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受傷,社保局卻以活動屬娛樂福利、與工作無關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員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此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界定團建活動的性質,它究竟是純粹娛樂,還是工作內容的合理延伸?法律適用難點重重,案件走向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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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職場,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屢見不鮮。然而,當員工在團建中受傷,工傷認定卻可能成為一場難題。2025年5月10日,某公司銷售部員工按公司要求參加“感恩日”團建活動。上午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月度工作會議,下午前往惠州市惠陽區XX進行爬山活動。活動結束下山時,因下雨路滑,該員工不慎滑倒,右足受傷,診斷為“跖骨骨折(右)”。
公司為其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沒想到社保局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爬山活動屬于公司福利性質的娛樂活動,與工作無關。這一決定讓員工陷入了困境。從法律層面來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但在實際適用中,如何界定“工作原因”成為關鍵。像這種團建活動中的受傷情形,就面臨著法律適用的難題,因為很難判斷其是否屬于工作內容的合理延伸。
就在員工不知如何是好時,薛瑩榮律師憑借著她深耕勞動法領域多年的敏銳洞察力,在員工求助時果斷伸出援手。薛瑩榮律師自2013年開始執業,已承辦案件逾1000+件,其中勞動爭議案件占比約80%,有著深厚的實務積淀。
接手案件后,薛瑩榮律師迅速投入工作。她深知,要想為員工爭取到工傷認定,關鍵在于精準定性團建活動的“工作屬性”。她憑借自己嚴謹的辦案風格和豐富的過往實務經驗,開始全面梳理證據。通過仔細研究公司發布的《團建活動通知》、考勤記錄、工作日報、微信聊天記錄等,她發現該團建活動系公司統一組織、要求全員參與、計入考勤,具有明顯的強制性。
在庭審中,面對社保局“爬山與工作無關”的觀點,薛瑩榮律師發揮自己扎實的法理功底和專業特長,指出活動時間安排在法定工作日、公司要求全員參與并計入考勤、活動內容包括工作會議等關鍵事實。她清晰地論證道,該團建活動并非純粹的娛樂福利,而是帶有強制性、與工作職責密切相關的企業行為,成功將團建活動納入“因工外出”范疇,有效反駁了社保局的“娛樂活動論”。
隨著案件的推進,薛瑩榮律師始終保持著冷靜和專業。她深知,推動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是為委托人爭取最有利結果的關鍵。在她的努力下,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她的代理意見,認為該團建活動具有工作屬性,員工在活動期間受傷符合“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對委托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社保局隨后主動撤回原決定,員工最終獲得了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這起案件不僅體現了薛瑩榮律師在勞動法領域的專業能力,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在處理員工在團建等活動中受傷的工傷認定案件時,律師應重點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精準論證活動的性質和受傷與工作的關聯性,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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