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方講求
近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二審判決,為一起備受關注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畫上了句號。
平江縣向家鎮(zhèn)南街居委會一組的獨生子女家庭蘭大龍(化名)、黃衛(wèi)星(化名),終于通過法律途徑,拿回了本應屬于他們的44600元補償份額。這起案件的核心,直指一個普遍存在于農村基層的法治議題:經由民主程序形成的村規(guī)民約,能否凌駕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之上?
就此,記者專訪了深耕民商事及公司法律實務近二十年的湖南湘杰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迎春。他對此案進行了深度剖析。
“多數決”下的邊界:一審裁判的核心邏輯
案件起因于當地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民大會表決,形成了一項關于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村民自治決議”,其中未包含對獨生子女家庭按政策增加一人份額的優(yōu)待。一審法院基于對“村民自治”和基層穩(wěn)定的考量,認為該決議程序合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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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側重對村民自治程序合法性的認可,未對決議內容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評價,這一裁判思路在基層同類案件中較為常見。”徐迎春認為,這種思路若被泛化,將可能導致“程序合法”成為侵害少數人合法權益的“護身符”,使外嫁女、入贅婿、獨生子女家庭等群體的法定權利在“多數人同意”的名義下得不到保障。
二審厘清自治的邊界:法律優(yōu)先
案件在上訴至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迎來轉折。二審法院旗幟鮮明地指出,村民自治絕非“法外之地”。
“二審判決的核心邏輯非常清晰,即堅持‘法律優(yōu)先’原則。”徐迎春闡釋道,“《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身就為自治權劃定了紅線,明確規(guī)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村規(guī)民約,均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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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一步表示,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分配征地補償費時按規(guī)定增加一人份額。這是具體、明確的地方性法規(guī),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集體經濟組織的任何分配方案,都必須在此法律框架內制定,而不能通過內部表決予以規(guī)避或剝奪。
徐迎春認為,二審法院的改判,不僅是對個案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維護,更是對村民自治法律邊界的重申。“它明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法治原則:任何形式的自治,都必須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當村規(guī)民約與法律相沖突時,法律的效力無可爭議地居于首位。”
超越個案的啟示:自治、法治與權利保障的平衡
在徐迎春看來,此案的典型意義遠超個案本身。
首先,它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敲響了法治警鐘。“自治權的行使,必須始于合法性審查。”他提醒,在涉及土地收益、福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時,組織者首先應確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特別是對特定群體的保護性條款,而不能簡單訴諸“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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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指引。“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必須承擔起‘合法性審查’的雙重責任,既要看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內容是否合法。不能以尊重自治為名,行放棄審查之實。”
最后,它為權利受侵害的個體指明了維權路徑。“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緊緊抓住了‘村規(guī)民約不得抵觸法律’這一核心法律武器。”徐迎春總結道,“這對于律師代理同類案件、對于民眾依法維權,都具有重要的示范價值。”
徐迎春認為,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正是法律智慧守護個體權利、匡正基層治理的生動體現。
人物簡介
徐迎春,湖南湘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04年從中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yè)畢業(yè),并在企業(yè)法務領域深耕多年,已累計辦理各類訴訟案件超千件,在非訴領域亦積累了豐富經驗。
徐迎春的職業(yè)生涯起步于大型國有企業(yè)與上市公司的法務崗位,這段經歷使其對企業(yè)運營中的法律風險與合規(guī)治理有著深刻理解。轉為專職律師后,他不僅精于處理常見的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勞動爭議及婚姻家事案件,更在刑事辯護領域展現專業(yè)素養(yǎng)。同時,他還積極參與公司股權收購、PPP項目運作、大型商業(yè)談判及復雜合同審查等非訴訟業(yè)務,展現出綜合性的法律服務能力。
“以法律的智慧幫助人,以忠誠和信譽服務人。”這是徐迎春始終堅持的執(zhí)業(yè)理念。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及岳陽市律師協(xié)會的會員,他將深厚的法學功底與多年的實務技巧相結合,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嚴謹、務實、高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目前,徐迎春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涵蓋公司治理、企業(yè)法律顧問、民商事爭議解決及刑事辯護等,其專業(yè)服務獲得了眾多客戶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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