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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百年品牌“龍角散”1997年在中國注冊“龍角散”商標。2018年禾璽公司委托真口味公司生產“龍の散”潤喉糖,由道忠便利店銷售,標簽和購物小票直接打出“龍角散”字樣。龍角散公司起訴三被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龍の散”與“龍角散”構成近似商標,易致混淆。禾璽公司辯稱其外包裝有外觀設計專利,但法院查明:禾璽公司在專利授權公告前就已委托生產,且二審明確指出,外觀設計專利不能對抗商標侵權。便利店辯稱“僅銷售幾袋”,法院仍認定其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禾璽公司與真口味公司連帶賠償20萬元,道忠便利店賠償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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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核心點
1、外觀設計專利≠商標侵權免責:即便包裝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若標識與他人商標近似,仍構成侵權——專利授權前就生產,連“我有專利”都說不通。
2、生產、銷售全鏈條均須擔責:委托生產方、實際生產方、銷售方——鏈條上每一環都跑不掉。
3、“僅售幾袋”不能免責:銷量再小,只要實施了銷售行為,同樣構成侵權。行政處罰不能替代民事賠償,兩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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