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剛給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發完一篇《司法奇聞 寶坻法院比立案早半年還未讓上訴的判決書》的曝光報道,今再發一篇《天津寶坻法院屢創奇觀 上訴竟在開庭和判決之前》的曝光報道,這絕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實實在在出現在該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的卷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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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卷宗中的《換押證》記載:犯罪嫌疑人薛冰峰因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經張復生上訴,于2005年1月17日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現羈押在寶坻區看守所。填發人周永利,2005年1月17日”。
據該卷宗的《法庭筆錄》記載:“該案是2005年1月24日8時30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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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卷宗的《刑事判決書》記載,該案的判決時間是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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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本案的上訴時間是2005年1月17日,開庭時間是2005年1月24日,判決時間是2005年2月4日。這可能嗎?先上訴,后開庭和裁判,這豈不是天津寶坻法院的又一司法奇談。特別是據《換押證》記載,被告薛冰峰已于2005年1月17日因張復生上訴而被移送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那么過了7天之后,在缺少被告的情況下,這個庭是怎么開的?難道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開的嗎?如果說不是,那么在該案卷宗中怎么沒有把薛冰峰從天津又移送回寶坻的《換押證》?而在被告已被移送走17天之后的2月4日,這個判決又是怎么判的?難道也是被告缺席的判決嗎?如果不是,那么當時薛冰峰到底是被押在哪個監獄,在該案的卷宗中為什么沒有記載?如此之還談何客觀公正?難怪此案被受害人控告了長達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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