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內蒙古卓資縣看守所的鐵門打開,邢志強刑滿釋放,恢復自由。從2021年被刑事拘留算起,他在里面度過了跌宕起伏的四年。走出看守所大門,母親和三個妹妹手持鮮花,正在等著他。在最艱難的時刻,家人也沒有放棄他,他們盼這一天,也盼了整整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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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后的10月10日,他攜家人專程赴京,將兩面錦旗送到了我和趙律師手中。羈押期間,曾有法官一度想讓邢志強解聘掉我們,但從會見起,他就堅信我們,給我們力量,而他的清白和正直也給了我們辯護人最大的底氣。這算是當事人與辯護人關系中最為牢固的一種:肝膽相照。
四年刑期,近乎“實報實銷”。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這被一些人稱為“中國式無罪”——羈押多久、判刑多久,因為無罪的結果可能導致辦案人員全被追責,某些人承受不了。但邢志強和他的家人清楚,無罪是他應得的結果,而不是司法施舍的妥協。三十年前那粒子彈留下的陰影,遠未散盡。
這場跨越三十年的司法長跑,始于1995年6月6日那個大風刮過四子王旗水庫的傍晚,途經四份判決、一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一次卷宗離奇丟失、一份始終未被撤銷的正當防衛認定文件,在2025年的初秋暫時畫上逗號——當然,也只是逗號。
這不是一個人的命運浮沉,而是中國刑事司法中正當防衛、追訴時效與證據規則的一次劇烈碰撞。本文試圖以事實為經、以法理為緯,還原這場驚天逆轉背后的每一個關鍵節點。
一、1995年:一個民警、一個逃犯與一份紅頭文件
1995年6月6日,內蒙古烏蘭察布盟四子王旗,大風。二十二歲的邢志強是公安局辦公室通信股民警。當天下午,他借了一支小口徑運動步槍和幾發子彈,約上修摩托的朋友王某和女友塔某,到烏蘭花鎮東面的水庫打靶玩耍。
打靶并不順利。那支舊槍銹跡斑斑,沒有彈夾,打一發要裝一顆子彈,彈殼還經常卡住。邢志強用摩托車鑰匙費勁地往外摳,兩發打完,剩下最后一發沒舍得再用。這發子彈后來成為一切爭議的核心。
大約下午六點,邢志強看見水庫北面陡峭的山坡上,有人騎著一輛紅色摩托車往下走。那個地方幾乎直立,步行都困難,怎么會有人騎車?走得近了,他認出騎手是孟永清——本地人,比他小一歲,1989年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按說彼時彼刻應該在服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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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伙怎么在外面?騎的摩托哪來的?”職業的敏感讓他心生警覺。邢志強穿著警服,站在大壩上伸手攔截。可是孟永清非但不停車,反而加速沖撞過來,手里晃著一把明晃晃的刀。邢志強閃身躲開,孟永清沖過大壩向南逃竄。
邢志強迅速騎上摩托車追趕。追到水庫南側一片小樹林,孟永清連人帶車摔倒。邢志強停車上前,俯身要拉他起來——就在這一瞬間,孟永清翻身持刀猛刺,一邊罵:“操你媽,警察咋啦?弄死你!”刀扎進邢志強左后肩,深及肩胛骨。
北京云智科鑒中心后來出具的審查意見認為:該部位直指心臟,如果不是因肩胛骨阻擋,勢必導致心肺貫通傷而致命。
邢志強負傷后退,孟永清搶了他的摩托車逃跑。幾分鐘后王某趕到,用邢志強的警服替他包扎傷口。邢志強說:“我疼得不能騎摩托,你帶上我追!”王某載著他,邢志強手里拿著那支小口徑步槍,繼續往孟永清逃跑的方向追去。
此時距離孟永清離開至少已經過了十幾分鐘——這個時間差后來成為判斷“不法侵害是否持續”的重要依據。我辯護時指出,若按照雙方正常的速度,邢志強和王某不可能孟永清了,這是很簡單的小學數學題。除非,孟永清根本沒想跑遠,而是伺機等著報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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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追到枳芨灘村,孟永清沒有跑遠,而是埋伏在村里,突然駕摩托車沖出來,嘴里叼著刀,嚎叫著撞向兩人。邢志強從摩托后座跳下,慌亂中掄起槍格擋,“不知怎么槍響了”,他說,感覺到槍管震動,但不知道打沒打中。孟永清繼續騎行一段,在耕地里摔倒,棄車向東北方向跑了。
當時,天色已經漸漸黑了。負傷的邢志強臉色慘白,根本無力再去追擊歹徒。邢志強和王某把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鎮上,邢志強去醫院縫合傷口,并向領導報告了情況。四子王旗公安局隨即組織大規模搜捕,但找不到孟永清。
孟永清去了哪里?他躲進了紅山子村一個豬圈,后來又爬到他父親工作的服裝廠炭房里。他不敢去醫院——一個正在服刑期間“請假外出”的人,剛剛又刺傷了警察,去了等于自投羅網。
6月7日晚,他自己用碎玻璃劃開腹部,取出了體內的彈頭。6月8日,孟永清情況惡化,家屬才租車送他就醫,但不敢去四子王旗醫院,因為那里有警察,而是舍近求遠去了六十公里外的武川縣醫院,當晚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法醫鑒定結論是:槍彈傷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但同時寫明:該損傷“非致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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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幾天后的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發出四公字(1995)第27號紅頭文件,認定邢志強在盤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為屬正當防衛。文件詳細記錄了四條理由:孟永清駕車沖撞、持刀刺傷屬不法侵害;枳芨灘村孟永清“含刀、加速、嚎叫著直沖”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邢志強開槍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槍傷非致命傷,死亡系延誤救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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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文件抄送烏蘭察布盟政法委、公安處、四子王旗委、政府、政法委、檢察院、法院。案件“偵查終結”。邢志強因勇斗歹徒立功受獎,調入刑警大隊,后來升任副局長,屢破大案,立功無數,上了很多次央視。
到此為止,這是一個英雄民警正當防衛、歹徒咎由自取的故事。
二、2020年:重啟、卷宗失蹤與核準追訴
2020年8月,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的邢志強被烏蘭察布市監委留置調查。舉報他涉嫌職務犯罪、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查了兩年,什么經濟問題都沒查出來,清清白白。他的工資卡上只有幾萬塊錢,住著十幾平米的小屋,除了養信鴿沒有別的愛好。
監委查個底朝天都查不出任何問題的干部,確實罕見!
但命運的齒輪在這時發生了異響。1995年那起“正當防衛案”被重新翻出。由于已經過了刑法規定的最長二十年追訴時效,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才能追訴。
吊詭的事情發生了:當年認定正當防衛的原始卷宗,包括邢志強、王某等人的第一時間筆錄,全部“離奇丟失”。卷宗有保存期限規定,刑事卷宗屬于永久保存,案發時才過了二十多年,怎么就不見了?辯護律師質問:是保管不善,還是有人刻意為之?丟失的偏偏是那些對邢志強有利的證據——如果卷宗還在,這個案件還能稀里糊涂地核準嗎?
沒有原始卷宗,新調查只能重新取證。而新取證的質量,成為本案最大爭議焦點。
本案唯一現場目擊證人王某,在此后兩年間先后做出十七份證言,關鍵細節一次次變化。關于孟永清是否反復沖撞,前幾份說“沖撞了兩次”,后面的說“只沖撞了一次就跑了”;關于邢志強開了幾槍,有的說“一槍”,有的說“感覺開了兩槍”,有的說“三槍”,還有的說“不確定有沒有開槍”;關于是否看到邢志強開槍,最初說“沒看到、沒聽到”,后來變成“在我肩膀上架槍瞄準”,最后又變回去。他在法庭上自述,前期證言是在公安、紀委監委的威脅下做的,“精神幾乎崩潰”。
邢志強的供述始終穩定:沒有主動開槍,是在孟永清駕車沖撞時掄槍格擋,槍意外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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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關鍵證據是村民李某的證言。這位自認文盲的村民說看見“前面一輛紅色AX100摩托車,后面一輛藍色AX100摩托車”在追逐,后面的人“端著一把槍”。問題在于:兩輛摩托車都是紅色的,藍色從何而來?而且這段證言是在辦案機關連續調查了二十多位公安系統內部人員、詳細詢問摩托車型號和顏色之后,由同一組民警詢問李某時“神奇地”出現的。她還說“第二天聽人說被追的人死在紅山村了”——但孟永清不是第二天死的,也不是死在紅山村。這么關鍵的信息都記錯了,其他細節又如何可信?
但正是這些充滿矛盾的材料,被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寫進了《提請核準追訴意見書》,層層上報。其中毫無根據地杜撰了“邢志強開槍射擊”的細節,編造“未對負傷的孟永清實施救治措施”的情節,甚至以“公安部專家研究認為”作為背書否定正當防衛認定。匯報材料稱:邢志強“身為人民警察,身份特殊,加之作案工具為槍支社會影響較大,后果嚴重,不追訴可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產生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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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核準追訴決定。在匯報材料的誤導下,最高檢不知道:1995年已經有一份正當防衛認定文件;槍傷“非致命傷”;死亡是因為自行取彈和延誤就醫;所謂“社會影響”只是社區說“知道此事但不了解詳情”,以及鄰居說孟母上訪兩三年就停了。
核準追訴本來應該以不追訴為原則、追訴為例外,只有那些“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才可例外核準。一個最終量刑四年的案件,無論如何也不該進入這個通道。辯護律師指出:如果任何輕罪案件都可以先包裝成重罪騙取核準,再根據案情判輕罪,那么追訴時效制度將形同虛設,“機會主義大門一開,千里堤壩潰于蟻穴”。
于是,一個原本不應該被追訴的案件,被追訴了。
三、2023年:無期徒刑、“上帝視角”與證據之殤
2022年9月,烏蘭察布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邢志強提起公訴。2023年8月25日,烏蘭察布中院一審判決:故意殺人罪,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的事實框架是:邢志強在追趕過程中,從背后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造成死亡。這個認定的核心證據是什么?王某此前某份證言中“感覺架槍瞄準”的推測性說法;李某那份事后被證偽的“藍色摩托車”描述;法醫鑒定結論。沒有槍支實物、沒有彈頭、沒有彈道測試、沒有槍彈痕跡檢驗、沒有尸體解剖、沒有病理化驗。這是一起涉槍命案,卻是一件“零物證”案件。
我在庭上指出:小口徑步槍動能有限,子彈沒有貫穿孟永清身體卻嚴重變形,會不會是射到硬物后彈射跳彈?在枳芨灘村那個黑天、高速沖撞、搏斗的混亂現場,誰能排除“意外擊發”的可能性?沒有物證,僅憑王某那些“我覺得”“我猜測”“我認為”的推測性證言就判無期,證據標準何在?
但一審判決的邏輯是:孟永清既然在“逃跑”,不法侵害就已經“結束”,邢志強從背后開槍就不是正當防衛。這種分段式切割的“上帝視角”,被我評價為“機械司法”。孟永清刺傷警察搶走摩托后,不是向遠處逃跑,而是埋伏在枳芨灘村再次沖撞,說明他根本沒有束手就擒,放棄抵抗。一個剛剛刺傷了警察的人,在黑夜中只是掉了個頭,就“停止”不法侵害了嗎?不法侵害不能因為空間變換就被割裂看待。
關于因果關系,一審判決認為:“雖孟永清逃離后未及時就醫,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將子彈取出,但孟永清的行為不能阻卻邢志強開槍射擊與孟永清死亡間的直接因果關系”。辯護方則認為:槍傷“非致命傷”,死亡是自行取彈和延誤就醫導致,介入因素已經切斷因果關系。法醫專家一致認為,槍傷即使貫穿十二指腸,“如果及時就醫,治愈可能性很大”。家屬不敢送他去正規醫院,他不敢去正規醫院,他自己剖腹取彈導致感染,這些責任憑什么由邢志強承擔?
一方說法是“正當防衛”,一方認定為“故意殺人”。從無罪到無期,這是邢志強命運的第一次驚天逆轉。
四、2024-2025年:重審、證人翻供與改判
邢志強上訴。2024年3月,內蒙古高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重審在卓資縣法院開庭。這一次,法庭允許關鍵目擊證人王某出庭作證——此前的庭審他沒有出庭。
王某在法庭上給出了與此前十七份證言不同的回答:關于邢志強是否開槍,他說“沒看到、沒聽到、不知道、記不清”;關于此前證言中“架槍瞄準”等描述,他說“是推測”“以這次為準”。對于關鍵情節,他的回答幾乎全部是否定或不確定。辯護律師問他為什么十七次供述每次都不一樣,他回答:“之前的筆錄是在各種方式下取得的,若有矛盾,以本次庭審為準。”
唯一目擊證人的當庭翻供,使指控邢志強“主動開槍”的證言鏈條幾乎崩塌。
同時,三位法醫專家就死亡原因在法庭上展開交鋒。檢方委托的鑒定機構認為槍彈傷“非絕對致命傷”,“如盡快實施開腹探查手術,治愈可能性很大”,延誤治療、自行取彈與死亡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辯方專家認為孟永清的損傷“為非致命傷”,死亡“主要是由于沒有及時就醫治療、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污染等因素導致”。被害方專家則認為死亡根本原因是槍擊致十二指腸破裂。但三方都承認:及時就醫,孟永清不會死。這是法庭上難得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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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重審一審宣判: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四年;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二萬七千零九十九元。判決書的核心認定是: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遭到孟永清襲擊后進行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這是對邢志強有利的部分。但后半部分認定:在“孟永清的捅刺、沖撞等現實行為危險消除后”,邢志強“在追趕期間開槍擊中孟永清腰背部”,“既不符合正當防衛的適時性要求,也不具有履行盤查職責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一方面承認追擊具有正當性,另一方面認定開槍時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這種認定引發了巨大爭議:如何判斷不法侵害“停止”?一個持刀、駕車、剛剛刺傷過警察的人,在黑夜中只是轉了個身,就“停止”了嗎?江蘇昆山反殺案中,于海明不也是趁對方轉身之際從背后砍殺嗎?為什么那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成為全國典型的正面案例,而換成一個警察,就不行了?
2025年6月,內蒙古高院作出重審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糾正刑期計算,確認刑期執行至2025年9月1日——此前“算錯”了三個月。從無期到四年,再到刑滿釋放。這是第二次“逆轉”,但遠不是終點。
我當時對終審判決的評價是:“前半部分是對的,后半部分是錯的。它想要糾錯,卻糾得不夠完全,想在適當糾錯和避免追究辦案人員責任之間尋求平衡。”這就好比一個人被關在黑屋子里,門只打開了一條縫——光進來了,但人還沒走出去。
五、追訴時效:被打開的“機會主義大門”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爭議或許不在于事實認定本身,而在于一個根本性的程序問題:一個最終量刑四年的案件,在過了二十年最長追訴時效后,究竟該不該被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條規定在理論上有明確的適用邊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核準追訴以不核準為原則、核準為例外,只有那些“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案件,才可以例外啟動。
邢志強案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按照這個量刑檔次,法定最高刑顯然不是無期徒刑或死刑。我在庭上明確提出:一個四年刑期的案件根本不應當被核準追訴。核準追訴的本質是對追訴時效制度的例外適用,如果任何輕罪案件都可以在程序上包裝成重罪提請核準,突破二十年期限后再判回輕罪,那么所有案件實質上都不再有追訴期限,刑法構筑的限制追訴制度將形同虛設。辯護律師警告:“這個機會主義的大門一開,就等于刑法構筑的限制追訴制度'千里堤壩潰于蟻穴'。”
這種擔憂并非危言聳聽。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已經面臨著類似的誘惑:案件過了時效,但辦案機關覺得有必要追訴,于是以重罪的名義報請核準,核準之后再根據證據情況判一個輕罪。程序上合法,實質上規避了追訴時效制度的約束。如果說“法不應向不法讓步”是對實體正義的呼喚,那么核準追訴程序的正當性則是對程序正義的拷問:如果一個案件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被追訴,那么此后的一切訴訟程序是否還有合法的根基?
本案中,核準追訴的申報材料被辯護律師指稱存在多處虛假陳述和選擇性遺漏:當年認定正當防衛的四公字(1995)第27號文件沒有被附上;槍傷“非致命傷”的法醫鑒定結論沒有被如實反映;孟永清自行取彈、延誤就醫等介入因素沒有被提及;所謂的“社會影響”被嚴重夸大,實際上只是家屬上訪兩三年就結束了,社區對此案的具體情況并不了解。如果最高檢當初看到的是全面、客觀的材料,會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不難猜測。
從程序正義的角度看,核準追訴決定本身只是一個程序性決定,不代表最終的實體判決。但在地方司法機關的實踐中,最高檢的核準追訴往往被視為一柄“尚方寶劍”——既然最高檢都核準了,如果最后判無罪,似乎無法交代。這種心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的獨立性,使得無罪判決在核準追訴的案件中變得格外困難。
六、正當防衛:被低估的“第二十條”
實體層面,本案另一核心爭議是正當防衛的認定。
1995年四子王旗公安局的四公字(1995)第27號文件,是在案件“偵查終結”后經過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作出的正式認定,抄送了政法委、檢察院、法院。按照當時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作出正當防衛認定,本身就具有終止訴訟的程序效力。這份文件至今未被任何機關撤銷,理論上仍然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
但重啟調查后,這份文件的效力被實質架空。判決書一方面承認邢志強“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遭到孟永清襲擊后進行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另一方面又認定在“危險消除后”的開槍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這種認定存在一個邏輯上的矛盾:如果追擊本身具有正當性,而孟永清自始至終沒有停止反抗(刺傷警察、搶走摩托、埋伏在枳芨灘村再次駕車沖撞),那么所謂“危險消除”的判斷依據是什么?
我們反復引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的規定:“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按照這個標準,邢志強面臨的是一個剛剛刺傷自己、搶走摩托的持刀歹徒,在黑夜中突然埋伏沖撞過來。任何人在那種情境下,都無法精確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停止”。法律不應苛求防衛人在千鈞一發之際做出上帝視角的冷靜判斷。將連續的三次遭遇(水庫沖撞、樹林刀刺、枳芨灘伏擊)割裂成三段,分別判斷每段是否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種機械的“分段式”認定方式,正是《指導意見》所反對的。
有評論者將本案與昆山反殺案對比:于海明在對方轉身回車時從背后砍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并作為全國典型推廣;邢志強在被刺傷、被搶走摩托、再次遭遇駕車沖撞時格擋擊發,卻被認定為故意傷害。同樣是針對“不法”的反擊,結果卻天差地別。兩個案件的區別在哪里?如果昆山案的正當性在于“法不應向不法讓步”,那么本案難道不正是“法”向“不法”讓步了嗎?
七、未竟的追問
2025年9月1日,邢志強走出了看守所。一個月后,他攜家人赴京向辯護律師贈送錦旗。但錦旗背后,是他已經啟動的申訴程序——三十年前那粒子彈留下的問號,遠未拉直。
四年的刑期,在司法實踐中常被稱為“實報實銷”。這個說法聽起來輕松,背后卻是一個人在鐵窗里度過的四年光陰,是一個家庭在漫長等待中的煎熬,更是一個法律人在清白與妥協之間的艱難抉擇。邢志強沒有妥協。出獄即申訴,用行動表明態度:四年不是正義,無罪才是。
這個案件留下了太多無法回答的追問。
為什么消失的卷宗永遠無法解釋?刑事卷宗屬于永久保存,憑什么在追訴啟動前夕“離奇丟失”?丟失的恰恰是當年認定正當防衛的核心材料,包括邢志強和王某的第一時間筆錄。如果那些筆錄還在,案件的事實基礎可能完全不同。證據缺失的后果,為什么由被告人承擔?如果卷宗是被刻意銷毀或藏匿的,那又該追究誰的責任?
最高檢的核準追訴是如何被“騙”到的?申報材料中故意隱瞞了1995年正當防衛認定文件,夸大了“社會影響”,將輕罪包裝成重罪。如果以真實情況匯報,最高檢會核準嗎?地方辦案機關報請核準的材料中,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情形”?如果核準追訴本身建立在虛假材料之上,那么由此引發的一切刑事訴訟程序,是否還有合法的根基?
正當防衛的認定為什么這么難?一個已經被公安局認定、抄送檢法、二十多年未被撤銷的正當防衛,在有罪推定的新證據標準下被推翻。電影《第二十條》里講的道理,到了現實中最需要它的人身上,反而成了奢侈品。
證據不足的代價由誰承擔?零物證、唯一證人當庭翻供、被告人零口供——這樣的案件,到底該判無罪還是“實報實銷”?“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在本案中是否真正得到了貫徹?辦案機關以一份原本就不可靠的言詞證據為核心,構建了一個關于“背后開槍”的敘事,而這個敘事本身經不起推敲——沒有彈道測試,沒有現場目擊,連唯一的目擊證人都翻供了。
還有那群被波及的普通民警。邢志強的同事和部下,很多人心寒了。據說辭職的有十三位之多。一位民警說,若這樣的勤勉、勇氣與擔當的民警過了近三十年還要被追訴,那以后遇到歹徒都躺平么?誰來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不僅是法律的拷問,也是整個社會的拷問。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喜春在《人民法院報》撰文說:“司法良心可以彌補法律機械性的不足,體現法律感知社會的溫度,實現法律深層次的價值理念。它還可以引導司法者在面對法律與道德困境時做出符合法律根本價值和社會主流價值的決定。”這番話放在邢志強案上,格外沉痛。
邢志強案如同一面鏡子,照見了正當防衛認定在實踐中的艱難,也照見了追訴時效制度在具體操作中可能面臨的異化風險。正如辯護律師所言,不應讓勇敢的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淚”。
2025年9月1日,看守所的大門打開了,邢志強走了出來。但關于正義的那扇門,或許還遠未真正打開。而在這扇門真正打開之前,這個案件將永遠以一個巨大的問號,懸在中國刑事司法的星空之下。
我認為,邢志強案遠未結束。只要他還沒有獲得無罪,那我們的努力就尚未終了。在內蒙古拿不到公平公正的結果,我就找兩高。這不僅是為他要有一個說法,對于法治而言,亦如是。
2026年7月1日晚,于四子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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