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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話題是因為本人最近辦理一個類似刑事案件而起,研究來研究去感覺挺有意思,也很有意義,于是將想著用白話的方式寫一篇小文章,也算一種普法吧。
現在大家手里有點閑錢,都愿意去銀行買理財,不少老年人更是認準銀行靠譜,辦業務只信柜臺里的工作人員。可近些年出現不少糟心事:銀行理財經理借著辦理財的名頭,哄著老人自己輸密碼轉賬,最后錢全打到經理私人卡里。這種案子一到法院,最容易吵起來的就是定什么罪—— 是職務侵占,還是詐騙?兩種定性差別太大,不光判的輕重不一樣,最后老人的錢找誰賠,更是天差地別。本文筆者就嘗試結合真實判例和辦案邏輯,將這個問題理一理清楚。
先搞明白,這兩個罪最根本的區別在哪?
簡單說,詐騙靠的是“騙”,職務侵占靠的是 “手里有崗位便利”。詐騙罪套路很直白:編假話哄人上當,受害者腦子一糊涂,自愿把自己的錢轉給別人,從頭到尾這筆錢都跟公司、單位沒關系,虧的只有受害人自己。而職務侵占不一樣,當事人本身是單位員工,靠著自己上班的職權、能接觸客戶資金的便利,把本該屬于單位的錢私自拿走,侵害的是公司、銀行這類單位的財產。
法院判案也有統一的判斷規矩,核心就一條:這筆錢到底算不算單位管控下的錢。要是客戶交的錢本來就該進單位賬戶,員工借著崗位便利截留下來,基本定職務侵占;如果錢從頭到尾只在受害人手里轉,全程脫離單位監管,純粹靠謊話騙到手,那就是詐騙。之前有判例補充了更細的標準:普通人因為相信對方是公司員工,才交錢辦業務,這筆錢法律上就視作單位的錢,員工私下吞掉,就按職務侵占處理。
放到我們說的這個場景里:銀行大廳、正規理財經理、老人專門來銀行買理財,種種條件湊在一起,這事更該定職務侵占。
理由有三點:
第一,經理從頭到尾都是靠著銀行員工的身份辦事,離開這個崗位,他根本騙不到老人。
理財經理本來的工作,就是接待客戶、講解理財、帶著客戶操作轉賬,這是他分內工作。事情發生在銀行大廳,老人心里認定眼前這人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說的理財業務是銀行正規產品,才愿意跟著操作。哪怕密碼是老人自己親手輸的,也不是老人自愿轉給經理個人,是被經理一步步引導、哄騙才操作的。
之前有同類案子,法院就明確說了,理財經理長期對接客戶、熟悉整套業務流程,能近距離帶著客戶轉賬,這就是實打實的職務便利,不能因為客戶自己輸了密碼,就忽略員工崗位帶來的優勢。那些“高收益理財” 之類的謊話,只是輔助手段,真正讓老人放下防備的,還是銀行工作人員這個身份。換做普通人跟老人說買理財,老人根本不會搭理。
第二,老人轉出去的理財款,法律上算銀行的錢。
老人去銀行辦業務,目的是和銀行簽理財協議,不是借錢、投資給經理個人。老人轉賬那一刻,這筆錢的用途就是認購銀行理財產品,屬于銀行該收的客戶款項。很多人會疑惑,錢還沒進銀行對公賬戶,怎么能算銀行財產?這點司法實踐早就有定論:不管錢有沒有實際劃入單位賬戶,只要是客戶本該交給單位的錢、應收款項,全都算作單位財物。老人轉賬的行為,相當于履行和銀行之間的理財約定,這筆錢名義上已經歸銀行管控,經理私自轉到自己卡里,相當于偷偷拿走銀行的資金,完全符合職務侵占的認定條件。
第三,騙人只是次要手段,核心還是利用崗位撈錢。
有人會說,經理明明編了假話騙老人,這不就是詐騙嗎?這里要分清主次。詐騙是靠謊話作為唯一手段,可本案里,撒謊只是錦上添花,真正起決定性作用的是銀行員工身份、銀行場地、理財業務權限。也有法院判例提到,就算員工用欺騙的方式收取客戶款項,只要這筆錢本該交給單位,主要靠職務便利拿到錢,依舊認定職務侵占。如果只盯著“存在欺騙” 就定詐騙,相當于無視銀行崗位帶來的巨大便利,判斷標準會很片面。
當然,也有一部分觀點認為該定詐騙罪,咱們也說說這個思路的來源。
支持詐騙的人可能會認為:錢是老人自己卡里的,老人親手輸密碼轉給經理個人賬戶,全程沒經過銀行賬戶,老人是被騙之后主動處分自己的錢,損失該由老人自己承擔。這個說法參考了一個早年判例,案子里當事人直接讓受害人把錢打到私人賬戶,從頭到尾和公司業務沒關系,受害人也清楚錢是交給個人,最后定了詐騙。
但這個案子和本文討論的情況完全不一樣。那個詐騙案沒有正規單位業務做掩護,受害人知道是和個人交易。而本案全程在銀行柜臺,老人自始至終以為錢是買銀行理財,交易對象是銀行,資金天然具備歸屬于銀行的屬性。要是硬按詐騙判,會大大縮小職務侵占罪的適用范圍,和現在法院保護單位應收資金的裁判思路相悖,很多道理根本說不通。
兩種罪名定性,最后吃虧的是誰,差別特別大,直接關系老年人能不能拿回養老錢。
如果認定職務侵占,受害方是銀行。銀行有義務管好自家員工、規范業務流程,老人的損失先由銀行全額賠付,之后銀行再找犯錯的經理追償。老年人大多不懂復雜的維權流程,銀行先行賠付,能最快保住老人的養老積蓄,同時也倒逼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嚴查員工違規操作,減少同類騙局。
要是定為詐騙罪,受害人就是老人本人,想要拿回錢只能等警方追繳、讓法院責令經理退錢。可這種案子里,經理騙來的錢大多揮霍一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老人最后很可能血本無歸。而且銀行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等于放任銀行疏于管理員工的問題,不利于保護老年群體,社會效果很差。
總的來說,銀行理財經理在營業大廳哄騙老年客戶辦理理財、趁機把資金轉入私人賬戶,應優先認定職務侵占更合理。
判斷這類案子不能只看有沒有撒謊、客戶有沒有自己輸密碼,重點要看三點:有沒有利用員工崗位便利、錢是不是本該屬于單位、騙取錢財的核心依托是不是職務身份。
這類案件不單單是刑法上定罪的小事,更牽扯無數老年人的養老錢。法院審理的時候,不能只盯著法條,也要兼顧弱勢群體保護,合理劃分銀行和涉案員工的賠償責任,一邊嚴懲金融從業者監守自盜,一邊守住老年人財產安全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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