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懿,重慶工商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研究方向為兒童福利與社會工作;
蔣君宇,重慶工商大學社會工作系,研究方向為醫務社會工作;
蒙藝(通信作者),重慶工商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研究方向為社會工作理論、實務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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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來,國家出臺多項政策促進孤殘兒童回歸家庭,但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孤殘兒童實際收養率仍然極低。文章基于理性選擇理論視角,通過對B市兒童福利院的田野調查和14名收養關系人士及9名收養見證人士的半結構化訪談,系統分析了當前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形成機制。研究發現,困境主要源于三個方面理性選擇的交織作用:家庭理性驅使收養人追求健康兒童以實現互惠最大化和壓力最小化;官僚理性導致送養程序煩瑣、部門推諉和工作邊緣化;文化理性通過污名化與社會排斥強化了對孤殘兒童的拒斥。三者共同構成孤殘兒童難以回歸家庭的結構性障礙。為此,應通過分級分流照護、優化收養程序、強化家庭支持、加強公眾教育等綜合措施,提升“有效收養率”,推動孤殘兒童回歸家庭政策的落實。
[關鍵詞]孤殘兒童;兒童收養;收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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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孤殘兒童,也稱殘疾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殘疾的兒童,包括社會散居殘疾孤兒和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殘疾孤兒(民政部等,2024)。基于兒童利益至上原則,讓孤殘兒童在穩定、安全、關懷的環境中長大,既是他們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的彰顯(蒙藝、李佳懿,2022)。家庭是孤殘兒童成長的最佳環境,幫助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殘疾孤兒回歸家庭獲得家庭溫暖,能夠更好地保障他們健康成長(民政部等,2024)。但是,兒童福利院孤殘兒童近年來收養數量不斷創低,殘疾孤兒占比不斷攀升。根據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的統計,近年來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被遺棄兒童主體為病殘兒童,比例為被遺棄兒童總數的98%(王學軍,2021)。
國家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以應對孤殘兒童收養的現實困境。比如,2021年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放寬了對收養人資
格和收養孤殘兒童的數量限制,新版《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明確將“引導鼓勵國內家庭收養病殘兒童”作為兒童與福利領域的主要目標之一,2024年民政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殘疾孤回歸家庭的通知》鼓勵國內家庭收養殘疾孤兒。與此同時,學界也在積極思考對策,其中不少研究從法學視角出發,以完善當前收養法的法律框架及修補其法律漏洞為目的開展研究與探討。然而,想要破除孤殘兒童的收養困境,落實國家頒布的孤殘兒童回歸家庭政策,除了需要完善法律法規外,深入兒童福利機構直面困境,傾聽收養人、負責收養工作的行政人員和社會工作者以及送養人的心聲,了解人們關于收養的態度和意愿,解析收養困境的社會成因同樣至關重要。因此,本文利用田野調查資料,在理性選擇理論視角下描述當前兒童福利院孤殘兒童所面臨的收養困境并探究成因,提出化解困境的對策。
二、文獻綜述
(一)作為一種“兒童福利制度”的孤殘兒童收養研究
世界各國在福利國家建設進程中,將兒童福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始終視為重中之重,孤殘兒童收養作為一種兒童福利制度自然受到學界的關注,特別是法學領域。比如1926年英國出臺第一部《收養法》,將收養作為兒童福利的組成部分之后,兒童收養制度在學界爭議中不斷改革完善,最終成為兒童收養制度的世界標桿(蒙藝、李佳懿,2022)。
中國孤殘兒童收養制度建設起步較晚,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之后,相關研究逐漸增多,將孤殘兒童收養作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兜底政策,針對收養困境從制度層面提出對策。第一,針對現行兒童收養制度不夠完善,尤其是過于嚴格的收養條件限制了收養人的數量,建議放寬收養條件,擴大收養人群體,以提升孤殘兒童的收養率(李秀華,2019)。第二,針對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孤殘兒童的生活保障問題仍然突出的現狀,提出應完善社會和醫療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以減少病殘兒童被遺棄的現象(王曉東、李芳萍,2017)。第三,針對收養法中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尤其對于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殘疾兒童,建議在國內收養及跨國送養殘疾兒童過程中,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貫穿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中,確保優先維護被收養兒童的權益(蔣新苗,2019)。
可見,已有研究為我國孤殘兒童收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鑒,但這些研究大多從“法理”出發尋找制度成因,未能充分關注收養關系中的核心主體(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情感和需求,亦忽略了其背后的生成環境。這一缺失不僅制約了學界對我國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全面了解,也使得相關對策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理念。
鑒于此,本研究深入收養人(收養家庭)、送養人(兒童福利機構)、被送養人(孤殘兒童)的生活、工作、學習場域,傾聽其心聲、體察其感受,旨在提出彰顯人文關懷、回應現實困境的有效策略。
(二)“收養率”——國內外相關研究核心議題
孤殘兒童收養率低下是當下世界各國面臨的難題。所以,圍繞如何提升孤殘兒童的收養率,各國學者都在積極開展相關研究。比如,Sturgess和Selwyn(2007)的研究發現,由于收養者認為英國社會服務部(Social Services Departments,以下簡稱SSDs)提供的收養支持服務太少且太晚,具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比如殘疾孤兒)更有可能永久性待在兒童福利機構,要提升這類兒童的收養率,SSDs需要改善收養支持服務。
Helton(2011)的研究發現,年齡較大且有行為殘疾或多重殘疾的“特殊需要”兒童比年幼兒童更有可能遭受收養中斷,但無論年齡大小和殘疾輕重,親屬收養中斷的可能性最小,所以對于孤殘兒童,親屬收養是比較合適的安置決定。Slayter 與 Springer(2011)的研究發現,有智力障礙的青少年受到虐待的風險更高,遭受收養中斷的可能性是非智力障礙青少年的1.4倍,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對青少年收養家庭監管的同時,提高對收養家庭的支持。蔣新苗(2009)通過解析中國殘疾兒童收養的法律機制,指出為了提升殘疾兒童收養率,收養法律制度對收養殘疾兒童應有例外規定。
總的來看,提升孤殘兒童收養率是國內外相關研究的核心議題,但是國內學界幾乎都是對相關法規的討論,缺乏對收養關系人士的實證調查研究。而國外研究既有理論探討,也有關于收養人的收養動機(Denby et al.,2011;Houston &Kramer,2008)、被收養人對福利機構送養的期望和建議(Cashen et al.,2019),以及生父母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原因和社會工作者對當前福利政策的質疑(Good,2016)等方面的研究。而且,國外研究還對“提升收養率就一定是好的嗎?”這一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刻的反思。Barth等(2005)就指出,英國多收養、快收養政策旨在提升收養率,但是因為沒有給予收養人足夠的支持、培訓和服務,收養質量無法保障,收養中斷情況時常發生。在此類研究的啟發下,英國教育部在 2012年發布了《收養行動計劃:解決延遲問題》(An Action Plan for Adoption: TacklingDelay),明確有效收養目標應該包括縮短等待時間、提高決策效率與專業性、增加匹配機會(特別是為年齡較大、有特殊需求、少數族裔等“難以安置”的兒童找到收養家庭)和提升安置穩定性。也就是說,有效收養率不僅看重最終完成收養程序的比例,還強調在合理時間內為兒童找到穩定、合適的家庭,并實現良好的長期效果。
國外研究對于收養率的關注,建立在滿足收養關系人士對于收養的要求和期望之上,考慮的是數量(收養比例)和質量(合理時間、合適家庭、穩定安置)并重的有效收養率。受此啟發,本研究通過參與式觀察兒童福利院孤殘兒童的生活學習及收養歷程,直接對話收養關系人士和見證人士,探究我國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癥結所在,以期提出既能提升收養數量又能保障收養質量的對策。
(三)影響“收養率”的社會因素
收養是自主選擇建立親緣關系的家庭行為,具有高度的選擇性。文化脈動理論強調,家庭行為應置于歷史文化、社會因素和家庭因素所組成的宏觀框架下考慮(徐安琪、張亮,2008)。所以,孤殘兒童能否被順利收養需要關注收養家庭、收養制度、收養文化等因素。
關于家庭因素,國外研究常以家庭壓力理論作為基礎,認為家庭的收養意愿、行為、決策、質量是家庭壓力、家庭認知、家庭資源共同作用的結果。比如,Lazarus等(2002)的研究發現,收養給家庭帶來的各種壓力和家庭能夠應對壓力的各種資源是影響家庭收養有發育障礙的兒童意愿的關鍵指標。總的來看,這些研究認為,家庭支持、適應能力、情感支持等家庭資源因素,以及積極正向的家庭認知,可以幫助收養家庭更好地應對收養兒童帶來的各種挑戰,比如兒童和家庭的適應能力、心理健康問題、行為問題等,進而減輕家庭壓力,提升收養意愿(Sar,1994; Lazarus et al.,2002)。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個體行動者總是依據最大限度地獲取效益的原則在不同的行動或事物之間進行有目的的選擇(Coleman,1966)。從該理論視角審視基于家庭壓力理論的研究發現可知,當下我國面臨的孤殘兒童收養困境與收養家庭(收養人)理性直接相關。具體而言,持有特定收養需求的家庭會綜合評估自身的家庭資源與社會支持,以判斷能否有效應對收養孤殘兒童所帶來的照護、心理、經濟及社會等多重壓力,并在此評估基礎上做出理性選擇。
關于制度因素,學界致力于建設完善兒童收養法律法規,但是似乎忽視了即便最為完善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恰當的執行管理。科層制理論指出,科層制是政府組織的機體和基礎,通過專業化分工、等級權力鏈、規則化程序、非人格化管理、技能化選拔、職業化路徑六大原則,能夠確保政府治理的標準化、專業性、規范化、公平性,并提升其管理效率(Weber,1997)。然而科層制結構一旦穩定下來,就會逐步被官僚理性趨利避害的意愿和行為模式反噬,規則僵化、效率降低、部門割裂、人性異化等反功能弊端也會紛紛出現(柯貴福,2019)。蔣新苗(2021)的研究發現,跨國收養中法律銜接不暢、政府部門與福利機構合作不順、收養手續煩瑣、收養時間冗長是穩定規范的科層組織官僚理性的產物。按照理性選擇理論,官僚理性是兒童福利機構等政府組織的法人行動,與其主體成員的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等密切相關(謝舜、周鴻,2005)。由此可以推測出,兒童福利機構等相關組織(送養人)呈現的科層制官僚理性是導致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制度因素。
關于文化因素,國外研究在致力于完善收養法的過程中,也指出社會文化存在的弊端并倡導進行改革。比如,英國傳統文化中被收養的私生子不僅被社會歧視,而且在收養家庭中身份、地位、權益都低于親生的婚生子,而《1949年兒童收養法》的頒布,極大地提升了收養子女在收養家庭中的地位,使其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當下我國孤殘兒童面臨收養困境,究竟受到何種社會文化的影響?在社會排斥理論視角下,孤殘兒童“殘”的特征,必使其經受社會文化構建的觀念排斥、交往排斥、教育排斥、環境排斥(解韜、謝清華,2014)。“孤”的特征注定其在人力資本、經濟資本和社會資本上的匱乏(尚曉援,2015),進一步加劇了其承受的社會排斥。所以,可以推測出孤殘兒童的低收養率與社會對孤殘人士的排斥文化相關。當下中國,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交織,在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中,均存在孤殘于家庭福祉、于社會發展無用的文化標簽。這些文化標簽在理性選擇理論視角下是文化理性的選擇和表現,應該也是孤殘兒童(被送養人)難以歸家的影響因素。
理性選擇是理性行動者趨向于采取最優策略,以最小代價取得最大收益的行動結果(丘海雄、張應祥,1998)。那么,家庭理性、官僚理性和文化理性應該是當下我國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底層邏輯。但這一邏輯鏈條是否成立,仍有待實證研究的檢驗,這些因素之間的交織作用和形成機制目前也尚不清晰。本研究基于家庭理性、官僚理性和文化理性的分析框架,通過解讀田野調查資料,剖析當下我國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全貌,深入挖掘其成因,并據此提出人性化對策,以助推孤殘兒童回歸家庭政策落實。
三、研究方法
(一)田野點與調查過程簡介
本研究選取2013年成立的B市兒童福利院作為田野點。B市兒童福利院負責接收轄區內的所有孤棄兒童,調查期間院內照護孩子96名,30余名員工負責他們的生活起居、教育和健康等事宜。按照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96名兒童中機構代養兒童7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30人,困境兒童3人,孤棄兒童56人。兒童福利院僅對孤棄兒童有直接監護權和送養權。96名兒童中,有39名為殘疾兒童,34名為孤棄兒童,占殘疾兒童的87%。選擇B市兒童福利院作為田野點,原因如下:B市位于貴州省西北部,經濟與文化水平較為落后,曾兩度因留守兒童問題在全國引發巨大關注。相比經濟發達與資金充足的城市兒童福利院,B市兒童福利院更能代表眾多中小城市兒童福利院的發展現狀。2021年7—9月,筆者以教管部實習生身份進入B市福利院開展田野調查。其間為了解院內殘疾兒童的情況,主動參與康復部、特教部與撫育部的日常工作,與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部分兒童進行溝通交流,每天詳細記錄觀察日記并及時轉錄半結構式訪談資料。
(二)訪談對象與訪談提綱
1. 訪談對象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筆者與14名收養關系人士和9名收養見證人士進行深度訪談,每次時長30~80分鐘,平均時長42分鐘。根據訪談對象意愿,7人為面對面訪談,18人為電話訪談。收養關系人士包括送養人和收養人。接受訪談的送養人10人,是具有送養資格且全程參與送養工作的工作人員,來自福利機構、民政部門和第三方社會工作評估機構。接受訪談的收養人4人,包括已經成功收養的收養人3人和有收養意愿卻未成功收養的擬收養人1人,由筆者在網絡發帖招募獲得且在訪談前已核實其身份。訪談被收養人本是研究之需,也在研究計劃之內,但因為需嚴格遵守保護兒童個人隱私及心理健康的研究倫理,筆者不能直接對話院內生活或成功收養的孤殘兒童。
為了彌補研究局限,筆者訪談收養見證人士9人,其中3人為兒童時期曾經生活在兒童福利院、符合送養條件、有過收養經歷且自愿參與訪談的成年人,另外6人是與收養行為并無關聯但是見證過親戚、朋友或鄰居收養事件的普通群眾。基于最大差異法,訪談對象年齡介于23~56歲,學歷從小學到研究生,共計23人,具體情況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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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談提綱
訪談提綱因人而異。送養人訪談提綱共分三份,分別針對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福利院工作人員和第三方社會工作評估人員,內容圍繞送養工作流程與其在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收養難題,探究他們對收養工作所見所聞的認識與想法。收養人訪談提綱兩份,分別針對擬收養人與事實收養人,內容以收養人在收養或準備收養過程中的抉擇與思考為主,探究他們在收養道路上的心路歷程。收養見證人士訪談提綱共兩份,一份針對有收養經歷的孤兒,內容圍繞他們的日常生活,了解他們對于收養的期望;另一份針對見證過收養的普通人群,內容涉及他們對收養孤殘兒童的態度,了解社會大眾對收養關系的看法與認知程度。
(三)資料分析策略
田野資料的分析首先以收養關系人士的切身感受為切入點,旨在呈現收養困境;其次,以理性選擇理論為基礎,在家庭“理性”、官僚“理性”和文化“理性”的分析框架中探究困境成因;最后,基于他們關于收養的期望,以人為本提出破解理性困境的可能路徑。
四、孤殘兒童收養困境及其成因
(一)困在家庭“理性”中的收養人
田野資料顯示,收養人前往福利院時,他們往往會在第一時間告訴工作人員,自己的要求并不高,就要一個“身體健康的嬰幼兒”。然而這個聽起來最容易實現的門檻條件,在當下卻難以實現。“給每個福利院打個電話,你說要領養,(福利院)告訴你都沒有(適合領養的孩子),全國(的福利院)都沒有。我甚至給四川省的所有福利院都打過電話,只有成都一家福利院回答我有,但是也是殘障。我想,這么多家福利院,怎么一個(健康的孩子)都沒有。”(擬收養人,B4)可見,收養人在福利院中尋找收養對象,幾乎都被困在健康要求上。
從田野資料來看,直接原因是收養人對福利院照護兒童存在認知偏差。由于信息不對稱,收養人常將兒童福利院與孤兒院等同,誤認為福利院中的兒童均為可收養對象。事實上,福利院內的兒童分為四類:機構養育兒童、機構代養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困境兒童。福利院僅對機構養育兒童(孤棄兒童)擁有監護權和送養權。以B 市兒童福利院為例,該院現有兒童96名,符合送養資格的孤棄兒童為56名,其中殘疾兒童比例高達61%,也都為大齡兒童,符合送養條件的寥寥無幾。根據兒童服務系統中孤殘兒童龐大的數量和極高的占比,從福利院收養身體健康的嬰幼兒這個收養人認為較容易實現的門檻條件,其實極難實現。
為什么收養家庭從一開始就將殘疾兒童排除在收養范圍之外呢?理性選擇理論認為,這與收養家庭(收養人)的理性選擇相關,田野資料從兩個方面證實了該觀點。一方面,家庭互惠要最大化,“我們遇到過很多打電話來問領養的,有一對夫妻快60歲了,打電話來我們院里找領養,在電話里她就明確告訴我,要找一個健康的孩子,因為等這個孩子長大了要負責給夫妻兩個人養老……”(福利院工作人員,A1)中國社會中,家庭關系是以婚姻、血緣為紐帶,在家庭成員之間形成的一種相互支持、彼此照應的特定關系(邱添乾,2020)。傳統家庭觀中,家庭關系的本質是互惠關系,認為凡是人都先受父母的教養,然后教養自己的子女,最后受子女的贍養(林語堂,2003)。為了滿足家庭成員互惠要求,收養人出于理性,勢必要計算家庭收養的成本、風險和回報,選擇符合家庭需求的成員建立理想家庭,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也就成為收養家庭的基本要求和首要條件。
另一方面,家庭壓力要最小化,“(要收養一個殘疾孩子)你得有工夫,有經濟實力,你得照顧他、陪著他,沒有時間不行……自己沒能力就不收養,多大能力辦多大事”(收養人,B2)。根據家庭壓力理論,壓力源事件與家庭資源共同作用于家庭壓力認知。當家庭意識到需要更多資源且事件對家庭的持續性影響較長時,家庭壓力隨之增加,為了減少家庭壓力,家庭會盡量規避壓力源事件(Moyer & Goldberg,2015)。選擇殘疾兒童意味著要面臨經濟、照料、心理、社會方面的壓力,要付出更多的家庭資源,當家庭判斷其資源不足以滿足殘疾兒童的教養需求時,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壓力,自然傾向于選擇收養健康兒童。當下中國的收養制度為完全收養制度,即孤殘兒童一旦被收養,其監護權就會轉移至收養家庭,也就意味著經濟壓力也隨之轉移。所以,無論從家庭互惠還是從家庭壓力來看,收養殘疾兒童都是個糟糕的選擇。
從田野資料中,我們還能看到理性的收養人不僅拒絕殘疾兒童,還存在性別偏好。通過計算收養成本、風險和回報,理性的收養人普遍認為收養健康女童是一個成本低、風險低、回報高的最佳選擇。“我當時去過一家進行評估,結果到了以后發現家里的男主人癱瘓在床,女主人本人年紀也不小了。話里話外的意思就是要收養這個女孩,這樣以后她年紀大了動不了的時候這個女孩好照顧她老公,我當時聽了覺得心里挺不是滋味的。”(社工,A5)
關于健康女童的收養偏好,早期就有研究發現,女孩的收養率自1950年起逐年上升。在中國農村,收養男孩通常需要更高的費用和更長的等待時間,養父母還需考慮男孩成年后可能涉及的彩禮和婚房等婚姻成本,因此許多收養人傾向于收養成本較低且情感聯系更緊密的女孩(Zhang,2006)。可見,收養人在做出收養決策時不僅關心當前的經濟支出,也對未來教育、醫療和婚姻等潛在成本有所顧慮,所以健康孤女成為最優選擇。
但是,福利院兒童主體是孤殘兒童,中國的收養制度為完全收養制度。《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如果從兒童福利機構收養孤殘兒童,養父母需要全面承擔其殘疾照護負擔。在收養制度的限制下和傳統文化的影響下,出于家庭互惠最大化和家庭壓力最小化的家庭理性,不難理解收養人對收養對象強烈的健康要求和性別偏好。也因此,收養人的收養選擇范圍小,收養人出于理性困于理性,收養意愿難以實現。
(二)困在官僚“理性”中的送養人
田野調查發現,B市兒童福利院從2020年起就再也沒有辦理過送養業務,送養工作處于完全停擺狀態。直接原因有二:第一,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在疫情期間,根據國家發布的防控措施,福利院謝絕所有外界人士的探訪與愛心活動,取消社會活動。受此影響,擬收養人前往福利院詢問收養情況以及探視院內兒童的情況減少,涉外送養工作暫停。第二,2021年5月,《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發布。根據《意見》要求,到2025年,全國各省市兒童福利機構要全面實現“養、治、康、教、安”一體化發展,縣級機構轉型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主要負責健全兒童的日常生活,市級兒童福利院將集中照護重殘重疾兒童。這一調整旨在減輕縣級福利院的康復教師資源和設備壓力,同時使市級機構能夠專注重殘重疾兒童的特殊教育與康復活動,并有計劃向殘疾兒童家庭開放,擴大受惠人群。
位于B地級市的兒童福利院負責整個地區所有需集中供養兒童事務。在筆者調查期間,該福利院正致力于向專注重癥殘疾兒童的機構轉型。轉型完成后,B市兒童福利院適合送養的兒童數量將會減少,收養工作因此逐漸被邊緣化。“現在上面要求福利院轉型,以后每個區縣的兒童福利院去負責健康的(兒童),我們就只管重殘重疾的……只要轉型成功,我們院里會沒有合適的兒童,所以以后也就不負責收養這塊的工作了。”(福利院工作人員,A1)
可見,內部轉型和外部疫情是B市兒童福利院的收養業務停滯的直接原因。但在理性選擇理論視角下,其深層邏輯應是科層制度體系的官僚理性行動后果。為了提升管理效率和組織績效,科層制組織通過嚴格的分工和等級制度,將各個層級崗位職責標準化、專業化、規范化。然而,科層制結構制度穩定固化之后,各個層級崗位人員在趨利避害的本能驅使下,“各人自掃門前雪”的官僚主義就會浮現。在《意見》頒布之后的福利院轉型升級背景下,這種情況在收養工作的開展和推進上均有體現。
2019年,B市民政部門在情況摸排中發現小翔(化名),其生存環境較差,經過醫學檢查確認與“父親”并無血緣關系后,將其送入B市兒童福利院。根據上級部門的轉型升級要求,小翔本應被送入區級福利院,但區福利院在整修期間無法接收兒童,市福利院提議暫時代養小翔,監護權仍歸區福利院。此時,B市兒童福利院內還有7名與小翔情況相同的兒童。按照提議,區福利院整修完畢正常運營后,小翔將轉回區級福利院。市福利院代養期間,對小翔并沒有直接監護權,因此未將小翔納入市福利院的收養名單,小翔的收養工作按規定還是由區福利院負責。然而,因種種原因,區級福利院一直未能正常運營。在實際生活地點(市福利院)無監護權、監護權所在地(區福利院)未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小翔等市福利院代養兒童的收養工作進入真空地帶,無人負責無人管理。小翔2019年入院時6歲,直到2021年8歲時,仍未被納入市福利院的送養名單。
“……收養工作以前也是辦公室業務的一部分,不過現在收養的概率不大,又要轉型,所以這個業務基本上不存在了。”(福利院工作人員,A2)轉型升級帶來的崗位業務職責變化和監護權歸屬限制,加上工作人員出于工作效率考慮對工作事項的優先級排序,福利院的收養業務也在逐漸邊緣化。因為收養工作被邊緣化和部門間的互相推諉,收養工作拖延或停滯。研究表明,每延遲一年,兒童被收養的概率降低 20%(Department for Education,2012);年齡越大的兒童越難以回歸家庭,收養程序的每一次拖延都在削弱兒童回歸家庭的希望(Bunt,2013)。
此外,在官僚理性驅動下,送養機關工作人員趨利避害。煩瑣的收養程序不斷消磨收養人的耐心,孤殘兒童回歸家庭的機會受到影響。“(辦理)收養手續確實是太麻煩了。我們去了很多部門,都互相說歸對方管,但是走了程序后又不管……辦(收養)手續最后一步要經過公證處公證,我們到那里的公證處后,民政局說還要在互聯網上走一個程序,光這個就等了差不多半年才給弄好……這個手續前后總共搞了六年,太煩瑣了。”(收養人,B3)科層制下的決策高度依賴硬性的規章制度,缺乏靈活性。當缺乏具體規定時,官僚理性下的工作人員不可也不愿做出決策和采取行動,最終導致收養工作停滯。“送養人條件那一欄,《民法典》里面只說了家庭特殊困難可以送養,但是我們在一線的時候,又沒有標準去衡量到底哪種程度可以算家庭特殊困難。后來我們向省里面反映了以后,得到的消息是,如果是家庭經濟困難的,或者孩子太多了養不起的,不算在這個標準(家庭特殊困難)里面,到最后也沒有給我們一個準確的定位。”(民政工作人員,A9)
總之,正是科層制組織追求的管理成本最小化和管理效率最大化的官僚理性,促使送養人遵守分工制度、堅守崗位職責、嚴守程序規范。由此,在制度設計不夠完善或出現突發事件時,送養工作不被重視、被邊緣化、無人負責無人管理、制度僵化不會變通,進而導致互相推諉,工作拖延乃至停擺。送養人困于制度理性的束縛,使得孤殘兒童歸家希望渺茫,福利院供養負擔越來越重。
(三)困在文化“理性”中的被送養人
田野資料顯示,受訪者眼中殘疾兒童和健康兒童有顯著差異,其中生理差異使得收養人不僅要面臨更高的經濟負擔和照護壓力,還要承受外界的質疑。因此,在其收養決策中幾乎不會考慮殘疾兒童。“如果你收養的是一個殘缺的小孩的話,你后續可能會面臨一系列問題,包括經濟、家庭,還有人際關系……大家會對你有一些猜測,這些會對你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見證人,D2)“我擔心收養以后人家對他風言風語,別的孩子萬一不懂事給他起外號之類的,孩子心里不好受,大人心里也煩得很,何必呢。”(收養人,B1)那么,為什么收養殘疾兒童在社會大眾眼中是一種異常行為呢?為什么孤殘兒童收養決策會受到這類社會壓力的影響?
追溯中國歷史,殘疾兒童一向不在收養人的選擇范圍內。中國有記載的收養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時期宗法制度推崇的“立嗣”思想。之后,從東晉時期“無子而養人子,以續亡者后”到清朝的“獨子既能不棄所生,又能濟他房無后”,“立嗣”思想不斷加深(宗海霞,2012)。可以說,古代社會的收養目的都是滿足家庭繼嗣需求和延續家族香火,難以完成傳宗接代任務的殘疾兒童自然就被排除在收養門檻之外。另外,儒家文化極其重視孝道,甚至把“孝”提升到了倫理道德層面為仁之本的高度。對父母盡孝,按程度從低到高,兒女需要做到養親、敬親、順親、諫親、憂親、繼親、祭親七個步驟。養親作為盡孝的最基本內容,孔子認為是人的自然本性,如果連這一點都無法做到,則其他方面更無從談起(呂紅平,2010)。但是對于殘疾兒童來說,在成年后可能還需有父母照顧,如何做到儒家文化意義上的盡孝呢?從傳統文化來看,殘疾兒童既無法承繼宗祧,也無法孝奉雙親,收養意義何在呢?當發生親生父母棄養殘疾子女,或收養家庭不愿接納殘疾兒童的現象時,我們通常會發現其與人類天然的親緣保護本能、普遍的同情心,以及儒家“仁”的核心價值理念產生沖突。
為了緩解這種因認知失調帶來的心理緊張,人們往往需要將這類行為進行合理化解釋。而最常見的社會心理機制,便是對殘疾人進行“污名化”,即在社會認知層面將其“非人化”處理。這種文化建構下的污名,會給殘疾群體貼上負面標簽(關文軍等,2017),更有甚者,會從宿命論的角度出發,對殘疾兒童進行污名化(尚曉援、謝佳聞,2008)。從理性選擇理論的視角來看,這種文化層面的污名化本質上是一種低成本的社會排斥策略。這種由文化理性驅動的社會排斥,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傳統社會中弱勢群體在面對生存困境時的復雜文化處境。
隨著社會思潮的變遷和現代法律的建立,現代收養制度從親子法向兒童法轉變,以保護兒童為核心,強調兒童利益優先(鄧麗,2020)。這一變化反映了人類社會收養理念的轉變,從滿足因不孕等原因導致的無子女家庭的需求轉向關注有回歸家庭需要的兒童。然而在現代社會,養育子女是為了承繼宗祧和孝奉雙親的傳統觀念依然根深蒂固,所以在實際收養中,很多收養人仍傾向于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收養兒童,還在通過污名化殘疾兒童拒絕收養孤殘兒童。“殘疾的娃娃在一些傳統的家庭里面,就是一種不好的象征,這是他們不會去收養的一個重要原因。”(社工,A7)“我要是殘疾的話,我的養父母是不會收養我的,收養孩子都會受到非議,要是收養一個殘疾的,怕是更要被別人說三道四了,誰受得了這種壓力?”(見證人,C3)在這個經過集體理性選擇構建的文化語境中,殘疾兒童被視為正常生活的偏離者,社會對其不接納的態度進一步加劇了他們與普通兒童之間的隔閡,當潛在收養者以正常生活為期望時,殘疾兒童便被排除在收養選擇外。
總之,社會排斥以文化的形式塑造了于被收養人(孤殘兒童)而言不友好、難融入的現實世界,于收養人(收養家庭)而言高風險、高成本、低支持的決策環境。因此,兒童福利院的孤殘兒童的歸家之路比較艱難。
五、討論與建議
(一)研究發現及其理論貢獻
根據田野資料分析發現:第一,擬收養福利院孤兒的收養人數量多且收養愿望強烈,但其愿望難以實現。究其原因,表面上是收養人對福利院兒童主體是孤殘兒童的認知存在偏差,導致收養人的選擇范圍狹窄。基于理性選擇理論的深層思考,如此困境實則是在目前國家實行的完全收養制度限制下和傳統文化構建的社會規范影響下,收養人為了家庭互惠最大化和家庭壓力最小化進行的理性決策(健康要求和性別偏好)導致。
第二,送養人擬送養孤殘兒童數量多且送養任務迫切,但是成功送養的比例越來越低。究其原因,表面上是兒童福利院內部轉型期間工作交接不暢和特殊應急事件導致工作暫停,實際上是科層制組織在制度設計不夠完善和規范程序不夠人性化等前提下,兒童福利院不斷追求的管理成本最小化和管理效率最大化的官僚理性的行為表現。
第三,被收養人數量多且被收養需求強烈,但是歸家愿望實現的可能性非常渺茫。究其原因,表面上是收養家庭對于福利院照護兒童的認知偏差和國家限定的收養條件嚴苛和收養程序煩瑣,實際上是社會文化理性選擇策略:使用最小化的社會付出(孤殘污名)和獲得最大化的社會排斥(剝離正常)來滿足進化需求。
第四,官僚理性困住送養人,家庭理性困住收養人,文化理性困住被送養人,其中家庭理性是文化理性和官僚理性共同推動的結果,然后三者合力形成孤殘兒童難以歸家的社會困境(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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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研究發現不僅為理性選擇理論的核心思想提供了證據支持,還具有如下理論貢獻。其一,家庭理性檢驗了家庭壓力理論模型關于壓力源事件與家庭資源共同作用于家庭壓力認知的觀點,收養人在評估自身家庭資源以及可承擔家庭壓力的大小后,會做出最有利于家庭發展的收養選擇。其二,官僚理性印證了科層制理論中關于科層組織存在等級體系森嚴、部門任務割裂、文牘主義蔓延、工作程序煩瑣、行政思維僵化、服務態度冷漠等弊端,送養人嚴格遵守科層組織要求,可能造成收養障礙。其三,文化理性證實了社會排斥理論的一個論斷:孤殘兒童在現實生活中遭受經濟、制度、文化和社會層面的多重排斥,是一個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
(二)紓解孤殘兒童收養困境的思考和建議
本研究旨在推動孤殘兒童歸家政策以人為本并助力其落實。基于研究發現,思考與建議如下。
首先,根據家庭理性的研究發現,幫助收養家庭減輕家庭壓力從而愿意收養孤殘兒童,較為妥當的策略是:孤殘兒童酌情分流送養,為收養家庭提供支持保障。重殘兒童,國家政策兜底,在兒童福利院集中供養,為他們提供專業護理、康復和特教。輕殘兒童,以收養或寄養為主,為收養或寄養家庭提供適當的經濟支持和照護支持,為輕殘兒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教育保障。當前國家正在對兒童福利院進行轉型升級,標志著我國在社會保障領域中分級、分類管理孤殘兒童和保障孤殘兒童權益上向前邁出了一步。國家和地方政府也在積極探索合適的辦法,比如殘疾孤兒被依法收養后繼續保障基本生活,延續享受康復救助政策,持續提供教育保障,依法推進關愛服務,強化孤兒和殘疾兒童在基本生活保障、醫療康復和教育方面的福利保障。此類政策法規及相關細則的出臺和實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助力收養家庭愿意收養輕殘兒童,有助于收養率的提升。
但是,如要切實提升數量和質量并重的“有效收養率”,本文建議在相關政策的支持下,為兒童福利院集中供養的重殘兒童、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孤殘兒童(比如超過收養年齡)、符合收養條件但無法得到收養的輕殘兒童提供“類家庭”養育。“類家庭”養育是一種由兒童福利機構在院內或社區內組建模擬家庭的模式,招募真實夫妻作為“職業父母”,全職照護數名孤殘兒童,為他們提供類似普通家庭的情感陪伴和生活環境。在21世紀初,國內已有兒童福利院開始探索實施“類家庭”養育模式,比如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的“陽光家園”、馬鞍山市兒童福利院的“陽光村”。這種機構內雙親家庭照料模式如能在國內兒童福利院中推廣普及,讓孤殘兒童都能生活在“類家庭”中,其本質上提升的就是數量(收養比例)和質量(合理時間、合適家庭、穩定安置)并重的“有效收養率”。
其次,依據官僚理性的研究發現,要破解其導致的孤殘兒童送養困境,比較合適的策略是:優化收養程序以縮短收養流程,配備專業人才以完善送養服務,用理性制度優勢來破解制度理性的弊端。具體來說,一是要研究現有條件下必不可少的收養流程所需的時間,據此建立用時短且效率高的收養程序,全力避免收養人無意義的等待。二是應在兒童進入福利院之時,立刻對兒童做收養評估,將符合條件的兒童納入收養名單,減少兒童入院后因程序產生的拖延情況。三是明確送養資格標準,給予相關工作人員適當裁量權,提升他們對送養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四是為福利機構配備熟悉收養法規和收養程序,能夠評估收養資格、指導教養能力、提供收養支持的社會工作者,并讓其專項負責收養工作,提升收養質量,減少收養中斷,保障有效收養率。Farmer和Dance(2016)關于英國2012年發布的《收養行動計劃:解決延遲問題》的政策成效研究證實,將案件早期移交給收養專家團隊、使用正式流程監控復雜案例進展,與更高質量的匹配和更好的初期安置結果相關。所以,提升有效收養率,前提條件之一是建立一個高效的收養制度。
最后,依據文化理性的研究發現,要破解文化理性導致的孤殘兒童收養困境,一是需要打破“正常—異常”的社會區隔,建設美美與共、各美其美的社會;二是要積極開展宣傳和公眾教育,培育“收養是一種受到社會尊敬和支持的美好選擇”的社會氛圍。國外對其收養法的改革完善和有效收養率的提升舉措中,就有不少是針對社會文化中對于孤殘兒童的污名和排斥的。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為了保護孤殘兒童和促進社會融合,制定了《兒童與家庭服務法》及后續立法,為此提供基礎法律框架,同時實施“歸屬之旅:選擇與包容”(Journey to Belonging:Choice and Inclusion)的社會服務戰略,從改變社會觀念入手構建社區支持生態系統,破除孤殘兒童在社會融合方面面臨的“歧視、負面態度和污名”等系統性障礙。美國于1997年發布的《收養與安全家庭法案》,通過經濟激勵和公眾倡導運動來提升收養率。公眾倡導運動旨在通過改變公眾認知將收養塑造為一種受支持的公益行為。比較典型的代表運動如“星期三的孩子”(Wednesday’s Child)等媒體項目,在新聞節目中正面展示等待收養的孤殘兒童形象,特別是難以被收養的兒童(如大齡、有特殊需求、曾受創傷),有效改善了社會對孤殘兒童的認知,提升了人們對孤殘兒童的收養意愿。此類實踐是破除文化障礙可供借鑒的有效案例。
(三)研究不足與未來展望
需要指出的是,本研究存在一定局限。受研究倫理所限,本研究未能對兒童福利機構中具備被收養資格的孤殘兒童進行訪談,以避免對其造成潛在傷害。這一被收養人視角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研究結論的全面性與精準性。另外,本文論點主要基于自愿接受訪談的對象,拒絕接受訪談或沒有訪談到的人員或許有其他見解也未可知。因此,建議未來研究擴大訪談對象或者通過更長時間的深度田野觀察,獲取更多孤殘兒童以及相關人士關于收養的感受、想法和觀點等,以進一步完善和補充本研究結論。
責任編輯:張 亮
《當代青年研究》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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