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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孫苗苗死了。
2024年12月24日,在被丈夫張鑫持續毆打致重度昏迷后,她被拖上面包車。七個小時里,張鑫和家人帶著她在診所和醫院之間輾轉——醫生反復告誡:瞳孔已擴散,傷情危重,必須立刻搶救。但他們拒絕了。他們把尚有呼吸的長孫苗苗拉到七十公里外的深山荒崖,扔下了數十米深溝。尸檢報告顯示,她是高墜致多臟器損傷死亡——墜落前,她還活著。
這個結果,長孫苗苗早就預見到了。
2024年6月,被丈夫持刀暴力毆打后,她對家人、朋友,甚至出警的民警說:“再不跑,我死了都不知道咋死的。”沒有人當真。一位好友寬慰她:“他再怎么變態,也不可能殺人呀。”
可她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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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不是“家務事”
2015年,長孫苗苗與張鑫結婚。婚后九年,家暴成了家常便飯。辱罵、推搡、毆打、持刀恐嚇、鎖門拘禁——暴力不斷升級。她逃過,先后輾轉八處租房躲藏,遠赴咸陽打工。醫院給她下了診斷:焦慮性軀體恐懼。
她報過警。無數次報警,得到的回應大多是——“家務事”“夫妻鬧矛盾”。有民警勸她:你要勇敢,自己去溝通解決。
“家務事”三個字,是家暴受害者最絕望的判決。它把暴力關進了家門,把施暴者擋在了法律門外。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早就明確要求: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于家務事為由而置之不理。可到了基層,這道禁令常常成了一紙空文。
她起訴過離婚。第一次,在法院調解下被迫撤訴。第二次,2024年11月6日,她帶著傷情照片、診療記錄、報警回執、施暴悔過書、證人證言——全套證據——再次起訴。法院判決:證據不足,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駁回。
證據不足?九年家暴、醫院診斷、報警記錄、悔過書——這些都不夠?那要什么樣的證據才算“足”?
律師解釋:家暴發生在私密空間,若僅有零散傷情照片,沒有公安機關筆錄、告誡書等佐證,法院難以認定家暴持續存在。而法官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家暴只是法定情形,不是絕對判離條款。
這套邏輯的荒謬之處在于:它要求一個長期被家暴、被拘禁、被死亡威脅的女人,在恐懼中像專業偵探一樣搜集“完美證據”。而施暴者只要在法庭上認個錯、表個態,法官就可以認定“感情尚有修復空間”。
誰來修復?被扇耳光、被踩踏、被撞石墩的人,需要修復的不是感情,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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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她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
2024年12月11日,離婚被駁回。13天后,張鑫再次闖入她的出租屋。監控清晰記錄了一切:連續扇臉、重拳擊頭、踩踏倒地身體、抓頭猛撞石墩。瘦弱的長孫苗苗當場被打至重度昏迷、滿頭鮮血。
而張鑫的家人——父親、姑父、大姐、三姐——全程參與。他們帶著昏迷的苗苗輾轉多家診所和醫院,卻在醫生反復告誡必須搶救的情況下,故意拒絕救治。他們放任一條生命慢慢枯萎,然后把她扔進了深溝。
今年5月26日,張鑫在法庭上百般狡辯,毫無悔意。
這不是個案。遼寧大連,商文娟被家暴13年,報警近20次,申請過人身保護令,卻長期陷入“報警—調解—再施暴”的死循環-。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這句話說給受害者聽,也該說給制度聽。
三、法律應該有溫度
《民法典》第1079條寫得清清楚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也強調:家暴查證屬實、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
可到了實踐中,“應當”變成了“可以”,“查證屬實”變成了“證據不足”。
問題出在哪?
第一,觀念沒變。從民警到法官,太多人還把家暴當“家務事”。在他們眼里,妻子首先是“妻子”,然后才是“人”。這個順序顛倒了。長孫苗苗首先是一個擁有獨立人格的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保護的不受暴力侵害的權利。其次,她才是張鑫的妻子。家庭身份從來不是暴力的遮羞布。
第二,標準太僵。家暴有其特殊性——發生在私密空間,受害者往往無法及時獲取“完美證據”。如果司法系統繼續用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來要求家暴受害者,那絕大多數受害者都得不到保護。
第三,后果太輕。當施暴者發現家暴的代價僅僅是“調解”“勸和”,暴力就會不斷升級。直到出了人命,刑事追訴才姍姍來遲。可那時候,人已經沒了。
四、還要多少條人命?
長孫苗苗死前說過:“再逃不出去,我遲早會死在他手里。”-她預見了自己的死亡,卻無能為力。
這是誰的悲劇?是她一個人的嗎?不。這是一個系統性的失敗——每一次被當作“家務事”的報警,每一份被認定為“證據不足”的傷情照片,每一紙“感情未破裂”的判決,都是這場悲劇的推手。
她說得對——她不是第一個死在婚姻里的女人,也絕不會是最后一個。
除非我們做出改變。
改變從重新審視開始:審視“家務事”三個字背后的冷漠,審視“感情未破裂”這個理由的荒唐,審視一套讓受害者自證清白、讓施暴者輕易脫身的司法邏輯。
法律應該是盾牌,不是篩子。它應該擋住拳頭,而不是過濾證據。
長孫苗苗的“哭聲”,我們聽到了。但聽到不夠——我們要讓下一個長孫苗苗的求助,被接住,被認真對待,被有效保護。
她預見了自己的死亡。而我們,本該拉她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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