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商事調解是多元解紛機制核心環節,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當前行業通行“調解成功才收費”的慣例,漠視調解員專業價值,背離國際通行規則,拖累行業長遠發展,亟需對標域外規則、立足本土實務重構收費體系。
【正文】
現階段商事調解收費主要分為三類:一是法院委托、委派調解案件,調解失敗不收費,調解成功按民事普通程序訴訟費50%計費,每件最低收費500元;二是調解組織自收案件,有的會收取500元立案受理費,但核心調解服務費依舊綁定調解結果,調解不成不予收取;三是不少調解組織規定了計時收費標準,但據我所料,從未實施過。
“調解成功才收費”規則,看似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凸顯調解公益性,實則違背法律服務基本規律,是消解調解專業價值的行業誤區。形成這一規則、慣例的原因大體如下:
第一,調解案源高度依附法院,法院要求調解成功才能收費。目前絕大多數商事調解案件均來自法院訴前委派、訴中委托,調解僅是法院分流訴訟的工具。法院的顧慮是:調解不成案件必然回流訴訟,當事人仍需繳納訴訟費;若調解不成也要收費,勢必加重維權負擔,極易引發信訪投訴,拖累法院考核。為規避輿情、簡化考評,法院默許固化“調解不成不收費”規則,犧牲調解市場化根基換取辦案便利。
第二,司法確認設置壁壘,鎖死市場化調解空間。各地法院對于調解組織自主受理的調解案件,普遍推諉拒絕司法確認。司法確認是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的核心保障,效力得不到兜底,當事人不愿主動付費申請調解,直接導致調解機構自收案件占比極低,科學合理的調解收費制度也就無從建立。
現行收費規則不僅本土邏輯失衡,更是與國際規則嚴重脫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2021調解規則》明確:調解啟動前當事人須協商費用、預付基礎費用;調解報酬以調解員辦案時長計費,與調解成敗徹底切割,只要調解員依法履職,無論是否達成協議,當事人均需足額付費。
該規則具備極強實務價值:一方面尊重調解員智力勞動,穩固專業調解隊伍;另一方面倒逼當事人理性參與調解,杜絕假借免費調解惡意拖延訴訟、消耗對方維權成本的行為。反觀國內規則,變相縱容程序濫用,消磨資深法官、行業專家從業意愿,造成優質調解人才流失。且粗放式免費調解,還會催生敷衍了事的無效調解,反噬營商環境。
破解收費困局,必須靶向施策、雙向破冰:第一,廢除“調解失敗零收費”陋習,確立專業勞動有償原則;第二,確保調解組織自主受理的調解案件,也能辦理司法確認,盤活市場化調解案源;第三,對標UNCITRAL調解規則,建立預繳費用+計時收費機制,調解成敗不影響付費義務,同步遏制當事人惡意拖延。
收費制度是商事調解發展的生命線。我國商事調解發展乏力、專業價值被低估,根源不在于調解能力不足,而在于“調解成功才收費”的畸形收費機制。唯有接軌國際合規收費邏輯,實現勞動有價、權責對等,才能激活行業活力,做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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