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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配偶賬戶收取借款
能否認定為共同債務?
下面,律師通過案例
為您介紹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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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鄧某與蔡某原系夫妻關系,2020年8月5日雙方協議離婚。在2020年3月28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鄧某的親戚梁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鄧某支付多筆款項,累計50萬元。2020年4月15日,梁某另向蔡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5萬元,該筆款項隨后被分筆取現。2022年1月11日,鄧某就上述總計55萬元借款向梁某補簽借條,載明借款期限至2022年5月1日。因鄧某未按期還款,梁某提起訴訟,主張55萬元借款為鄧某與蔡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
蔡某則以“對借款毫不知情”為由抗辯,拒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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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蔡某名下賬戶接收的5萬元款項,雖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但結合銀行賬戶的身份屬性、資金控制邏輯及后續行為,可推定其對借款知情且實際參與。
最終法院認定,蔡某名下賬戶接收5萬元并取現的行為,已構成對其與鄧某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或實際參與的合理推定,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余50萬元因缺乏蔡某參與的證據,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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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遵循“共簽共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債權人舉證”三層邏輯。其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其二,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需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常面臨兩大難點:一是“共簽共認”形式要件缺失,如本案中僅梁某出具借條,蔡某未簽字或追認;二是款項用途難以直接證明,尤其是大額轉賬背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經營,需結合資金流向、賬戶控制、配偶行為等間接證據綜合判斷。本案中,梁某與鄧某系親戚關系,借款發生時可能基于親情信任未要求蔡某簽字,事后補簽借條亦未告知蔡某,導致“共簽”要件缺失。在此情形下,司法機關需突破形式限制,通過資金實際流轉路徑探究配偶的真實意思與款項用途。
來源:法治順義
整理編輯:順義區婦聯宣傳部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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