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給天津市寶坻區楊政,寄來一份(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24天后的2024年6月24日,該院又給楊政發來一份(2024)津民申1360號之一的民事裁定書,內容為:“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對再審申請人楊政與被申請人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以及一審原告孫玉鳳、楊文君、楊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2024)津民申1360號民事裁定書中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員齊晨燦”補正為”審判員張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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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判決作出24天后通過裁定“更換”署名法官,?原則上不合法?,且嚴重違反審判組織法定原則。?
因為?判決生效后審判組織即固定?:判決書一經作出并署名,即代表該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已完成審理職責。事后用裁定變更署名法官,若原法官實際參與了審理,屬于?筆誤補正范疇?,但“更換法官”的表述暗示原法官未參與審理,這直接導致?審判組織不合法?。?違反“審理者裁判”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回避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更換。若原署名法官未參與庭審和評議,卻簽署判決,屬于?程序嚴重違法?;若因法官回避等原因需更換,應在?判決作出前?完成,并重新開庭審理,而非判后裁定變更。
?裁定權限越界?:裁定僅用于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如姓名拼寫錯誤),不能用于變更實質性的審判主體。判后裁定“換人”缺乏法律依據,涉嫌掩蓋審判組織違法事實。
???原法官是否實際參與審理?:若原署名法官未參加庭審、評議,則判決無效,應啟動再審。
?變更理由是否法定?:僅當存在回避、重病、離職等法定事由時方可換人,且必須在?判決前?處理,判后補換無法律依據。
?是否影響實體公正?:即使名為“補正”,若涉及審判主體變更,將動搖判決的合法性基礎。??
綜上可見,判后變更法官系審判組織不合法,若原署名法官未參加審理,則判決無效,應啟動再審,不知該院對自己審判組織不合法的裁判何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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