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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發布《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新規要求,社會團體禁止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姓氏宗親分支機構、會員明顯重合的分支機構以及名稱、業務范圍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分支機構不得以中心、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不得在名稱中含有跨行政區域字樣。分支機構負責人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得稱為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代表機構負責人稱為主任、副主任。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當首先征求社會團體黨組織意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冠以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在活動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世界、全球、國際等字樣。分支機構按照社會團體標準來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授權接受捐贈,收入屬于社會團體所有,不得截留。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不得向同一會員重復收取會費。代表機構不得發展會員、取得收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不得違規或者變相違規收費,連續2年未開展活動應當予以撤銷。
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發布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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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楊雪
校對:馬儷伲
責編:劉睿娟
審核:李婭妮
監制:譚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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