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7月2日晚,中足聯發布對津門虎主教練于根偉的處罰決定,后者因辱罵裁判員被禁賽5場、罰款5萬元人民幣。細心的球迷發現,同樣辱裁判,鄭智受的處罰卻比于根偉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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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根偉的事情發生在3天前的中超聯賽第16輪賽后,球迷都知道了,在此不再贅述。鄭智“犯事”發生在5月1日,即中超聯賽第9輪泰山主場對西海岸之戰。比賽進行到第77分鐘時,鄭智因不滿判罰,辱罵當值裁判員被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兩相比較,鄭智和于根偉都是球隊主教練,都是辱罵裁判,并且都被出示紅牌罰出場。但球迷或許感到不理解,賽后的處罰,為什么鄭智卻比于根偉多禁賽1場。而兩個處罰決定是否合適呢?以下談兩點個人看法:
第一、對鄭和于根偉處罰的簡單比較
1、中足聯的處罰決定,稱鄭智在比賽進行到第77分鐘時實施非體育行為,辱罵裁判員。但實際情況是這樣的,第73分鐘,泰山隊前場打出戰術配合并由澤卡打入進球,隨后西海岸守門員李昊與之發生沖突。結果主裁判各打五十大板,每人給一張黃牌。而場邊的西海岸教練組卻認為克雷桑犯規在先,泰山隊的進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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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的,裁判評議報告第6期(評議中超聯賽第9輪)并沒有本場比賽的申訴判例。由此可以認為,西海岸俱樂部對上述比賽中的判罰并沒有提出申訴,很有可能,鄭智等人只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而作出的非體育行為,屬于“師出無名”,中足聯罰之有據。
2、表面上看,于根偉辱罵裁判是在比賽結束之后,情節似乎要比鄭智輕一些。此外,于根偉之所以如此沖動,一個主要原因是要與裁判反映比賽補時不足的問題。事實上,雖然最新一期(對應的第11期)裁判評議報告并沒有提及,但據多家媒體披露,裁判員確實有可能沒有補足時間就鳴哨結束了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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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于根偉雖然進入賽場與裁判理論,并辱罵裁判員,但中足聯或許據此認為他的犯錯確實事出有因,屬于“情有可原”,因而與鄭智相比略為減輕。
第二、對于根偉的處罰比鄭智輕,理由或許站不住腳
如果上述分析屬實,則個人認為對于根偉的處罰比鄭智略輕的做法欠妥,也站不住腳。兩個理由,
1、處罰依據有誤。中足聯對鄭智的處罰依據,是張貼在中足聯官網上的《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聯合會紀律與道德準則》(下稱《準則》)第55條、第49條之規定;對于根偉的處罰,則是依據《準則》第55條。很顯然,這兩份處罰決均出現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
因為第55條是犯規主體對除比賽官員之外的其他人的不當行為,第56條才是對比賽官員實施不當行為。對應的,第2款即實施包括辱罵在內的非體育行為,其處罰標準是給予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或者禁止進入體育場館5場,并處罰款至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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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準則》第49條屬于“從輕處罰”的相關條款。第50條則是“從重處罰”的條款。也就是說,如果對鄭智采取從輕處罰,則應該是禁賽5場、罰款5萬,而不是禁6場、罰6萬。
從相關情節來看,有可能是中足聯此前已經對《準則》進行了修訂,但沒有及時更新。即第55條實為第56條,第49條實為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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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鄭智。“根據比賽監督報告、裁判員報告、情況說明及視頻,比賽進行到第77分鐘時,青島西海岸足球俱樂部隊主教練鄭智實施非體育行為,辱罵裁判員,裁判員出示紅牌將其罰令出場。”
(2)對于根偉。“根據比賽監督報告、裁判員報告、情況說明及聽證,全場比賽結束后,天津津門虎足球俱樂部隊主教練于根偉沖入場內,指責辱罵裁判員,被裁判員出示紅牌。”
3、兩相比較,鄭智只是辱罵裁判員,而于根偉多了一個“沖入場內”,并且辱罵之前多了一個“指責”,相同的都被出示紅牌。僅從處罰決定上,很難理解于根偉受到的處罰比鄭智要輕。
如果說,上述提到的裁判員補時不足情況屬實,且中足聯認為于根偉辱罵裁判員“情有可原”,而鄭智則是“師出無名”,因而對二者的處罰出現輕重之分。但從對于根偉的處罰依據來看,不存在從輕的條款,《準則》也沒有因為比賽官員有錯,實施非體育行為者屬于“情有可原”而適當從輕。事實就是,《準則》對應的處罰條款是“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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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對于根偉的處罰的確已經是最低限度了。然則,對鄭智從重的理由又是什么呢?你可以說他罵人“師出無名”,但《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不能說,因為鄭智誤認為裁判員的判罰錯誤而罵之就從重;就像不能因為裁判員補時不足、而中足聯可能也認定補時不足,于根偉的辱罵就可以從輕一樣。從輕或者從重,應該是基于違規違紀者的情節,非不是裁判員的判罰對錯與否。
只能說,辱罵比賽官員者,違反了哪一條,就對應進行處罰。如果比賽官員有錯判漏判,則依據相應的規定另行處理。但這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否則,不局限于足球比賽,都會出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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