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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建工解釋(二)》制度重構,詳解實際施工人新規、工程結算、優先受償權、掛靠、招投標效力等全套全新裁判規則,原高院法官深度實務拆解。 搜索 法律銘家講堂 服務號即可學習
主講人介紹
于泓從事民商事審判38年
現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員江蘇省法學會擔保物權法研究
中心研究員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退休前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六庭(建設工程及房地產專業審判庭)庭長,江蘇省法學會工程法學會副會長、江蘇省女法官協會副會長、蘇州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于泓同志在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38年,理論功底扎實,審判經驗豐富,尤其深耕建設工程和房地產領域法律研究和審判實踐,精湛的司法專業能力和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得業界廣泛認可,被評為江蘇省審判業務專家,展現了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和卓越的審判業務水平。
課程介紹
聚焦《建工解釋(二)》制度重構,詳解實際施工人新規、工程結算、優先受償權、掛靠、招投標效力等全套全新裁判規則,原高院法官深度實務拆解。
課程目錄
的核心修改
一、對建工解釋(一)實際施工人制度
的表述不再使用不同處理
(一)建工解釋(一)第43條被廢止實際施工人
(二)區分發包人對借用資質是否知情情形下的
(三)代位權制度回歸
(四)對農民工利益的特別保護
二、建工解釋(二)的其他新裁判規則
(一)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投標秩序
(二)對出借資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三)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的嚴格落實
(四)合同無效或合同解除后的處理
(五)固定價格合同結算的調整規則
(六)固定總價合同解除后的價款調整與結算方
法
(七)規制政府審計或財政評審期限促進工程價
款及時結算
(八)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和行使規則
(九)依據折價協議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
條件
(十)訂立合同時必須招標的項目起訴時不再必
須招標的合同效力認定
(十一)借用資質方以出借方名義實施相關行為
的表見代理適用(十二)對違法行為的規制與府院聯動(十三)建工解釋(二)的時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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