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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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七年(1752年),江蘇某縣。
捕役龔全這一晚當值巡夜,同班的還有一個叫龐小五的。
兩人提著燈籠走在街巷間,正巧碰見縣民邵關。
深更半夜在外頭走,龔全疑心他是竊匪,便將人拿住,帶回自己家中。捕役拿人,不需要公文,也不消拘票,全憑一張嘴和手里的鎖鏈。
龔全有合理的履責動機。清代捕役們負責維持地方治安,見了可疑之人,第一反應就是先拿了再說——拿錯了無非放人,拿對了便是功勞。至于被拿的人是否冤枉,那是后話。
但是,將人帶回家就不一樣了,龔全此舉顯然有濫用權力的嫌疑,意在從嫌疑人身上榨一點油水。
人帶到了,接下來就是審。龔全把邵關兩手扎縛起來,又捧住他的兩膝蓋下方,將一根木棍橫著插入腿彎處,再用凳子將人架起。
邵關整個人懸在半空,膝蓋被木棍卡死,動彈不得。龔全站在跟前盤問,邵關不肯認。龔全便抄起棒槌,照著邵關的腳底打下去。腳底皮肉最薄,棒槌落在上面,比打在別處疼得多。
正打著,有人來找龔全。原來是朋友邀他去飲酒。龔全收了手,囑咐兒子龔大繼續詢問,自己便出去了。
龔大那年二十出頭,平日里跟著父親,干的也是捕役的活計。
父親一走,他便學著父親的架勢,抄起棒槌,照著邵關的腳底連擊了七八下。
邵關始終不肯認罪。龔大打得手酸,見邵關嘴硬,火氣上來了,意欲再毆打他的腿。邵關嚇得身子一蹲,這一蹲,龔大打到了他的腰眼。
龔大的母親孫氏在屋里聽著動靜,出來喝止了兒子,將邵關從刑具上解了下來。
但已經晚了。邵關受傷深重,當夜便沒了氣。
龔全喝完酒回來,推門一看,人死了。他愣了片刻,隨即做了個決定——跑。他把爛攤子丟給了妻子和兒子,自己逃了。
孫氏和龔大慌了神,叫來雇工馮二,三人一起將邵關的尸體抬到河邊,扔進了水里。
可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縣里查訪到了線索,將龔大、孫氏、馮二等人拿獲。龔全雖在逃,終究還是被緝捕歸案。
案子報到了江蘇巡撫衙門。
巡撫按律審理后,給出了最初的判決:龔大依例擬斬監候,龔全擬充軍。
巡撫的理由是:龔全雖然捆了人、動了刑,但他中途出去了,打人的是龔大,龔全頂多是“主使”,不該判死罪。
這個判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大清律例》寫得清楚:“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并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從論,減主使一等。”——誰主使的,誰就是首犯,動手的反而要從輕。
龔全捆了人、動了刑、又囑咐兒子接著拷問,這便是“主使”。至于他有沒有存心要殺邵關,律法不問這個。
天底下哪個捕役拷打犯人的時候是存心要打死人的?都是想逼出口供罷了。但打死了人就是打死了人,罪無可赦。
更何況,龔全的身份也決定了此案不能輕判。清代對番役、捕役誣良致斃有專門條例:“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箍及竹簽、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論,不準援赦。”
龔全身為捕役,誣拿平民,私刑拷打致斃人命,按照條例應當以故殺論處,擬斬監候。可巡撫竟將他判了個充軍——刑責與罪過完全不對等。
案卷呈到刑部。刑部官員看完,將案卷駁了回去。
刑部的駁回意見寫得很明白。此案捕役龔全,誣拿平人邵關,捆吊毆打。龔全外出后,又囑托兒子龔大再行拷訊,以致邵關傷重殞命。
如果說龔全只是囑咐兒子詢問,并無害命之心,殊不知凡是捕役誣拿拷打,都沒有存心殺人的。但因為拷打致死了人,自應依律以主使之人抵罪。
刑部還指出了巡撫判決的另一處漏洞:龔全是捕役,但他兒子龔大不是衙門中人,不應按“番役妄刑致斃人命”的條例來定罪。
巡撫將聽從主使的龔大依番役妄刑致斃人命例擬斬,卻將誣拿捆毆、主使拷訊的捕役龔全從輕擬軍,與律不符。事關人命,豈能草率結案。
案子回到江蘇巡撫手中,他不得不重審并改判。
巡撫將龔大改依“誣良為盜”例擬充軍,將龔全改依“番役妄刑拷打致斃人命”例擬斬候。
乾隆十七年三月,刑部議覆此案,奏報皇帝。皇帝的批示很短:龔全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后處決。余依議。
乾隆十七年秋,龔全被處斬。
案子審完了,人殺了,但捕役巡夜看見可疑之人就抓回家私刑拷問的習慣,不會因為一個龔全的死而改變。
邵關死了,龔全也死了,但那個讓捕役可以憑“疑心”就拿人、憑借公權就可以逼供的制度,還在清朝的土地上。
本文資料來源:《刑部駁案匯鈔》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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