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絕大多數家屬會陷入誤區:
要么慌神,覺得“逮捕就等于定罪,律師沒用了,只剩下情緒價值”;要么輕信他人說辭,認為乖乖認罪就能從輕處理。
咱們不談太復雜的東西,結合自己辦案的案例來說明。
逮捕不是案件的終點,可以說是案件真正意義上的開始,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取保候審,根據最高檢去年的數據,批準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66.4萬人,提起公訴140.4萬人,不批捕32.6萬人,批準逮捕和不批準逮捕人數大概百萬人,不批準逮捕比例只有30%,大量案件都被批準逮捕了。
大多數時候,我們面對的仍是批準逮捕的案子。
很多家屬會被帽子叔叔的善意建議誤導。民警常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由,勸說家屬無需委托律師。不可否認,多數建議初衷是幫家屬省錢、減少開支。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辯護空間嗎?
但是,檢察院是否批捕,案件會不會進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不是參與辦案的警察一人或幾人能夠決定的。
尤其是一線的辦案民警真的很忙!律師介入辯護之后,會給他們增加不少的工作量。
有些案件,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嫌疑人簽個認罪認罰,走個程序,一判了之。
有經驗的律師介入辯護,只要提出一個證據上的問題,檢察院會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工作量一下子就多了起來。
立場不同決定說話內容不同,不信可以看那些從公安辭職出來做律師的,又話鋒一轉了。
也有部分家屬隱約知道要請律師,卻心存僥幸,認為逮捕后一切已成定局,律師無力回天。這是刑事案件中最致命的。
說了這么多,以一個最近的案子舉例。
罪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人被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前,我見過辦案人兩次,最大爭議點是銷售金額的計算方式,他們準備以套餐價計算,而我認為只能計算鍋底售價。
我們做一個簡單的數學題,對比一下就明白。
按照辦案人的思路,案子后果大概是:
刑期五年、40萬罰金、十倍懲罰性公益賠償約200萬。
按照我的思路,案子后果大概是:
刑期一兩年左右、幾萬罰金、最壞情況,即使支持十倍懲罰性公益賠償,也就幾十萬。
批準逮捕前我見了辦案人兩次,第二次說服了辦案人,辦案人說傾向于我的觀點,但人還是要批準逮捕的,現在食品安全狀況你也清楚。
我又多問了她一個問題,我說官方的意見呢?其回復,雖然我傾向于你的意見,但官方以套餐價計算銷售金額。
說服了辦案人,那后續的辯護工作是說服辦案人背后的一些人。
對比兩種思路的結果后,還覺得逮捕后沒有必要辯護嗎?
當事人被羈押、不懂法律規則的情況下,自認為專業刑辯律師的作用無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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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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