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看到一則封面新聞消息,河南商人張成(化名)投資600萬元在淮濱縣谷堆鄉朱灣村建了一個加油站,項目歷經縣商務局公示、信陽市商務局批準,鄉政府、國土所、規劃部門等多方出具“建設用地”證明,卻被淮濱縣自然資源局一紙處罰決定書認定“非法占地”,責令限期拆除。同一塊地,鄉鎮部門說是“建設用地”,縣局認定為“耕地”,這令投資人無所適從,項目因此荒廢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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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荒誕之處在于:縣自然資源局的下屬機構——谷堆鄉國土資源所,當初蓋章認定土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土地規劃要求,同意建設”,如今縣局卻推翻了下屬機構的證明,稱“鄉鎮證明代表不了什么”,鄉鎮“不具有認定土地性質的單位資格”。副局長趙坤俊承認,鄉鎮工作人員“在沒有查清土地性質的情況下就出了證明”。
鄉鎮“公章”制造的信任,最終成了投資陷阱。張成的遭遇,將“誰簽字、誰負責”這一原則推向了必須嚴格執行的關口。鄉鎮也是一級政府啊,“簽字背書”制度要求,簽字即意味著對事項真實性、合法性的終身負責。這不是走形式,而是一種“抵押”,抵押了簽字人的名譽、人格乃至仕途前景。日后一旦倒查發現問題,簽字人無法推諉,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現實中,因審核把關不嚴而隨意簽字,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均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浙江北侖區推行的履職行為可追溯體系,更是將“誰實施、誰簽字;誰同意、誰簽字”制度化,簽字即留痕,留痕即追責依據,該制度實施以來已有多名失職瀆職人員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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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在張成案中,如果是鄉國土所、規劃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證明文件上簽字蓋章,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土地性質認定,造成政府部門“說了不算”的后果,不應由投資人獨自承擔經濟損失。行政機關違法或違規行為給群眾造成傷害的,應根據其過錯及在損害中的作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高法在類似案例中是有說法的:行政機關未履行審慎審查義務,違法頒證行為與他人侵權共同致損的,行政機關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鎮江一起案件中,房管局審查不嚴錯誤發證,導致銀行債權無法實現,法院判決房管局行政賠償近20萬元。
回到張成案。兩級法院認定加油站用地未辦理農轉用手續,屬非法占地,判決無誤。但鄉鎮部門違規出具“建設用地”證明,存在明顯過錯;投資人對政府文件產生信賴,也是人之常情。正如律師趙良善所言:企業可依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主張補償,并向紀委監委舉報相關人員,失職者或將面臨政務處分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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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簽字蓋章誰就要負責任”,不能只是一句口號。公章不是橡皮圖章,簽字不是走過場。鄉鎮部門出具的證明被本系統上級局“打臉”,說明內部審批流于形式;造成的損失無人擔責,說明責任追究機制尚未閉環。張成問得好:“我們老百姓哪知道哪個文件有效,哪個文件無效?”
一個法治政府,既不能讓投資人的合法預期落空,更不能讓違規簽字的公章安然無恙。此案應當成為“簽字背書”制度和行政賠償機制從嚴落實的典型案例。誰簽字,誰負責,政府部門說了不算,產生信用危機,連帶賠償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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