及由中國向西班牙輸出貨物所應征之關稅,照無約國及無約國人民辦理;六、各項稅捐,西班牙在華人民,應與華人同等交納;七、凡未經上列各項規定之事項,應按照普通國際公法及中國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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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對南京政府的這一舉動同樣未作出任何響應。1928年2月,黃郛出任南京政府的外交部長。21日,黃郛發表對外宣言。宣言指出:近代80余年來,中國的國際關系久為不平等條約所束縛,它影響了中外人民間的天然的好感。這不但有礙中國國運的發展,也會影響遠東全局的和平。因此,國民政府努力推動國民革命,一面改善內政與民更始,“一面欲按照外交手續,與各國厘正不平等各約,期獲得中國在國際上應有之平等地位”。
宣言提出了今后與各國進行交涉的六條原則:
1.現今公認為不平等之中外各約,國民政府為欲其早日廢除起見,當并力準備,切盼于最短期內得與各友邦開始商定新約,以平等及相互尊重領土主權為基礎。
2.在前項新約尚未訂定以前,國民政府準備與各友邦維持并增進其親善工作,俾有以順現代之變更情勢,并解除中外人民間之發生困難及誤會之因。
3.國民政府當按照國際公法,盡力保護居留外人之生命財。
5.對于重要懸案,國民政府準備于適當時期,以公平及互諒之精神,設法解決。
6.對于干涉中國內政,或破壞中國社會組織之外國,國民政府為保全本國生存計,不得不采取并施行最適宜之應付辦法。
1928年4月,中葡商約又一個10年期滿。4月16日,南京外交部照會葡萄牙駐華公使,宣布中葡舊約期滿失效,要求在平等和相互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另訂新約。葡萄牙外交部曾復照表示同意商訂新約。但不久因濟南慘案發生,南京政府無暇他顧,修約一事又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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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在北伐戰爭的第二階段,南京政府并沒有放棄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旗幟。它仍在不斷地發布著各種宣言和聲明,或宜布關稅自主,或宣布廢除到期的不平等舊約。但是,由于中國仍處在內戰的過程中,南京政府并沒有能力來實施它所提出的口號,列強也都采取消極抵制的態度。因此,這一階段,南京政府在收回中國主權方面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的成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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