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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LV告茉莉奶白那個事兒,大家都在聊。我看了一圈,大部分人說來說去就是"贏了法律輸了人心"——這話沒錯,但太淺了。
我今天想換個角度聊聊。
相信很多網友跟我一樣,看到茉莉奶白這個logo,第一反應完全不會想到LV。
我甚至還有一個茶盤,朋友送的,上面印的就是LV老花圖案,但我從來不會覺得這個茶盤是LV出的,或者跟LV有啥聯名關系。
我相信絕大多數正常人都是這么想的。
但法院說:不行,這個logo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茉莉奶白跟LV有聯名或授權關系"——所以侵權。
好,那問題來了:我們覺得不會聯想到,法院覺得會——到底誰對?
這里有一個特別關鍵的概念,我先幫大家掰扯清楚——
什么叫"混淆"?
混淆就是你走進店里,以為這杯奶茶是LV做的,掏錢買了。這叫混淆,這是商標法一開始要管的事——防止消費者被騙。
什么叫"聯想"?
聯想就是你看到這個logo,心里想:"哎,這個花跟LV那個有點像哦。"但你很清楚:這不是LV,也不是LV聯名。你只是想到了而已。
一個是認錯了,一個是想到了。
過去商標法管的是"認錯",現在LV這個案子,管的是"想到"。
我再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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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個奶茶店,杯子是紅色的,上面寫著白色大字。
你會不會覺得它跟可口可樂有關?不會。因為你知道它是奶茶,不是可樂。
但如果可口可樂跳出來說:"紅底白字讓人聯想到我,所以侵權。"
你會覺得:這也太霸道了吧?
你看,這跟LV告茉莉奶白的邏輯,本質上是一樣的——它甚至更離譜,因為箱包跟飲料,八竿子打不著的兩個領域,存在什么競爭關系呢?除非LV也想進軍奶茶市場了。
所以,LV現在不是在說你騙了誰,而是在說:你讓我出現在了你的聯想里,我不允許。
而且說實話,我覺得LV真正在意的,可能還不止是"你讓我出現在你腦子里"。
你想想啊,LV老花是什么?是幾萬塊錢的包、行李箱上面的標志。
茉莉奶白是什么?十幾二十塊錢一杯的奶茶。
如果以后大家看到四葉花,第一反應不是LV的Trunk包,而是茉莉奶白的杯子——
那多掉格啊,我想這才是LV真正介意的。
法律上有個詞叫"商標淡化",說白了就是:你的品牌符號被用到太低檔的地方,慢慢就不值錢了。
所以LV真正想說的是——你用我的花可以,但你讓它跟十幾塊錢的奶茶綁在一起,我接受不了。
你品品,是不是這個理兒?
好,說到這兒,你可能想問:那LV到底有沒有道理?
從法律上講,有。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本來就很大,大到可以管"別人可能聯想到我"這件事。
但這里真正值得想的是——
當"聯想"也被當作侵權來管的時候,商標法保護的到底還是不是"消費者不被騙"?
不是了。
它保護的變成了:品牌對自己形象的絕對控制權——包括控制你在腦子里怎么想它。
這就是為什么你明明覺得"我不會想到LV",但法院依然判了侵權。
因為法律現在看的不是你真實的感受,而是一個"理論上可能產生的聯想"。
所以這是不是就意味著,以后只要大牌覺得"你讓我想到了它",就能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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